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原董事长被判无期曾荣登福布斯富豪榜

发表:2009-11-22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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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凯杨,2007年4月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此案因牵扯到曾以人民币19.9亿元身价荣登2006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的吉林省知名富豪陈维平而轰动一时,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决后,均被省高院发回重审。日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针对此案作出判决。

王凯杨其人

曾任辽源市政府副秘书长

今年49岁的王凯杨,是辽源市人,大专文化,曾担任过辽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辽源市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2006年曾是辽源市人大代表,2006年12月20日,曾被辽源市推选为出席吉林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候选人。

2007年4月13日王凯杨被逮捕。

第一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9年发回重审

2008年4月2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凯杨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24万余元、港币5万元、美元13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王凯杨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次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再次发回重审

案件经过重审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08年12月24日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凯杨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24万余元、港币5万元、美元13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凯杨对此判决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次审理,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以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刑事判决,发回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第三次审理挪用公款、受贿数额巨大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12日受理此案,于今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振平出庭支持公诉。因需要补充证据,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又因该案重大复杂,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经审理查明以下案情。

挪用公款1910万元

2004年至2006年,王凯杨在担任辽源市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1910万元,用于购买股票。

2006年3月初,王凯杨伙同该公司总经理郝永奎、副经理王宏、甘元凤(均另案处理),以该公司代为管理单位辽源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名义,在本公司贷款人民币1616万元,1614万元用于购买股票,2万元用于还息。

2006年3月末,因此款还贷期限临近,王凯杨等人以公司的名义指使辽源市兴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在本公司贷款1700万元,用于还1616万元的本息。 2007年3月,王等人又因1700万元贷款临近还款期限,再次指使辽源市兴东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采取同样手段,在本公司贷款1800万元,用于还1700万元本息,1800万元至今未还。

2004年1月,王凯杨因其个人炒股缺少资金,而指使其司机胡军在辽源市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胡军名义采取虚构事实等手段,贷款人民币110万元,后用于王个人购买股票。此款本息于2004年4月至10月全部归还。

受贿797万余元

2001年至2006年,王凯杨共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7,974,500元。

2003年5月,王凯杨多次为陈维平的吉林省天信经贸公司、辽源银源铝业公司的贷款提供方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陈维平贿赂麦达斯股票20万股(价值人民币22万元),案发后,赃款已收缴。陈维平证实他认识王凯杨后,先后在辽源市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近2亿元。

2006年4月,王凯杨收受陈维平贿赂莱克森股票50万股(价值100万美元,付款5万美元,其余折合人民币7514500元)。案发后,赃款已收缴。

2002年2月至2006年7月,王凯杨在为辽源市龙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学启办理贷款过程中提供方便,先后多次收受姜学启贿赂人民币7万元。

2001年2月至2005年7月,王凯杨在集团建设翠湖园小区的过程中,为辽源市龙鹏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李凤贵承包工程及结算提供方便,先后多次收受李凤贵贿赂人民币共计17万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案发后,侦查机关冻结、扣押了王凯杨夫妇的财产共计人民币489万余元、港币5万元、美元13万余元。其妻子王丽环的工资用于家庭支出。除王凯杨受贿所得46万元、经商收入50万元、工资收入45万余元、购买麦达斯股票获利所得259万余元外,王凯杨对差额部分人民币78万余元、港币5万元、美元13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第三次判决判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50万元

日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凯杨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王凯杨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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