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一审死缓 是否上诉未定

发表:2010-04-16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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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5日下午,王益辩护律师许兰亭向本报记者表示,是否上诉尚未决定,“下周跟当事人商量后才能决定。”

一审判决认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 1196余万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此前,被判受贿罪的原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均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原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受贿近696万余元,被判处死缓。上述三人受贿金额均低于王益。

一中院审理后查明,1999年 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云南昆钢朝阳钢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朝阳钢渣”)董事长周宏请托,为其在企业经营、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分12次通过王磊(王益胞弟)或自己直接收受周宏贿赂630万元左右。

香港商人、深圳市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通过王益承揽高速路项目,并通过王益获取贷款,李涛共向王益行贿538万元。

此外,河南一家机构的办公室主任王磊(非王益弟弟)通过王益为其他企业办理贷款,并获得好处费300万元,王益从王磊处分得30万元。

上述三项受贿金额总计1196万余元。

值得关注的是,检方对王益的指控和最终定罪,仅局限于其在国开行任内的事由;检方指控王益只有一项罪名——受贿罪,王益的犯罪事实主要集中在权钱交易方面,也就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好处,为他人谋取便利。

实际上,王益在证监会任职期间,诸多备受争议和诟病的事件诸如太平洋证券和“涌金系”等内容并未列入指控与庭审中;许兰亭也表示,一审判决与王益任职证监会期间内的行为无关系。

2008年2月,王益在国开行的第一任秘书孟涛因在河南的一笔贷款中受贿数万元而被捕;随后,是年6月王益因涉嫌受贿,被中纪委双规;2009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签发逮捕令,以涉嫌受贿罪对王益实施逮捕。当年2月,王益被宣布“双开”。

来源:21世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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