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倒7个月后死亡 现场唯一小学生遭索赔

发表:2010-02-21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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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同安区八旬老汉摔倒七个月后逝世。事发当时,只有一位小学生在场。死者家属称系小学生撞倒老人,应赔偿。小学生父母则称是老人自己摔倒,小学生经过时去搀扶。法官判决原被告责任各半。

88岁的杜老汉摔倒后,因为骨折加上感染,不幸在七个月后逝世。

杜老汉的家属认为,老人去世和当初的摔伤不无关系。但是在事发当时,只有老人和一位小学生在场。为此,杜老汉的家属起诉说,小学生撞倒老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学生的父母则辩解说,是老人自己不小心摔倒的,小学生是经过时去搀扶。

日前,同安区法院针对这起现场无人作证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老汉摔倒只有小学生站旁边

据了解,那位小学生姓陈,在同安区念书。他和摔倒的杜老汉都是同安五显镇店仔村人。陈同学的爷爷陈老汉和杜老汉是两家相邻,中间就一条巷道。这条巷道,也是陈同学往返学校的主要通道。

去年1月4日中午,杜老汉的大儿媳妇林女士经过巷口时,看到杜老汉摔倒在巷道的水沟里,当时,陈同学就站在旁边。林女士赶紧上前,和随后赶到的陈同学奶奶等人将杜老汉扶起。

次日,杜老汉被送往医院。经鉴定,他的伤残等级为八级。6月13日,当地村卫生所人员到杜老汉家治疗,诊断为右下肢骨折,并伴有感染症状。8月17日,杜老汉不幸去世。

杜老汉死后,他的家人将陈同学及其父母告上法庭。杜家起诉说,杜老汉是被陈同学撞倒在地,才造成受伤,因此陈家要赔偿。但陈家说,杜老汉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陈同学是要去上学时发现杜老汉躺在水沟里,主动上前搀扶,根本没有撞倒杜老汉。

私了便条能否当成法庭证据

杜老汉摔倒时,现场只有他本人和陈同学,因此案件缺乏目击证人。双方各执一词,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幸好,在庭审中,法官调查发现,去年1月8日,陈老汉曾写了一张便条交给杜家。这条便条上写着:“经征求良招意见,不报警私了,一切由我自负。”陈老汉还在便条上签了字。

1月10日,杜家也写了一张收据交给陈老汉。收据载明:“今收到陈家现金壹仟伍佰元正,因其孙撞倒杜老汉造成骨折。”

但是,这两张私了便条与付款收据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呢?

据陈同学父母说,这是杜家利用他们夫妻不在家时,威胁陈老汉签下的,杜家还写了一张字据要陈老汉照抄写下来。

法官认为,事发当时,在场的仅杜老汉和陈同学。陈同学尚年幼,杜老汉也已年迈,未能正常表述事发经过。陈老汉作为陈同学的长辈,在事发当日即到现场,从其出具的私了便条和其提供的收据内容分析,应视为陈老汉确认了陈同学撞倒杜老汉的事实。

法官判决原告被告责任各半

至于杜老汉的死因,由于杜老汉死后未作尸检,因此不能明确其死亡的真正原因。

法官从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说,首先,杜老汉已88岁高龄,各器官均已老化,是一主要原因;其次,杜老汉生病期间,其家人未将其送到医院进行规范治疗,加重了杜老汉病情,也是其中一原因;第三,杜老汉的摔伤骨折导致行动不便,也是其体质降低的一个原因。可见,杜老汉摔倒骨折并非导致其死亡的唯一原因,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杜老汉的摔伤在其死亡结果中占有20%的原因力。

法官还认为,陈同学对杜老汉的摔伤结果存在过错,但杜老汉的子女未尽好监护义务导致其在巷道里摔倒同样存在过错,故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判决认定被告陈同学与原告各承担50%的责任。因此,判决陈同学的父母赔偿12655元。

议见·说法

事实真伪不明 法官如何断案?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本案作为一例典型的侵权案件被起诉到法院,最重要的就是对侵权事实的认定。能否正确认定被告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关系到裁判的公正性问题。

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是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经常会遭遇的情形。而民事诉讼一旦提起,法院是不能拒绝裁判的。这就必然涉及在此种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裁判的问题,也就是民事诉讼理论中所提到的证明责任分配或分担的问题。如果法官对案件事实无法确认的话,一种法律上的技术处理方法就是根据证明责任来作出裁判。

依据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种形式。证据只有具备了法定形式才具有合法性,也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特别是书证这种证据形式,通常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被赋予较高的地位,而且我国的庭审素以“书证中心主义”为特征,本案的事实主要就是以便条和收据作为书证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常理”、“社会情理”等经验法则作出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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