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司法裁判认可 台湾陆委会:不会全盘接受

发表:2009-05-07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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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德勋今天表示,根据两岸签署的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两岸同意裁判认可。但鉴於两岸法律规范不同,相关法规设有筛选机制,不会全盘接受。

立法院内政丶经济等委员会联席邀请陆委会丶司法院丶法务部与海峡交流基金会,列席报告第三次江陈(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会谈成果。

多位立委在质询时表示,大陆司法体系并非独立系统,行政部门干涉情况严重,担忧「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中,关於两岸裁判相互认可及执行民事确定裁判与仲裁判断的条文,可能会造成台湾民众权益受损。

刘德勋表示,既判例的裁定并非全盘接受。两岸法律条文中都针对行为要件做出各自不同的规范,裁判认可必须先符合行为要件,否则得以不接受大陆法院判决,这是台湾法院在认可大陆法院裁判前的一套评判机制。

刘德勋说,即使符合台湾法律规范中的行为要件,也得看该判决是否符合法律中的其他规范。他以同居为例解释,在大陆,男女同居多年後,在法律上视同配偶关系,但在台湾同居是不被法律认可的。也因此,若大陆同居人持大陆法院判决到台湾请求同等权利,因为不符合台湾法律规范,法院得以拒绝。

此外,对於立委担忧大陆司法不独立,受行政部门干涉情况严重,台湾民众在大陆法院的判决,可能不公,若台湾承认大陆裁判结果,可能导致台湾民众权益受损。

刘德勋表示,对於大陆司法独立问题,政府不方便做出评论。但他提醒当事人,一定要确保自己的案件在大陆司法体系有完整纪录,若质疑裁判不公,可以检具相关证据给台湾法院,要求重新确认,不认可大陆判决。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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