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涉嫌重大刑事案件为何不作为? (组图)

——最高法院百亿版权案枉判纪实(续三)

作者:程志远 发表:2010-11-14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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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百亿版权案不仅仅是民事案件,还涉嫌属于公诉重大的刑事犯罪行为,而且数额特别巨大惊人。


图1:主要责任人之一:东北电力设计院副院长谷仁川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详略),”第二十六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法”的规定,东北电力设计院法人及谷仁川、王仲华应当依据上述的规定使用及行使程在熔的软件著作权。然而,他们并没有依法,而是采用以“软件不评审就不能使用”的谎言对程在熔进行欺诈,非法使用及行使其软件著作权进行牟利数额高达数十亿元,非法彻底剥夺了程在熔对全国电力设计院使用软件上百亿元的收益分配权。根据最高法院对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东北电力设计法人及谷仁川、王仲华涉嫌诈骗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第一、东北电力设计院涉嫌单位诈骗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1991年起的虚构的事实欺骗我父亲,开始连续的非法使用软件牟利数以亿计以计,我在《最高法院百亿版权案捏造事实》一文中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论述,这是十足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我父亲程在熔实施的欺诈行为。东北电力设计院在一审所提供的三份评审证书,及三级法院审理答辩和抗辩理由,2000年6月12日的合同相互印证并充分证明了东北电力设计院法人对软件著作权的使用和行使是非法的,是典型的诈骗。

第二、东北电力设计院涉嫌合同诈骗。东北电力设计院拒不承认其下属送电处与程在熔2000年6月12日和2001年7月签订的两个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而就2001年7月的合同内容的条款看就明显违法,其合同在履行过程更加证明了是在欺诈。很显然,东北电力设计院法人取的源代码手段是通过送电处的合同欺诈行为实现的,而且从中收益巨大惊人,并把这一欺诈行为一直进行到法院民事审判的诉讼活动中。

第三、谷仁川、王仲华的小集团通过“东北电力设计院科技开发公司送电技术开发部”,(负责人王仲华)和“东北电力设计院科技开发中心信息技术开发部”(法人韩中新)这两个集体公司非法转让软件,非法获利至少上亿元。如果对上述两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可能数额会更大。一、二审判决和裁定书的事实认定,都证实了“东北电力设计院科技开发中心信息技术开发部”(法人韩中新) 转让软件获得收入。其转让是非法的,是通过对程在熔的欺诈行为实现的。因此,谷仁川、王仲华的小集团涉嫌诈骗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第四、虽然软件的著作权被枉法裁判归属于东北电力设计院法人,但随之而来的就是谷仁川、王仲华的小集团非法转让软件行为必然涉嫌侵犯国有知识产权犯罪和贪污犯罪的问题。

总之,无论软件著作权归属于谁,本案都涉嫌重大刑事犯罪。谷仁川、王仲华等人都非常明显涉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区别在于是涉嫌诈骗还是涉嫌贪污的问题,案情及所涉及法律问题并不复杂。然而,本案至今没有任何人受到刑事处罚,谷仁川、王仲华等人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和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审理本案的各级法院依据上述规定都有责任有义务将此案的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到公安局和检察院,然而,客观的现实却恰恰相反,面对如此重大非常明显的涉嫌重大刑事犯罪,他们采取的都是完全不作为的做法。


图2:吉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刘承祥

在一、二审法院审理时似乎备受重视,一审长春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赵经家“不辞辛苦非同寻常”的临时取代别人亲自作审判长又做办案人。二审吉林省高级法院主管民事和知识产权审判的副院长刘承祥一直在背后亲自指挥。可以说一、二审法院都是手握大权人物,有足够的条件把这一并不复杂案件的是非审理得非常清楚,不出任何差错。更没有理由对应当移交涉嫌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移交而不移交,这是故意不作为。

 


图3:最高法院审判长于晓白

在最高法院,负责本案的审判长于晓白在知识产权庭当了十年以上的审判长,办案人马秀荣被称为专家型法官,可以说从她们的知识和经验上足以使案件的审理不出任何差错和遗漏,然而,恰恰相反,最高法院不惜采取捏造事实方式,把软件著作权应依法归属于我父亲的委托作品枉法裁定为归属于东北电力设计院法人的职务创作品。而对因此而产生的嫌侵犯国有知识产权犯罪和贪污犯罪采取了完全不作为的做法。


图4:最高法院法官马秀荣

综上所述,我认为绝不是疏漏,是故意的,特别是最高法院。这涉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行为。这究竟是为什么?其背后有什么?我想每个公众对此心里都是非常明白,但最终的答案还要靠法院来做出,能给出什么样的答案?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读者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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