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法律专家透析邓玉娇案(图)

作者:苏星 发表:2009-05-26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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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专家赵远明(看中国资料图片)

【看中国记者苏星采访报导】据中国媒体报导,5月10日,中国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邓贵大,黄德智等3名官员,去当地娱乐城雄风宾馆消费时,因强迫21岁的KTV服务员邓玉娇提供性服务,遭到拒绝。邓玉娇继而正当防卫,引发血案。此事在中国官方和民间都引起巨大反响,也形成迥然不同的两种舆论导向。无论舆论如何,最终此案将诉之于法律。按中国刑法规定,本案走向将是如何?为此我们特别采访了中国法律专家赵远明先生。

赵远明先生就各界关心的问题从4个方面做了深入,明了的分析:从中国刑法角度分析邓玉娇案件;邓玉娇案件中的奇怪现象;邓玉娇案在法律上比杨佳案更占有优势;目前中共对此案的处理体现出中共的危机。

 

邓玉娇(网络图片)

从中国刑法角度分析邓玉娇案件

中国刑法对强奸案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为强奸罪。这里有几点要特别强调的:(1)是违背妇女意志(2)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3)有与之强行性交的行为。

首先,强奸案的罪犯要有发生性行为的意图。在邓玉娇案中,邓贵大,黄德智等3人明确提出要特殊服务。这种特殊服务在当地实际上是性行为的一种雅称。从目前所显示的所有资料看,他们提出的特殊服务不是一般的洗浴服务或者异性陪浴服务,而是指两性之间的性行为。这已显示犯罪行为人有明确的犯罪意图。

案发时邓玉娇本人的态度是:当场拒绝邓贵大等3人的性服务要求。她当时就当着3个人的面陈诉:我根本不是干这个的,我是KTV的服务员。她还两次表示她不干这个事情,也就是说她不愿意与他们发生性行为。这一点就明确的显示,这种性行为的要求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不仅如此,邓玉娇还有明显的行为,当时她从水吧的娱乐室里躲避犯罪行为人。从娱乐室走到职工休息室。这个行为更明确的表示邓玉娇的拒绝。

邓贵大等人不仅有强奸犯罪的意图,还实施了强奸行为。他们把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按倒一次,邓玉娇挣扎的起来之后,第二次又按倒了。邓贵大等人确实实施了暴力或以胁迫或其它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邓玉娇发生性行为。

从以上3个要点可以肯定的判断,邓贵大3人是有明显的发生性行为的意图。而且邓玉娇非常清楚的拒绝这种性行为。邓贵大等人的性行为是否得逞并不影响犯罪的定罪,只可能影响到量刑。也就是说他们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关系不大,即使未遂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邓玉娇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性权利采取了一种正当防卫的行为。中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从中国刑法规定可看到:(1)保护的是你应有的权利(不管是国家的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其中包括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2)保护的是几个权益,亦或是其中之一。(3)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就是说这种侵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且是正在进行的。如果说是几小时前进行的,或者是几天以前进行的,你进行的防卫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防卫不当或者是不适时。

正当防卫采取的方法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也就是说,用一种打击暴力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种损害,使他不能进行伤害行为,也就制止了不法侵害的行为。

所以对照中国刑法规定的要点看,邓玉娇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即不存在防卫过当的,也不存在防卫不适时。刑法还规定:属正当防卫者将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因此邓玉娇的行为没有违法,也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另外重要的一点是:对于被害妇女,不论该妇女从事何种职业或何种工作,或者被害妇女的精神,身体状况如何,都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中国的官方网站认为邓玉娇患有精神忧郁症,实际上是企图误导不懂法律的民众,使案件向有利于官方结果的方面发展。

虽然目前舆论众说纷纭,但上述3个大的方面是确凿的事实。所以邓贵大等人的强奸罪是完全成立的。邓玉娇在这时采取的正当防卫也是完全合法的。

 

中国民众赞誉的巴东烈女邓玉娇(网络图片)

邓玉娇案件中的奇怪现象

首先,从诉讼法讲,当地警察在案发当时,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上都出现了错误。他们当时没有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对被害人的衣服,服装都没有进行收集。按刑事诉讼法来讲,当时办案的警察是有权利也有法律上的义务收集证据,收集一切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当时警察却没有收集。而且在案发地点的沙发上都没有取证。这实际上是一种渎职的行为。

其次,在拘捕犯罪嫌疑人时,也发生了错误。居然把被害人邓玉娇拘捕起来,然后没有通过任何法律手段却将邓玉娇拘禁在精神病院里,还把邓玉娇捆绑在病床上,进行所谓的精神治疗。这个案件很明显邓玉娇本身是被害人,是强奸案中的被害妇女。可是当地警察把被害妇女当作犯罪嫌疑人拘捕在精神病院。这是完全错误的。

而警察对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邓贵大等人居然不采取任何法律措施,也不收集他们的口供,这点是更令人奇怪的。警察故意放纵的犯罪嫌疑人。

在收集口供,证人证词方面对当地的企业法人,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都没有采取法律上的措施,这完全是一种渎职。当地公安机关一开始介入这个案件时就有很严重的渎职行为和严重的滥用职权。例如将邓玉娇送到精神病院。这不应该是公安机关做的事情。是否患有精神病需要有关的,法律上认可的机关或者是精神病专科医生进行鉴定。而不是公安机关的有关人想送谁到精神病院就送谁,因为在法律上公安机关没有这个权利。可见当地的公安机关也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为。

