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检察机关:我的举报材料从何而来?

发表:2009-05-22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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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书

申诉人:单亚娟,女,40岁,医生,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铁安委8组,电话:13146689248

被申诉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不服京房检举答[2008]0033号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请求:对房山区公安分局移送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特大绑架伤害非法拘禁案审查立案。

事实及理由:

1、2007年9月28日,我被黑龙江省人绑架送入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二村的一所无任何标识的院落内(地下黑监狱),用电棍将我殴打致伤,当时此院内非法关押三十多人,我被关在黑监狱内不到两个小时,因家人及时发现,绑架者将我释放。因黑监狱地处偏僻,我一直未找到犯罪地,所以,才于07年 12月12日,由其他受害人带领,到房山区公安分局报案,此时已有遍布全国13个省数百人来报案,此案涉及数千名受害人。但是,我所遭受的不幸与其他人稍有区别,因拘禁时间未超过24小时,够不上非法拘禁,应属绑架、故意伤害案。

2、07年12月19日,我同其他受害人到房山区公安分局询问案件处理结果时,被警察口头告知:转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处理(有录音为证),在众多受害人的催促下,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同意接待受害人。09年3月11日,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却称有上面领导批示,转回吉林省检察院,并给我京房检举答 [2008]0033号答复举报人通知书,但是,我没交给房山检察院任何举报材料,房山检察院弄虚作假,房山区公安分局或者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存在程序违法,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不应以举报案件答复受害人,应以审查监督公安局是否立案答复受害人。

3、房山区公安分局口头答复:黑监狱主办者是吉林省四平市信访办主任龙海鸿,是职务犯罪。但公安机关应该考虑到:吉林省对他的委托,对吉林省的上访人来说是职务行为,对其他12个省的上访人来说,他就是一个普通百姓,他无权干涉其他省市的人信访权力,对其他省市的受害人来说,他的行为完全超出他的职务行为范畴之外,完全是黑社会性质的暴力行为。

4、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刑事侦查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下列案件中的36条、42条、43条规定,我所报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此案按普通非法拘禁案转回吉林省检察院处理是错误的。

5、吉林省四平市信访办主任龙海鸿,在北京都敢肆无忌惮地私设公堂,非法使用警械,灭绝人性地摧残全国的上访人,回到吉林他的一亩三分地,不得更加猖狂暴虐,本身处于弱势的百姓,哪一个敢到吉林去控告他。把案件转回吉林省就是一种变相的保护罪犯的措施,受害人鲜血淋漓的伤口上又被撒了一把盐。

综上所述:此案案情复杂,伤害面广,受害人数特多,伤害程度重,影响极坏,涉及半个中国,数千名受害人,造成严重后遗症至今无法医治,急待处理,因此,请求各位领导权衡对弱势群体的利与弊,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便受害人角度,协调各职能机关,由案发地北京受理此案。

申诉时间:2009年3月17日
申 诉 人:单亚娟

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京房检举答(2008)0033号

单亚娟:
你的举报材料已收到。经审查,不属于本院管辖,移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
特此通知。

2009年2月27日


来源:看中国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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