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她们,我不能麻木的活着(图)

发表:2009-05-28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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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讯】2009年5月21日下午13时30分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开庭宣判两位法轮功学员杨淑卿、李方芳有期徒刑三年,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针对此一判决,两名被告都认为自己无罪,并决定上诉。该案的辩护人之一李杨(杨淑卿的儿子,李方芳的弟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并不适用在他的母亲和姊姊的案子。他尊重和支持家人的上诉请求,表示会依法抗争到底。

判决书中主要针对杨淑卿、李方芳二人散发法轮功资料进行审判,二名被告的律师都认为此案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个人信仰",应该无罪释放。

杨淑卿和李方芳于2008年6月24日下午两点半被和平分局十四纬路派出所员警强押至十四纬路派出所,后被关押在沈阳市看守所,母女的案子于今年4月16日第一次开庭,当天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据明慧网报导,杨淑卿为一名退休教师,从事英语教育工作,先后在沈阳市第五中学、一三五中学(现南昌中学)、三十八中学教书,她教学耐心细致,深受学生喜爱,被评为" 优秀教师"。由于在工作、家庭中长期操劳,杨淑卿患上了多种慢性病,经常腰酸腿疼,苦不堪言。一九九六年修炼法轮功后,她的身体神奇的康复,十几年来再没吃过一片药。

杨淑卿的女儿李方芳,毕业于沈阳大学外语系,聪明精干,原是麦当劳东北地区营运经理。她二零零四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很重的胃病很快痊癒了,人也更加善良热情。母女俩经常出钱出物帮助身处困境的朋友,熟悉的人都说她们是热心无私的好人。

底下是李杨针对此一事件的投书。


杨淑卿、李方芳的判决书(第一页)

我要说的话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2009年5月21日下午13时30分,开庭宣判杨淑卿、李方芳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决杨淑卿、李方芳有期徒刑三年。

我的母亲杨淑卿当庭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当局镇压法轮功是错误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的;我的姊姊李方芳也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认为法院错误适用了法律,当局对自己合法的宗教信仰进行定罪是完全错误的。她们二人均表示要提起上诉,依法维护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宗教信仰自由。

做为杨淑卿、李方芳的亲属,同时是杨淑卿的辩护人,我对此次判决非常愤怒和遗憾,作为亲属和辩护人,我尊重和支持家人的上诉请求,表示会不畏强权恐惧、不惜一切代价继续为家人的清白和人间的正义依法抗争到底。

在庭审过程中,虽然的北京律师韩志广、王雅军以及我本人均提出本案不能错误套用刑法三百条进行定罪,但是刑事判决书中仍指鹿为马、偷换概念地强加给法轮功以邪教组织的罪名,难道法院真的不明白什么是邪教组织、什么是非法组织吗?这样生搬硬套的无端定罪背后目的到底是什么哪?这样残酷镇压法轮功修炼者意欲何为哪?

判决书中提到"杨淑卿、李方芳曾分别`窜'至沈阳市和平区十五纬路近江西巷8号楼、7号楼......",人会行走、会奔跑,只有低级动物才会抱头鼠窜,这种歧视性、污蔑性、不尊重公民人格的语言怎么能出现在严肃的判决书中哪?难道还是文革期间的极左思想在流毒作祟吗?对于法庭使用这样的词语在自己所尊重、所敬爱的母亲姐姐身上,我感情上无法接受、非常气愤。同时,我们家本来就住在近江西巷3号楼,其后的证人证言也说明和我家人都是邻居关系、彼此都认识,难道到邻居家走动串门就是"窜",那么谁人不走动、谁人又不"窜"哪,判决书中这样的表述简直是让人感到既可笑又可悲!

判决书中提到"被告人杨淑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这简直是信口雌黄--母亲杨淑卿对所有指控的事实都提出了异议而且都如实进行了陈述辩驳,这是在场所有人都听到、看到的,不是有现场录影吗,法院敢把庭审录影进行公开吗,看看到底是谁在撒谎、是谁在无赖!

