西安法院是如何剥夺我们的合法权利的?

一个普通农村妇女给胡锦涛和温家宝的信

作者:白绵梅 发表:2009-02-28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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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主席、温总理:你们好!

我叫白绵梅,是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事处郭家村一名普通农村妇女,1963年出生。1984年,我与安保林结婚。

我丈夫安保林1952年出生三天,就被他郭家村的养母收养,吃养母奶长大,后因上学转为城里的居民户籍。我原属陕西省子洲县电市乡庙台村农业户口,因当时户籍制度,婚嫁只能落户郭家村安保林养母家的农业户籍。当时郭家村村委会按惯例接收了我,顺理成章地为我办理了户口手续,村委会主任侯吉利和副主任周爱琴两人,亲手交给我郭家村户口本时,要求我写了《宅基地申请》,并且告诉我,等村上统一调整土地时,就给我划拨承包地。在我正式成为郭家村村民的1985 年,我丈夫的养母去世了;我在原籍的承包地也被村集体收回了。我就一直等待郭家村村委会给我划拨村民宅基地和承包地。那年月郭家村还很穷,应侯吉利主任的要求,我丈夫把自己个体企业"西安碑林无声爆破工程队"的全部资金25000元借给郭家村村委会集体企业应急,自己的歇了业,协助村主任搞些集体企业的事。

那时恰逢三线企业从山区往大城市周边搬迁,侯吉利主任热衷于卖地的事,一直没再调整村民的耕地,给我划拨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事就一拖再拖。郭家村的耕地被大片大片地卖给空军导弹学院和海红轴承厂,村委会由此有了钱,侯吉利主任还当上了人大代表,成了名人。那时想见他一面比见省长还难。他新盖的办公楼装上了钢网,出门坐豪华小轿车,身穿防弹背心,他再不是当初那个和蔼可亲的村主任了。

为生活,我和丈夫一边在村周围打工,一边不停地找侯吉利主任要宅基地和承包地。受卖地巨大利益的驱使,侯吉利主任对给我们划分宅基和耕地的事有点反悔,他难为我们说:"光说要盖房,你连吃饭都顾不住,钱呢?先去买材料吧,宅基地是现成的。" 我和丈夫把一卡车水泥拉到村里,侯吉利主任叫人把水泥卸到大队部,然后给我们写了个条子,叫我们到汉城乡找管宅基的肖主任。肖主任说:"这事吉利给我说好了,你们先得给乡上交一万元才成。"我丈夫自从把钱借给了村委会,歇了个体经营,除了给村上白跑腿办事,就只能靠零星打工养活全家四口,经济十分困难。况且那时就没有哪个村民,为宅基要交一万元黑钱的事。我们返身再找到侯吉利主任时,他说:"咋这么死脑筋?多说些好话,搞磨一下肯定能少,再去找......反正我的事完了,成不成就看你的本事了。"我们又去乡上多次,肖主任最后不耐烦地说:"乡上最低一万,区上收多少还不知道呢!"因为穷啊,我们被这些深不见底的事搞得不知所措,宅基地的事就这样被一直耽搁着,那一卡车水泥也被侯主任铺了村大队部院子的地面。

1994年,我们的小女儿满7周岁零三个月,马上要上学了还不给报户口。整整一个盛夏,为了孩子上学我们顶着烈日酷暑,不知跑了多少次,求侯吉利主任报户口。侯主任坐在凉爽的空调房里,蛮横奸诈地看着我们疲惫不堪、心如火烧的样子,手里反复揉搓着我们孩子的出生证,就像是抓到了猎物。他反复提出:"这个娃报户口可以,但不能参与村民一切分配。"这明显是违法违规的条件,但在这土皇上面前,我们这老百姓能有什么办法?先要解决孩子上学的问题!7月7日这天,在侯吉利主任的逼迫下,我丈夫代我违心地给侯主任写下字据:"为了将我小女儿的出生证早日报上户口本,及早迁往城里我丈夫户口本上,解决上学问题,如果报上本子后仍没有迁走,不参与村里一切分配,只在村里过渡直至户口迁走。"要把农民户口迁到居民的户口本上,这是"农转非"啊,比登天还难。为了女儿上学,强忍血泪屈辱!回家后我丈夫病了,整整半个月卧床不起,没有去医院,穷人家历来就是这样熬病的。

