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武:银监会需要被监督

发表:2011-05-23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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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金融衍生品的误解和恐惧,在危机之前就很多,金融危机期间和之后,就更多。但问题是,经过了过去三十年粗放式发展后,经济增长方式和增长结构已难以持续,必须转型。转型的重点是减少对投资和出口的依赖,增加对民间消费、对服务业的依赖,同时提高增长的包容性、降低收入分配差距。按照经济学一般常识,只要就业增长慢、中小企业创业难,中低收入阶层、农民群体的收入就难以更快增长,民间消费更快增长的愿望就难以实现。

这又涉及到农村金融自由、银行金融创新自由的问题。首先,由于农村人口占49%,未来经济增长更多来自消费的前提之一,是农民包括老农民的收入必须上升。中央年年号召解决“三农”问题,而且看来今后还将继续。其实,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政府增加补贴,而在于放开农民的金融手脚,让他们有创建基层金融组织、获得基本金融服务的自由。古语云:“授人以鱼,三餐之需;授人以渔,终生之用”,短期补贴只是“鱼”,如果农民的金融自由能恢复,其实质是“授人以渔”。

其次,完全恢复民间自主办金融的权利,并开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创新自由,解决中小企业的金融饥饿问题,以支持就业和收入的增长,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型。

所以,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中国金融业的业务发展模式必须转型。

目前,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利润80%以上来自存贷款利差,虽然支付结算、基金销售、理财产品销售等业务收入占比在逐步上升,但总的格局没太多变化,收入来源依然过于单一。单一本身不一定可怕,怕的是单一背后的原因。

如果银行只能赚简单的存贷利差,不能提供丰富多彩的金融中介服务,包括满足各类利率衍生品、各类流动性衍生品、各类信用衍生品的需要,那么,中国的商业银行除了为成熟的国企和规模民企提供贷款外,就难有其他金融服务,更难以通过金融工具优化配置风险,为高风险成长型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支持。

金融创新的瓶颈在哪里?在监管机构。具体讲,在于监管机构的激励架构,亦即,对社会有价值但可能有风险的金融业务,按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监管部门本能选择是“禁止”。所以,就有了农村老年人养老基金会被禁;民营金融被禁多年,到现在还没开放太多;金融衍生品交易被禁或仍然被限。

摩根大通银行过去几年里,仅信用违约衍生品的头寸,就超过其贷款总额,如果加上利率衍生品、外汇衍生品等的多空交易头寸,总量就是其贷款总额的数倍。这些不仅使摩根大通的行业地位强,也使其收入结构多样化。相比之下,中国主要商业银行不能交易信用违约衍生品,利率和外汇衍生品头寸总额一般只是贷款总额的5%或更少。

金融危机之后,监管机构叫停贷款证券化,理由是资产证券化导致了金融危机;2010年年又叫停信贷资产转让。正如前面所说,贷款证券化与二级贷款市场从根本上解决了银行流动性风险问题,因噎废食只能是回避问题。一旦“禁止”金融创新成为习惯性政策选择,银行就只好走“揽存款放贷款筹资本”的经营模式,银行收入结构必然单调。

银行收入结构是问题的一方面,但跟它相配的另一面,是社会与企业得到的金融供给短缺,是社会金融饥饿;禁止或限制金融衍生品、限制民营金融给银监体系带来便利,这是一面,企业得不到资金支持、就业难以增长、老百姓得不到金融服务,是后果的另一面。正如上面所说,金融工具如果用得不当,可能会带来风险。但是工具如何用是技术问题,必须通过实践摸索改进,但不是通过禁止能解决的问题。禁止把金融供给停止了,但需求不会因停止供给而消失。

金融危机之后,银监会不断提高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从不低于8%调到9%、再到10%,重要性银行不低于11.5%,附属资本限制在不超过核心资本的25%,拨备覆盖率从不低于100%提到不低于150%,拨贷比要求不低于2.5%,最近又推出对存贷比不低于75%的“日均考核”。这些要求或许不过分,但监管如此审慎,利弊相对如何?如果为了防范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而迫使社会过上九十九年苦日子,这是否违背金融市场初衷?

加强监管或许帮助减少风险,但监管本质是限制金融从业自由,监管每增加一项,金融自由度就降低一项,金融供给就降一筹,社会付出的代价就多几码。这是监管者应该记住的道理。

由于缺乏对银监体系的可靠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不对其权力的加减进行问责,也不用就新的规则公开听证,结果,监管错位,在不该进入的领域伸展权力就可能难以避免。

银监会成立以来,把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作为国有银行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用心良苦。但其自身一些作法却有干预商业银行的治理之嫌。比如,2010年,银监会推出一项创新,主要商业银行的董事会会议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都必须有银监官员参加,这是世界其他国家没有的。银监官员参加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董事会是股东的代表与决策机构,银监会以什么法律身份出现?这种创新使董事会性质发生变化,淡化银行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

去年的另一项创新是,商业银行董事候选人在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投票通过之后,再由银监会进行笔试、面试并审批,只有经银监会批准才能正式成为董事。这里的顺序不是先由银监会对每个董事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然后由银行股东大会投票选举,而是反过来:先由董事会提名、银行股东大会投票,然后由银监会审批。这种顺序显然违背《公司法》,因为在《公司法》里股东大会就是最高权力机构,一旦投票通过即为公司董事。现在的顺序让银监会处于《公司法》之上。

银监会该做的是放开民营金融,是保障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创新自由和公平竞争,是制定并监管合理的系统性风险指标,但不是去干预银行的内部管理与微观决策。谁来监督、规范银监机构的权力呢?  

来源:价值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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