判决书中,杨淑卿、李方芳均提到从家中搜出来的各种资料具体种类和数量都不清楚。庭审中辩护律师韩志广、王雅军、孙文兵也分别指出派出所人员在搜查过程中没有出示搜查证、没有写明搜查清单、没有让被搜查人签字确认,这些都是严重违反司法程式的,这样收集的所谓证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可是法院却对这些庭审中存在很大疑问的证据不予辨别均予以采信并称之为证据充分,这是不是很荒唐哪?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如何能够体现哪?

判决书中提到的所有证人杨茜、王文华、李营成、陈长波、张立东均没有出庭进行指证杨淑卿、李方芳所谓的犯罪行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庭审现场闹出极大笑话的证人和检举人张立东,此人身份证号码日期部份居然出现了"19692927"字样。当庭我和王雅军律师就指出--我们都知道1年只有12个月,最大的月份数字是12,但是此人的出生月份却是29,一种可能是有人故意栽赃陷害,此证人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另一种可能就是检察院工作疏忽,闹出这么个笑话来。庭审之后,法院没有对此人的合法身份继续进行调查而是在判决中直接采信了这个不知是不是人的所谓证人证词,这在程序上肯定是不严谨、不严肃的,让正常人无法理解。还有,张立东证词中前有"她具体散发了多少我没有看清楚",后有"她大约散发了30多包",这种前后表述不相吻合、逻辑关系严重混乱的证词,竟也可以被采信,和平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到底是什么思维逻辑,到底是什么文化水准!

判决书中提到了情况说明(二份),指出各种资料内容涉及传播"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公然侮辱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反动宣传。一个年近70岁的老人、为人所尊重的优秀退休教师、一个在生活中诚恳待人热心帮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两人都没有任何政治信仰,从哪里凭空臆断想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哪,她们又侮辱了谁、诽谤了谁?这岂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嘛!何为反动,逆世界文明民主大潮而动的任何人任何组织就是反动、反人民!天理昭昭、光耀日月,到底是谁在反动、反人民哪,老百姓心中自然有杆秤--正的,压也压不住;邪的,扶也扶不起!

更可笑的是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所鉴定的30多张所谓手写反动宣传资料。通过简单的比对,连小学生都可以看得出来这些字迹不是杨淑卿、李方芳所写的,而法庭硬是认定了这份鉴定书,真的让人哭笑不得,这种近乎弱智的举动都能做得出来,还有什么事情做不出来哪,还哪里能有公正、公平的审判哪!

判决书中还提到了证人李凤保(杨淑卿丈夫、李方芳父亲),说他证明杨淑卿、李方芳制作了宣传资料。在庭审现场,三位律师和李杨看过笔录原件之后,均认为没有证人签字的笔录是无效的,可是法庭却认为经过庭审质证,这份笔录是完全可以采信的,这简直就是法律的悲哀、公民的悲哀!

宣判现场,当听到审判结果的时候,杨淑卿、李方芳依然显得从容淡定,对她们受到的错判泰然处之,仿佛对她们无足轻重一般。她们依然那么真诚平和地表示要进行上诉,依法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维护自己宗教信仰的权利,依然认为做好人、做好事、帮助人无罪、宗教信仰自由无罪。

现在的中国,大多数人已经习惯生活在一种麻木之中,这种状态中的人们麻木于正义和邪恶、麻木于真诚和虚伪、麻木于善良和恶毒、麻木于宽忍和丑陋......,这种状态中的人们麻木到没有了尊严、麻木到没有了真情、麻木到没有了廉耻、麻木到没有了痛感......。

有些人可以这样麻木地活着,有些人却不能--如果只是为了活着,只能拥有那种同猪权一样的人权,活到没有了尊严、活到没有了真情、活到没有了廉耻、活到没有了痛感,那么人还是人吗?如果一定要那样不是人地活着,我们宁愿有尊严、有真情、有廉耻、有痛感地去死!"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一时强弱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躯体是可以被囚禁的,肉体是可以被销毁的;但是,信仰(思想)永远是自由的,正义永远是不能被征服的!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看中国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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