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不完的“违章建筑”说明了什么?(图)

作者:杨支柱 发表:2010-09-11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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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安徽商报2010年9月8日报道,9月7日下午4点左右,淮南市田家庵区城管局对一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时,负责现场指挥的局长吴建国被人推下二楼,不幸身亡。

报道说“户主尹某某突然将正在二楼楼顶拆违的吴建国推下楼”,我觉得是很不负责任的。同一篇报道说,“除了确定吴局长经抢救无效身亡外,还有一名重伤人员也同时被送往医院。据医生介绍,这名伤者正在ICU重症病房接受治疗,身份尚未确定。”既然如何,何以认定凶手就是“经过说服教育”已经停止阻止强拆的户主尹某?这名重伤者跟吴局长同归于尽的可能性岂不更大?当然也可能是重伤者跟吴局长发生冲突并被吴局长推下,户主尹某激愤之下再将吴局长推下。户主尹某即使承认是自己推的,也很可能是为了掩护重伤者而撒谎。

我这么推测,当然是考虑到城管是穿制服的“威武之师”,不至于连折二人而无还手之力,更不至于二十多人的强拆队伍就因户主尹某这一推而作鸟兽散,连少了个人都不知道。

拆除“违章建筑”的报道很多,最近比较有影响的就有郭德纲的栅栏和广州二沙岛的豪宅。没被报道而拆除的“违章建筑”更多,没被拆除的“违章建筑”比已经被拆除的又要多得多——农民的猪圈、牛棚、户外厕所和城郊农民私自搭建的出租屋都是。

已废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许是因为拆不完的“违章建筑”太多,基于效率的考虑,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取消了这一规定,自此区、县级政府自己就可以拆除“违章建筑”了。考虑到建筑物通常价值不菲,尤其是住宅作为所有个人权利的皮肤对人的尊严和人身权利影响巨大,我认为把强制拆除建筑物的权力交给行政机关并不合适。(理由详见杨支柱:《强拆“违章建筑”须经法院》,新京报2007年0月30日)

但是即便如此,“城乡规划法”也没有把拆除当成处理“违章建筑”的唯一方式,更不要说一旦发现立即现场拆除了。所以吴建国的执法并非没有瑕疵。前一阵广州最牛违建别墅估值过亿被强拆,官员称“正义无价”,在我看来,其实不过是因为市长发话了,是市长一言九鼎,根本就不是什么正义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还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措施可用,难道采取这些措施就是不正义的么?

虽然在我国大陆盖房子实行行政许可,但房子毕竟不同于毒品和武器,可以简单地销毁了事。比例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违章建筑有种种情形,有的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有的占用他人土地,有的污染周围环境,有的妨碍邻人通风采光,有的实际上无害于他人而只是没有规划手续,对于这些不同的情况当然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即使是有害于他人或社会的建筑,也有可能通过赔偿(例如受害人同意迁走)或罚款解决问题。一座违章建筑的成本少则数十万元多则数千万元,拆除本身就是对社会总财富的破坏,还必定造成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当然应该能不拆的就不拆。就连没收也比强制拆除好,而那些自己购买别墅后翻新的,连没收都不应该。

购买别墅后拆掉而后在原基地范围内重建,只要不危及他人安全、不妨碍他人权利,这样的行为在台湾被称为程序违建,补办手续就可以了。中国大陆因为不允许个人自行盖房子,才导致无法办手续,当然也不存在补办手续的问题。但是无论在台湾还是在大陆,在自己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违章建筑,其所有权并不存在争议。一个建造违章建筑的人虽然有违法行为,但是除非违章建筑本身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否则他的财产权利仍然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非基于防卫目的而基于惩罚目的去砸毁一个人的巨额财产,不像是政府应有的行为。无论是从保护个人权利的角度,还是从避免社会财富浪费的角度考虑,拆除违章建筑都应该以没收为前提。如果是依法应当没收的,没收之后,政府再考虑是不是需要拆除,有没有可能不拆除而修整后改作他用。

其实大量的别墅购买者购买别墅之后拆掉重建,本身就说明开发商开发的房子不适合别墅消费者需要,别墅消费者购买别墅其实是买土地使用权和共用设施使用权,却不得不花更多的钱去买他们不需要的房子,然后当垃圾处理掉。因此政府本应反思自己对土地的垄断和开发商对建房的垄断,而不是将业主重盖的房屋推倒后再让他盖回原来的样子。消费者买房后砸掉再盖本身意味着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政府把这些房子推倒显然又造成了另一次巨大浪费。如果业主这时候已经无钱盖房,那么好好一栋栋别墅将常年表现为断垣残壁,既破坏景观,又污染环境。

把盖房权还给公民(自然人),使人们不必非得从开发商手里买房子,房价高涨的问题自然解决。把盖房权还给公民(自然人),违章建筑减少90%。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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