邓玉娇案比杨佳案在法律上占有更大优势

第一:邓玉娇是很典型的强奸案受害人。而且她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第二:邓玉娇杀死邓贵大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她的行为完全符合现在中国实施的有关刑法的规定。采取的方法和行为的时间都符合正当防卫。在认定上不应该有任何歧义。

第三:邓玉娇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20条的规定。在法律上占有更有利的地位。

第四:邓玉娇在精神层面上更高一点。(1)邓玉娇对淫官们的认识更清楚。因此也就更无畏。即使杀掉淫官后依然认为他们是一群畜生,对他们没有任何幻想。杨佳认为贪官污吏是个别现象,并寄希望向上级讨个说法,讨一个公正合理的答复。实际上杨佳最后这个希望是彻底落空了。(2)邓玉娇对淫官的反抗更直接,更彻底。不犹豫,不彷徨。一个弱女子对强奸犯连刺3刀,而手不软,可谓是巾帼英雄,令人钦佩。邓玉娇用正当防卫的手段直接制止犯罪,直接奋起反抗,不存在讨个说法,让谁主持个公道。她已经看到了在这个社会里贪官们,淫官们实际上是骑在老百姓上作威作福。寄他们的上级或哪个清官给你个答复根本没有实际效果的。(3)邓玉娇在实施正当防卫之后自己直接打电话报警,这个行为是完全符合法律程序的。而且也体现了邓玉娇大义凛然,敢作敢为的,女侠的气派。

中共对此案的处理体现出中共的危机

当地的公安机关在案发之时就自觉的占到淫官们的一边。当地公安机关宁愿渎职也要违法拘捕被害人,而且违法放走嫌疑人。邓玉娇案件没有复杂的过程,当地执法机关应该对法律规定是很清楚的,尤其像这种强奸,盗窃经常发生的案子,法律上不会有什么疑问,不会不清楚。但是他们都形成一种习惯,形成一种条件反射,只要是发生这种案件,牵扯到有关的官员,在当地有钱有势的人,他们就自然的站到他们一边。然后将被害, 或一般的贫苦百姓放在对立面。这是中共长期对公安机关进行控制,教育以至于教唆,形成一种做事的习惯。公安机关现在这样一个表现并不奇怪,因为他们已经沦为中共的爪牙和打手,根本不是一个依法办事,执法公正的机构。

当地各级政府,从党委到公检法司,从镇里,县里,省里对这样一个在网上引起巨大轰动的案件,至今为止没有一个人出来主持公道。但是绝大部分大陆媒体却都同情支持邓玉娇,大部分网民也都同情支持邓玉娇。

到目前为止,在中共政权的各级有关部门和机构没有一个人敢于站出来主持公道。这个公道的条件并不高,就是依照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出来主持公道。所以从中可以看到中共的各级官僚已经腐败到什么样的程度。凡是案件牵扯到有关体制成员的,他们都会自觉的去维护官员的利益,不管其中一份子所作所为是多么可耻,违法,也要维护他们的利益。因为这一个份子的利益就牵动了官僚体制的所有人的利益。

具有关新闻报导,中国的公安部要以杀人罪逮捕邓玉娇。公安部居然要冒天下之大不韪,严肃处理此案。为什么公安部要顶这个骂名处理邓玉娇呢?原因在于,作为公安部,它是全国公安的最高领导机关。他们对法律应该更加熟知,并且与其它机构相比,更具有法律咨询的有利条件,对此案不应该有确认的困难。公安部为什么要顶骂名,严肃处理邓玉娇本人呢?

因为中共的贪官,淫官太多。中共自己也不得不承认,包二奶,有情人的几乎占中共的95%以上,甚至达到98%。这其中的情人不乏是靠暴力,胁迫,强奸得来的。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各个受害妇女起而正当防卫,起而对贪官,淫官进行正当防卫,中共的官员就都有可能向邓贵大一样送了小命。如果是这样,谁给中共撑着政权?所以中共特别惧怕邓玉娇案件的影响,效应在全国范围进行蒸发和蔓延。所以他们要借邓玉娇案件进行打击,杀鸡儆猴。

另外,中共是怕受到冤屈的人都来向邓玉娇学习,仿邓玉娇正当防卫或类似的行为,怕其他维权人士,象征地,拆迁,环保,艾滋病等问题上起而抗争,效仿邓玉娇。这种现象一旦出现,贪官淫官都要受到打击,中共政权就要崩溃了。所以中共特别害怕这一点。

最后,邓玉娇的正当防卫完全符合法律。中共对此案既恨又怕。恨邓玉娇所采取的行为是完全符合他们自己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的。从法律上他们很难挑出邓玉娇行为的毛病。而这个法律又是他们冠冕堂皇的制定出来,公布于众的。他们既想做婊子,又要立贞洁牌坊。他们恨邓玉娇采取这个行为使得他们不好做。又怕邓玉娇这种现象被其他人去模仿。

所以中共现在在媒体上,发布了几个对于当时犯罪事实进行调查的解说。他们公布了3,4次,每次都把一些具体的内容进行修改,然后慢慢引导舆论。而且对全国的舆论尤其是湖北的,内部下达命令,不让大肆报导,而且不能登在头版等重要位置等,进行了一套规定。

从邓玉娇案件可以看出中共今后可能要在犯罪证据上,犯罪事实上做文章。现在中共已经指使一些人出来做伪证,或者胁迫一些人做一些什么事情。他们努力的使这个典型的,简单的案件变为复杂。例如强调邓玉娇精神有问题,从而使邓玉娇以后所说的一切在法律上没有效力。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邓玉娇案件在中共的控制和操纵下案件变得越来越复杂。从案件也可以看到中共是一个邪恶的根源。它制定的所有法律只是为欺骗世人。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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