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应对"诽谤官员罪"出台司法解释

发表:2010-03-10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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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这一句话引起公众舆论的强烈反响。然而,近年来各地公民因言获罪、因批评政府而被冠以“诽谤”罪名的事件却屡见不鲜,从重庆彭水诗案、辽宁西丰县委书记拘捕记者案,再到河南灵宝跨省追捕案等等。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对南都报记者说,目前,最紧迫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就“针对政府官员的诽谤问题”制定一个司法解释,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对政府官员的诽谤,哪些行为不构成诽谤,并作为全国司法系统执行的统一标准。

据《南方都市报》今天(3月9号)的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昨天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批评权、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说,上述所有案件,最多有公民批评政府过当或者批评举证与事实有出入的问题,但他们仍然是在行使公民的监督权,不存在诽谤政府的问题。蔡定剑强调说,所谓“诽谤政府罪”从法律上是无法成立的。这是因为,政府没有名誉权,公民批评政府也不会导致其名誉的损害。蔡教授认为,当下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司法地方化” ——司法作为国家力量,在很多地方已经沦为地方政府的工具。各地政府官员动不动就动用司法手段,出于个人利益对公民进行打击报复。

与此同时,河南灵宝跨省追捕案的当事人王帅昨天告诉南都报记者,中国目前的法律并不少,但是很难执行,需要建立一种规则。因此,我对温总理“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这一要求,能否改善目前公民行使自己监督权的困境,充满疑问。对此,有南都网友跟帖说,这只是说说而已的,你就当真了。要不你去试着诽谤一下,不把你剥了皮才怪呢!

来源:法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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