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为何作恶概率高?

作者:冉云飞 发表:2010-03-18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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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职责为何?我想大家应该能达成一个基本共识:警察作为用纳税人钱所养的政府机构中之公务员,其主要任务是依法维持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宁、防止一切危害民众的行为、促进民众福利。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也没有因为强调“中国特色”而有所例外,如此看来,我们的警察定义在表述上应该算是与世界普世价值接轨了。但问题是,有了与世界普世价值基本接轨的警察定义,也颁布了不算完备但也还过得去的警察法,为何现在警察为恶的概率却越来越高呢?

我们的“中国特色”在于,我们的定义是一套,执行的却是另一套;法律是一套,而实质则有可能刚好相反。这也就意谓着我们这个国家是天然地分裂为“两个中国”。即文字和法律里的中国看上去与世界上那些民主自由国家的差距并不是想像的那般大,但具体执行和实际效果却有可能与法律和文字表述刚好南辕北辙。这就造成如下可怕的后果:“两个中国”陷民众于分裂之中,信法律吧,它在该保护你权利的时候却装聋作哑,甚至被扭曲;不信法律吧,它在惩处你的时候,就显得特别“正义”。民众只好随时处于囚徒困境之中,动辄得咎,左右为难,只能做甘愿听命的奴才。

由于法律不公正、司法不独立,警察沿袭此前专政机器的意识形态而来,使得他们成为政府机构乃至官员私人的保护工具。再者,几十年来的愚民宣传,使得许多民众和几乎所有警察,都不知道警察是纳税人的血汗钱所养,为民众服务才是他们天经地义的正事。但问题在于,官方(共产党)给警察和民众灌输的就是,警察是党和政府所养,因此听党和政府的话不容置疑。因此才有许多官员在大搞官商勾结,野蛮拆迁,盘剥民众利益,造成群体事件时,大讲特讲“养兵千日,用在一时”的胡话,仿佛警察的确是他们奉养的。由此一来,警察便直接变成压制民众正当利益、危害民众生命及财产安全的暴力工具,成了政府机构乃至一些官员的私产,对群众的非法拘禁关押、刑讯逼供、致残致死,就逐渐成为家常便饭,从而使“维稳”第一线的警察,处于与民众高度的紧张和冲突之中。

众所周知,由于官方变态的维稳策略,使得警察在与民众打交道时为恶有增无减,一年胜过一年。中国政府在1988 年10 月4 日批准实施了它于1986年和联合国签署的“国际反酷刑公约”,但发生在中国的酷刑之多,真是令人瞠目结舌。单是最近一年来,云南李荞明的“躲猫猫”、 云南邢琨的鞋带上吊、海南罗静波的“洗澡澡”,江西九江看守所猝死的李文彦“做梦梦”、河南鲁山王亚辉“喝水死”,就可以证明中国警察是如何视“国际反酷刑公约”如无物。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自身尚有缺陷,其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堪称严重抵触。任何不受真正监督的公权力之职业,其为恶概率都不低,但警察为恶的概率尤高,除了他们只听命于领导外,还在于他们不受约束的执法权力,以及手中所拥有的常人所不可企及的为恶工具。这使得他们在执行具体任务的时候,肆无忌惮,这就是贵州安顺农民被警察无辜枪杀,许多民众进了警局便遭受酷刑的真正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二条谓:“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有错不改,只听命于官员颟顸愚蠢的行为,这便是警察为恶概率有增无减、乃至时常犯罪的根源。官方的权力不来自民选,他们违法犯罪起来,肆无忌惮,任何一个稍有权力的官员都可以通过违法使用公检法,来达到其迫害公民的目的。对于蛮横的第三十二条,警察法的第三十三条则说:“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这不是既卖矛又卖盾吗?领导的话必须听,命令必须执行,但超越法律和职权范围的事可以拒绝,这是不是明目张胆地告知民众,权大于法吗?即便所做之事真的超越法律和职权范围,又有几个警察能秉公执法而不为恶的呢?所以警察为恶,在中国目前这个糟糕的制度下是绝对的。哪怕是并不直接执法的警察,阿伦特意义上的平庸之恶,他们又能避免吗?那种用上级的命令来为自己执行错误做法背书的警察,遍布中国大江南北的每一个角落,这就注定了警察这个职业在目前的中国与恶行为伍的必然现实。

我不是搞职业歧视,也不做道德审判,只是从职业为恶概率来讲,警察绝对是当今中国所有职业中,除各级政府官员外,为恶概率较高的。有的人会说,警察只是工具,就像一把刀一样既可以为恶也可以为善。可惜的是,警察不是一把刀,而是活生生的人,是人就得守法、就得有人性之善、有做人之底线和道德约束,不能说你变成警察后,这一切就不讲了。事实上如今许多中国警察,就片面地强调其作为工具乃至作为一把刀的一面,丝毫不顾及人这个群体所应有的法律要求和职业规范,一味地为官是瞻,做起恶事来没有丝毫的良心上的歉疚和愧悔,反而感觉是被政权认可的群体而沾沾自喜。我早说过,在这个糟糕的制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请参看以前的拙文《中国是个互害社会》、《声援国安维权》等——中国是个互害社会,没有谁能够摆脱被迫害的命运。那种做恶起来不为自己留条后路的想法,使得一些稍有权力的人包括警察,肆无忌惮,当他某一天身陷不测深渊,反悔起来,为时已晚。事实上作为警察不顾一切地为恶,希冀得到上峰的注意、为官者的提拔,但当你由于为恶超过某种限度,引起群体事件,而官员的上级又要拿人开刀的时候,你作为警察可能就是第一个牺牲者。

总而言之,中国警察为恶概率比较高的原因,无非有下面几点:一是无原则地听命于官员,哪怕干违法犯罪和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为了得到官员的提携、增加人脉资源而在所不惜。其二,无非是权大于法,官员的命令,任何稍有良心的警察也不敢违抗,你要违抗就只有被迫害、被整肃,因此干警察这一行就得昧着良心为恶,为恶成了一种必然,只是为恶多少的问题。其三,一些不良警察为了自己往上爬,不惜放弃良知,打压公民维护自己正当合法的权益,这样主动为恶的警察在官方的愚民教育下,也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其四,由于公权力肆无忌惮、不受约束,使得警察作为公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其恶行很少受到制裁,助长了一些警察为恶的本能冲能,不少警察做恶还洋洋自得。可以毫不客气地说,警察的做恶行为,都是在为自己和政府掘墓,因为民众不可能一直听任你们的恶行继续下去。要使社会良性发展,大家必须遵守目前尚不完备的法律,任何人不得有例外,否则社会将无法避免令人惊骇的大灾难。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牛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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