1996年,侯吉利主任在西安市召开的表彰大会上领10万元奖金时,因过分激动,突然中风跌倒,不省人事。经住院抢救,留下终身残疾。他出院后口语不清,半身不能动,一直在家里办公。因为他的病,我们去看望他时连正当的要求也不便于开口:村民每家每季度都能分得几袋面粉,而我们母女三人一两一钱都没有,只能满怀屈辱、忍饥挨饿。就算不给我二女儿村民待遇,我和大女儿的村民待遇你们也不该剥夺呀!

村民们通过造反、强扭门锁,才选出了新的村委会主任侯宝弟。侯宝弟答应解决我们母女的村民待遇问题,要我们耐心等待。

这一等就到了2008年,是又一届村主任王彦龙掌权的第三年。村里最后270亩也卖了。王彦龙主任非常同情我们母女的遭遇,出主意叫我们上法院告状。他说:"法庭上你们肯定赢,只要有判决,我就好办事,谁再说啥也不顶用。"我们对法律以及人民法院虽然陌生,但法律在我们心里是正义和神圣的,我们把希望完全寄托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上。我们没请律师,花了133元诉讼费,唯一的证据就是户口本和身份证。我们盼望着王彦龙主任能够亲自出庭。

2008年4月21日上午9点至11点,在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法庭,代理审判员黄亚军和两个书记员,只用了两个小时,让四家原告挤在一块,挨个审理了郭家村村委会不给村民经济分配的案件。王彦龙主任没有来,委托了一个叫陈钊的律师。轮到审理我们时,陈钊说:"白绵梅为了解决户口问题让安保林在村里认了个干妈。"又拿出1994年7月7日侯吉利主任强迫我们写的关于我二女儿不参与村里一切分配的字据,说我们"未在村里生活,未与村上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忍着悲愤,我丈夫向法庭说明了自己1952年就为养母所收养的实际情况,并且再三说明1994年7月7日的字据是在胁迫下违背我们真实意原所写的,不具法律效力。

陈钊律师听明白后就不再说啥了。黄亚军法官要我们出具郭家村村委会给大多数村民分配面粉和土地补偿金的证据。在我们之前审理的三个相同的案子,原告都已经很清楚地说明村委会给村民分配面粉和土地补偿金的具体数量和具体时间,这在郭家村是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事实,黄亚军法官明知这一事实,就像2008年在北京召开奥运会一样,就像母鸡下蛋、公鸡叫鸣一样,怎么还要书面证据呢?!这法律实在太深奥了!不管咋样得赶紧出证据。中午回村叫人写了,立刻送到法庭,可那天下午法庭人员都去开会了,都不在。第二天一早递交时,黄亚军法官说:"举证期限过了,不能再收。"他以个人名义私下好心劝我丈夫,说这官司我们打不赢。我丈夫忠厚正直,根本就不明白法官的意思

2008年6月5日,我们领到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8)未民宫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是这样判决的:

"本院认为,三原告户籍虽登记在被告村,但长期未在村居住、生产、生活,未与村上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说明被告近三年分土地补偿款、面粉事实,故原告要求分配各项款项,本院无法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绵梅、安文强、安文慧要求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郭家村村民委员会分配面粉征用土地补偿款之诉讼请求。"

我们人老几辈子都没有经见过法院,这法院怎么会这样呢?怎么连基本事实都不顾?

