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维平:能不杀的不要杀

作者:姜维平 发表:2011-06-01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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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晚报》报道, 两年前,乡村医生王军豹因杀妻被河南省高院终审判处死刑之后,他十岁的女儿金金,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投寄“求情信”,恳求“枪下留人”。

近日,王军豹终于被改判为死缓。我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即,“法律无情人有情”,只要不是民愤极大的罪犯,能不杀的就不要杀,尤其是对有争议的杀人案件应当改为死缓,慎用极刑,留待历史检验。

显然,王军豹改判不仅仅是法官怜悯其女的人之常情的体现,还基于其它的原因,据国内媒体报道,2007年3月12日,36岁的乡村医生王军豹在自己的中西医诊所里,用铁锤向墙上钉钉子固定空调时,与妻子发生口角,后持铁锤将妻子杀害。作案后,王军豹写下遗书,并服用了大量安定片企图自杀,被家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

这一细节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王军豹不是预谋杀人,只是脾气暴烈,一事性起;二是事后悔恨不已,以至痛不欲生,似乎显示以前夫妇关系还不错,特别是,2007年12月27日,许昌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王军豹死刑。2009年1月16日,王军豹的女儿金金被送到了河南新乡儿童村一个专门收养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慈善机构。这一情况也在法官和当地政府的量刑考虑之内。

国内媒体的报道说,得知父亲被判死刑后,金金先后四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写信替父求情,金金说:“我已经没有了母亲,不想再失去父亲成为孤儿!”在得知父亲被判死缓后,金金非常高兴。目前,她已被奶奶从儿童村接回家继续上学,正在恢复一个儿童的正常生活。

我对这一案子的改判表示肯定,是基于这样的理念:虽然中国目前还应当保留一段时间的死刑,以有效地震慑罪犯,但应当尽可能减少死刑,实际上已经在这样做,因为杀人犯作案时只代表个人,而法院判他死刑则代表政府,应当理性而慎之又慎,不过,有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死刑案件时,确存在争议难判的问题,近期最为聚焦媒体目光的,是沈阳的夏俊峰案。

据人民网北京5月9日报道,此间,沈阳市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法院终审时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他的辩护律师认为,“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应为正当防卫。海内外媒体对此议论呈现两极,沸沸扬扬。

我没有第一手的事实材料,只是读报得知这样两种说辞,一是作为辽宁省铁岭县人的夏俊峰,案发前与妻子在沈阳摆摊为生。2009年5月16日,夏与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

检方指控说,在此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如果这样,他是故意杀人,理当严惩;

二是另外一种情况,据夏俊峰家属透露,夏俊峰在庭审中称,自己先被踢了一脚,后又被打了下体,弯下腰时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划拉了几下,自己也不知道。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据称庭审的焦点是,夏俊峰在扎伤两名城管队员时是否挨打。

我认为,不论是属于哪一种情况,但都说明了,此案争议太大,一时很难查清,既然如此,就不要急于判极刑。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最后复核时应当改判死缓。

道理非常简单:人的脑袋不是韭菜,割了之后,浇点水就能长出来,错判为有期徒刑的人,固然冤枉,但总有出狱的时候,而砍下来的头颅不能再长上去,一旦错了,没有修复和改正的余地。

所以,哪怕有一丝一毫的疑点都必须手下留情,像夏俊峰这个案子,他是弱势群体中的一份子,而城管是强势,他到了公务员办公室之后,究竟发生了什麽,也没有监控录像,目前中国的法院还做不到司法独立,在证据不够清晰,确凿的情况下,只能存疑,为了避免错杀,应当刀下留人,以后慢慢地查,查清了再说。

那麽,谁该杀呢?在当前中国社会矛盾显现,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情况下,对政府部门贪腐的官员应当严判,绝不要手软,像深圳市长许宗衡这样的买官卖官的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能缓解社会矛盾,不杀不能逼他供出黑后台,不杀不足以教育同僚,但恰恰他庆幸地逃了一劫,这是法律的悲哀和软弱,是人民的失望和无奈。

但有的贪腐案件的主角,也不应当杀掉,比如重庆的文强,为什麽?因为此案明显是政府官员内斗的结果,不仅其公审前的舆论抹黑令人生疑,使其脸谱化,而且,打破了以往贪腐高官异地审判的惯例,使世人震惊。

试想,如果判他死缓,就会留下一些活的证据,待薄熙来离职后,再行深入调查,相信情况会大不相同,无疑的,他可能是贪官,但未必是比薄熙来还贪的官员,他的儿子和老婆连个工作都没有,是公认的事实。

而薄熙来的家人呢,除了在海外留学,就是做大生意的大公司的老板,我实在难以想象,一个大贪官,能公正地对待一个小贪官,如果是少判几年,倒也罢了,但现在,把文强的脑袋拿去了,嘴也没了,有些事情永远讲不清楚了。

因此,我认为,不要应和社会上那种茫然的仇视所谓“罪犯”的情绪,仿佛镇压的力度越大越好,杀得罪犯越多越好,实际上社会安定主要在于统治者以身作则,以德治国,严刑酷法,可能得利于一时,不能长治久安,像加拿大这样的民主法制国家,根本就没有死刑,但各种信仰,各种肤色,各种派别的人和谐相处,少有图财害命的案件,就是一个例证。

2011年5月15日于多伦多。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

来源: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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