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嫖幼女被拘比窦娥还冤

作者:乔志峰 发表:2009-05-13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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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国税分局长卢玉敏花6000元嫖宿幼女被拘。2008年12月20日,卢玉敏经一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14岁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警方经过侦查,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四川在线5月10日报道)

行政拘留15日,属于“很严重的”处罚。深圳一男子不服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后来法院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其实施拘留15日的处罚。侮辱司法工作人员这样的“超级重罪”才判拘留15日,局长不过是嫖宿了一下幼女而已,这算多大个事儿呢?因此被处以拘留15日,依据何在?这也太狠了吧?他简直比窦娥还冤哪!何况人家局长还给了钱!不知道是幼女就给那么多钱,充分说明局长很实在、很慷慨。处罚如此严重,今后哪个官员还敢嫖宿幼女呢?

最近,关于官员嫖幼女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最有名的当属“习水案”。这说明,喜欢祖国花朵的公仆为数不少,绝非一个两个。存在即合理,我们的某些公仆为人民服务那么辛苦,有点个人爱好完全可以理解,怎么能够求全责备,因为这样的小事情拘留他们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过去了嘛。

自从林书记把手搭上未成年女童的肩,就有人惊呼“官员危险,幼女快跑”。为何时至今日,某些幼女还不能提高警惕呢?受到伤害纯属咎由自取嘛。幼女的家长也难辞其咎--你们是怎么教育自己的闺女的?养不教、父之过,能怪谁呢?

卢玉敏局长,你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你受委屈了,你一定要据理力争,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关系,为自己讨个公道。在21世纪的法制社会里,绝不能容忍出现这样的冤假错案!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个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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