我丈夫安保林从1952年出生的第三天起,就被他郭家村的养母收养,一直在郭家村生活,1984年我与安保林结婚,直至2006年我们一直在村里居住,先是住养母的房,1993年因全村整体拆迁改造,我们搬到邻村租房过渡,因我们一直没有庄基地,没有自己的住房,1994年又搬回村,租房一直住到2006 年。怎么能认定我们"长期未在村居住、生产、生活"呢?别的村民有房,可以招房客、收房租,在村委会领面粉;我们家只能当房客、付房租,成为等外村民,备受屈辱。从2006年后,我们为了打工和孩子们上学方便,才搬到了离城更近的地方租房住.不管我们在哪里居住,我和孩子们的户口都在郭家村,都应享受郭家村村民的待遇,这是国家的政策规定。郭家村里有超过本村村民人数几倍的外地房客,他们在村里长期居住、做生意、生产,难道这些外地房客就与村上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了吗?假若我们到北京长期打零工,户口留在西安,能说我们是和北京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能去享有北京市民待遇吗?

从1985年起,我的户口及以后孩子们的户口落在了郭家村,村干部们承诺给我们分庄基地和承包田,但始终没有给我们划分。没有承包地拿什么给国家缴粮?怎么尽义务?尽管这样,我丈夫还把自己个体企业的全部资金25000元借给郭家村集体企业发展生产,自己的歇了业,跑前跑后为集体企业办事。没有庄基地、承包田,我们仍尽一切可能尽作为村民的义务,可权利呢?难道只有尽义务,不能享用权利待遇吗?怎么能说我们"未与村上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判决说"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说明被告近三年分土地补偿款、面粉事实",我们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办案法官有意刁难,拒不采纳。村委会对我们的诉讼请求予以否认,也就是否认曾给多数村民发过卖地款和面粉等,那这些年村干部卖光了全村的近千亩地,钱都哪里去了?

1994年7月7日村长逼迫我丈夫写的我答应小女儿不参加村里分配的字据,本身就是郭家村村委会欺凌我们弱母女、剥夺我们合法权益的铁证,法院本应依法鉴别,制止郭家村村委会对我们母女的侵权行为,支持我们应有的村民待遇。法院怎么能将这样的字据,作为我们自愿放弃小女儿获得物资分配权利的依据呢?

黄亚军在庭审时宣布"法院不受理宅基地诉讼",拒绝了我们划分宅基地的要求,使我们在村里的宅基被长期剥夺的情况,得不到法律的制止,我们该到哪里诉求?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护了郭家村村委会非法剥夺我们母女合法权利的行为,并进一步用法律的名义使这一违法行为合法化。我们咋能受下这样的判决?

我们不得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1717元上诉费也是大家帮着凑的。针对一审判决说我们长期未在村居住,以及没提供郭家村村委会近三年分配土地补偿款、面粉事实的证据,我们收集了七份相关证据一并附上。

2008年7月30日上午9点中院开庭,女代理审判员路小红和一个男书记员草草过了一遍程序后,路小红似乎非常同情我们的境况,叫我们到休息厅等候。郭家村仍是陈钊律师一人出庭,除了庭审程序中必须回答的,他不再为郭家村说话。在休息厅等候时,陈钊律师说他实在不该接郭家村这个案子,900元的代理费拿得心亏。当初要是他能替我们打这个官司,会百分之百打赢的。他还再三说明:"二审一定是维持原判,因为上级法院肯定要维护基层法院的权威,何况法官之间的利益必须相互维持。"

路小红法官来后,当着陈钊律师的面对我们说:"一审判决是合议庭判的案子,不会有问题,你们要做好败诉的思想准备。不过,你们的情况确实很特殊,我也很同情,能争取调解是最好的办法。"

2008年8月5日,路小红法官电话通知我丈夫到中院和郭家村委会进行调解,这是我丈夫自打官司以来第一次和王彦龙主任及其另外两个村委会委员见面。路法官要求我丈夫先行回避,都快到中午下班了,我丈夫才得与他们会谈。匆匆几分钟时间,我丈夫表示可以让步,既然村上坚持我们写过我二女儿不参与分配的字据,三个人的村民待遇给两个人的也行。路小红法官做了笔录,签字时她说:"你只签你说的部分,村委会的既然你回避了就不要看了。"这次没有达成什么协议。

