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三英案亲友辩护团要求立案追究法院院长责任

作者:王三英案亲友辩护团 发表:2009-03-17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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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王三英案亲友辩护团

要求立案追究两级法院院长和主审法官超期羁押的法律责任

我们四十一人是王三英亲友辩护团的成员。

2008年6月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警察以王三英丈夫持有法轮功宣传品为由,非法关押、逮捕了王三英。2008年9月9日,该案由新华区法院审理判决,王三英不服,后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新华区法院和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的审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时至今日,两家法院共超期羁押王三英75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七、建立超期羁押投诉和纠正机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超期羁押的,有权向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解除有关强制措施。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对超期羁押进行投诉。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关于超期羁押的投诉,接受投诉材料或者将投诉内容记明笔录,并及时对投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对于确属超期羁押的,应当立即作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投诉处理以后,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

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和追究超期羁押有关责任人员。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以上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要求依法追究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院长郝建峰、隋玉林、法官张中文、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广为、法官王英辰的纪律和刑事责任。

英国前首相邱吉尔告诉我们:"邪恶之所以显现出力量,不是因为它真有力量,而是善良的人们不站出来"。我们期待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及所有关注中国法治建设的善良的人们站出来,和我们一起纠正违法法官超期羁押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检、法举报。"因此我们有权利、也有义务必须向贵部举报,请贵机关依法立案追究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院长隋玉林、郝建峰、法官张中文、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广为、法官王英辰等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及时向投诉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最后,我们强烈要求,立即释放被非法关押的王三英。

此致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投诉人:李苏滨(电话:13366121891)、王皓昕(13313117798)、赵学路(13933040891)刘炳恒、王皓宪、赵红、宋娟、赵朕宇、赵莹、赵宏伟、李培楼、李德秋、刘颖川、张连洁、李德汉、韩淑珍、蔡小利、李德岩、李立栓、李小乐、张锁来、李根柱、张亚东、刘景林、张鑫、李增晖、王小春、赵士鹏、李培旺、张清华、刘崇兴、李小浩、李岩华、刘中兴、李涛、李松华、蔡平海、任子珍、李春元、李振海、李德厚

2009年3月17日

抄送:石家庄市人大、政法委、纪检委、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大、政法委、纪检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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