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规定无力终结刑讯逼供

发表:2010-06-11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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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与司法界广泛关注中国司法当局为防止刑讯逼供最近出台的两个规定。有刑事法专家和律师认为,新的法律规定说明了当局对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关注,但却无力终结刑讯逼供与冤假错案频出的问题。

中国五个主要执法机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项规定的出台被广泛视为是近来冤情大白天下的赵作海案引起了高层的关注,从而起到催化、推动制止刑讯逼供法律文件出台的作用。

*进一步解释刑法是社会进步的必然*

中国刑事法专家、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刑事法又被称为是程序法、小宪法和人权法,对刑事法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与解释是社会进步的必然。

洪道德教授说,中国现行法律目前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方面以及在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方面存在比较多的空白,需要填补。

他举例说:“比如说,‘非法证据’谁来证明?被告人在法庭上说,我在案件的侦察阶段我被刑讯逼供了,我被非法取证了。这是辩方的说法。控方在法庭上说,‘我们没有对控告人进行非法取证,我们的取证都是合法进行的。’那你说最后怎么认定,认定是有还是没有?按照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来解决问题呀?”

北京维权律师江天勇肯定了两个规定的出台的意义。他说,这至少表现出高层重视在证据获得程序上存在的严重刑讯逼供的问题,因此将其特别拿出来做一个特别的规定。

*法律专家各出高招*

至于有关规定是否能够有效阻止刑讯逼供,江天勇律师说,他赞成一些法律专家在有关刑法讨论中提出的办法,那就是在审讯嫌疑人时,应有律师在场。他说,律师在场比录像和其它手段都更有效地减少刑讯逼供的产生。遗憾的是,高层否定了刑事审讯过程应有律师在场的建议。

中国刑事法专家洪道德提出一个他认为可以有效解决刑讯逼供的办法。他说,不让刑侦人员有掌控嫌疑人肉体的机会,也就是说,刑侦人员必须立即把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送交给负责看管、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机构,而负责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与负责关押的司法行政机关是两拨人,分属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

*洪道德:新规定仍未界定什么是刑讯逼供*

近年来爆出的佘祥林、赵作海案已经成为冤假错案的代名词,反应了中国司法制度广泛存在的刑讯逼供的问题。然而,刑事犯专家洪道德教授认为,新出台的两项规定无力终结刑讯逼供。

他说:“我所看到的这两个文件都没有落实什么是刑讯逼供,也就是什么是非法取证,我国法律到现在为止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解释,没有界定。”

他表示,根据中国法律目前的成文法,应该通过两种办法界定刑讯逼供。一种办法是,直接把刑讯逼供的表现形式一一详细列出,只要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期间违反了任何一种规定,就是刑讯逼供。而另外一种办法是,详细规定每一种侦察活动要遵守的程序和规则等,任何不符合有关程序与规定的都是刑讯逼供。

洪道德教授说,在两院三部新发布的两项规定仍然没有做出具体界定,因此在实施后,刑侦人员仍然可以说,他是连续三天三夜审讯嫌疑人了,他是身穿棉大衣,在零下十几度的温度里连续12个小时询问身穿单衣的犯罪嫌疑人了,但是他可以问,“这算是刑讯逼供吗?”

*江天勇:司法独立是根本*

维权律师江天勇认为,司法当局新发布的有关规定仅仅是对中国刑法的修修补补,没有解决防止刑讯逼供的根本,那就是实现司法独立。

江天勇说:“如果我们整个的司法机制不改变,比如说,有一个政法委的存在,一个事情出来之后,社会关注压力一大,政法委说,必须要破案,那么相关的公安就要抓人,就要找到人。”

至于说公安抓到的人是不是真正的凶手,江天勇认为,一心只要结果的政法委是不关心的。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未来的冤假错案仍然在所难免,刑讯逼供必然出现。

来源:美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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