2008年8月8日,路小红法官又电话通知我丈夫到中院与郭家村委会调解。我丈夫一大早就到法院,直等到中午12点,村委会没一个人来。路法官说:"不用了,你回家吃饭吧,他们来了我再通知你。"

2008年8月12日下午3点,我们按电话通知到中院领《判决书》。在中院,路小红法官只是匆匆打了个照面,她说急着外出有事。《判决书》是一位陌生男人给我们发的,一式四份反扣在茶几上,盖有法院红章子的第6面朝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字样,独行单列非常醒目。上诉到中院13天以来,那把悬在我们头上的刀终于还是砍了下来,心里觉着正在跌下万丈深渊,签字、拿着判决回家的过程就像是在梦中一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终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很长,三张A4纸满满的5页半,除了大部分重复一审判决的内容外,就是针对我们提供的盖有85年邮戳的外地邮到郭家村我们收的两个信封;三名村民房东证明我们住他们房子具体时间的书面证明;村民朱旭东写的06年至08年村民分配面粉、征地补偿款的书面证明;以及郭家村委会1989年归还我丈夫的部分借款的银行转账支票第四联(收账通知)等7份证据的判词。其中几段是这样写的:

"......白绵梅等在上诉审所提交证据并非新证据,其不予质证。2008年8月5日为查清案情,二审主办人对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询问时,郭家村村委会认为白绵梅一家在其村只是挂户,二十余年来其在村上一无宅基地,二无口粮田,地址为自己村的信封并不能说明其属于本村村民,况除权九元外所有证人均系其"亲戚",不能说明其在村上居住及2006年来村上分配情况,况本村租房户很多,在村居住说明不了其是本村村民;至于转账支票一节,只是反映了村上与"碑林无声爆破工程队"之间的借贷关系,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并称:"2005年未见白绵梅等参与选举投票,其若认为参与了选举,应向法院提供选民证,村上无此举证义务,安保林则又称安文强、安文慧因上学未参加选举,白绵梅的选民证现已丢失,并称其仍然承认自己所写的"小女儿仍不参与村里的一切分配"的字据,表示了同意小女儿不参与村上分配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白绵梅、安文强、安文慧自落户于郭家村村委会后无有宅基地、承包地。其余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荒谬到了不值一驳的地步:

我的收信地址为郭家村的信封不能说明我们属于本村村民,那我们的户口本总可以说明吧?

"除权九元外所有证人均系其"亲戚",不能说明其在村上居住及2006年来村上分配情况,况本村租房户很多,在村居住说明不了其是本村村民。"那权九元不是我们的亲戚,证明有没有法律作用呢?况且法律没有规定亲戚不能做这样的证明。郭家村是有很多租房户,但我们是有郭家村户口的村民,其所以租房居住,就是因为郭家村违法违规不给我们划分庄基地;

说"转账支票作为证据与本案无关",转账支票不能证明我们在尽村民的义务吗?1985年时的25000元是多么大的一笔资金呀,安保林为什么不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要借给郭家村集体企业,并不取报酬地为郭家村集体企业奔忙呢?

就算有我们被迫写的字据,不给我二女儿村民待遇,我和大女儿的村民待遇村委会和法院也不该剥夺呀!

至于2005年给我发的选民证丢失一节,我们在二审开庭之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至19条的规定,向二审法庭正式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依法调查收集郭家村选民证发放档案,证明我参加村上选举,和村上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二审法院非但不去调查,还把我们的调查申请透给被告,使被告有了轻而易举销毁证据的可能。

这些事实都不能证明我们诉讼要求的正当性,还要拿出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呢?

