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一审被判死缓未决定是否上诉 刘芳菲未涉案

发表:2010-04-17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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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因涉嫌犯受贿罪,已被北京市检一分院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据悉,王益受贿1700万元。法院将在2月份开庭审理此案。(资料照片,背景人物经模糊处理) 中新社发 刘德斌 摄

昨日上午,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被一中院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检方指控的受贿金额为1196万元,被一中院确认。前女友、主持人刘芳菲未涉案。

法院确认其受贿1196万

判决书显示,1999年11月至2008年 2月,王益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云南昆钢朝阳钢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宏请托,为其在企业经营、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分12次通过弟弟王磊或自己直接收受周宏贿赂630万。香港商人、深圳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通过王益承揽高速路项目,并通过王益获取贷款,李涛共向王益行贿538万。此外,河南一家机构的办公室主任王磊(非王益弟弟)通过王益为其他企业办理贷款,获得好处费300万元,王益从中分得30万(本报3月31日报道)。

受贿款中,包括王益让李涛为女主持人刘芳菲还的200万房贷。案件审理时,刘芳菲称王益离婚后,和她恋爱,两人一度谈婚论嫁。但因王益家人反对,二人未结婚。刘芳菲称与王益分手后,王益可能是感到歉疚,让李涛给了她200万,让她还房贷。

是否上诉王益称“再考虑”

一中院认为,王益受贿数额较大,已侵害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但受审时认罪态度良好,所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了解,王益听取判决后表情平静,对于是否上诉,王益表示再考虑一下,随后一言不发,走出法庭。

案件材料显示,刘芳菲仅是证人身份,没有涉案。

回顾

●2008年8月,涉嫌受贿被中央纪委专案组控制,随后被“双规”

●200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签发逮捕令

●2009年2月,新华社首次披露王益被“双开”

●2010年3月,王益受审。

●2010年4月15日,一中院确认王益受贿1196万元,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来源:新闻中心-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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