这个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完全同出一辙,令人非常意外的是它签发落款的日期是2008年8月6日,也就是8月5日,我丈夫唯一一次和村委会见面调解的第二天。其实法院大权在握,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完全没有必要这么卑鄙无耻,假借好心,设局为我们"调解",套取我们的让步,以便把我们愿意让步的话写进《判决书》,进一步伤害我们!既然8月6日已经判决过了,8月8日还假惺惺叫我们到法院调解,这是典型的流氓手段啊!我们像小孩一样被人民法院耍弄!堂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竟然这样干,为什么要帮着有权有势的恶人欺负弱小呢?这么大个中国,他们合伙要把我们母女三人撵到什么地方去?把我们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安放在哪里去?

2008年12月,郭家村换届选举。因为有了法院的判决,我们一家三口被彻底剥夺了选举权。我们到汉城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部反映情况。社会事务部主任冯正兴询问了情况,又看了我们的户口本说:"你们应当享有村上的经济分配权,通过法院告他。""官司败了还可以再告!你们也实在是太能忍了,能从侯吉利手上忍到现在?""解决问题的路子宽着呢,除了法院还有新闻媒体,不要泄气。"受冯正兴主任的鼓励和启发,我们才想到了向领导人写信和向媒体求助。

尊敬的胡主席和温总理:我在人生22岁至45岁,这精力充沛、生命力最强的阶段,却因全力承受郭家村委会强加的痛苦磨难,才不得不反复琢磨老辈人常说的" 天理、国法、人情"的道理:是在至高天理的大范围内才能有威不可犯的国法;在威不可犯的国法内,才能有符合天理的人情。我祖辈都是农民,无论是土改前后、人民公社、还是承包到户,只要我没有从事其他职业,农民身份不改,就应当有我赖以生存的一份土地,这就是天理!郭家村委会剥夺我这份土地,从法律的意义上就是盗窃和抢劫,是天理不容的犯罪行为。真正的法律是要制裁犯罪、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官应当敬畏天理,忠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尊重事实和证据;户口是我们国家每一个人自出生以来,最基础、最重要的身份证明;城镇居民凭户口上学、参加工作,享有接受教育、劳动、退休、劳保、医保等和生活有关的所有权利;农民凭户口使用宅基地、承包土地,享有村民选举和被选举权、合作医疗以及国家对农民所有的优惠政策,总之,户籍关系到每一个中国人基本生存的方方面面,它也就自然成为每一个中国人身份最重要的法律证据。西安市、未央区两级法院,视我们"农业家庭户口"的户口本,如此重要的法律证据于不顾,视我们居住、尽义务等基本事实于不顾,乱找借口,弄虚作假,设局刁难,把不给我们划分庄基地、承包田的违法行为,反作为我们是郭家村挂户的"事实"依据,妄借法律的名义,支持郭家村村委会侵害我们母女合法的村民权益。这种违背事实、违背天理国法人情,亵渎神圣法律的错误判决理应得到纠正!

通过电视、报纸,我知道胡主席和温总理为领导好这个国家,日理万机,忙得很辛苦。可是你们能知道吗,就连一个普通住宅小区的看门人,都会充分利用自己手上那点小权利,在那些想进小区内捡垃圾、收破烂的贫苦人当中谋点私利!想要知道这一湖水的洁净程度?取一滴化验一下就够了。我所向你们反映的情况,难道不是全国这一大湖水的一滴吗?

胡主席和温总理,我通过新闻媒体给你们写信,如实反映情况,以求得到你们有效的救助。由于不知道哪个新闻媒体,能使你们看到我的信,所以请你们给予最大程度的理解和原谅。我在这里用生命担保,信中所写的事情,每一个细节都完全真实可证。我们现在的境况是:我丈夫没有固定工作,一直靠打零工养家糊口,他今年 8月份又失业了。已经56岁的人,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工作。我们没有社保、医保、低保,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我给你们写信,没有份外的要求,只求一个公道:让郭家村委会归还我们应有的村民待遇和村民权利,使我们得以正常地生活下去。
此致
敬礼!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郭家村村民
白绵梅
联系电话:68998590 13991266723
2008年12月20日

来源:看中国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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