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移民局对I-140 雇主支付薪水能力的要求

发表:2011-06-26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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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连串的广告、PERM送件到PERM 的批准后,终于可以开始送I-140 申请甚至同时申请I-485(符合非中国或印度出生的EB-2 申请人),然而很多人这时却发现雇主的报税无法呈现出有能力支付所offered薪水的沉痛打击而使辛苦等待的劳工证失效和无法继续绿卡的申请。

根据移民法规定, 所有的职业移民申请都要求雇主在提出劳工证的时候(而不是在提交I-140 时) 就已经有支付薪水能力的证明, 并且一直延续到申请人拿到绿卡为止。尤其是在这经济衰退的情况下,移民局对雇主的支付能力的审理就更加严苛。 这里要注意的是:

(1) 雇主要有支付薪水的能力;

(2) 这种能力要在提出劳工证(PERM)的时候(ESTABLISHMENT OF PRIORITY DATE) 就要具备;

(3) 这种能力要一直延续到申请人拿到绿卡为止;

根据移民法和移民局的备忘录规定,;雇主可以通过年度报表, 联邦税表, 审核过财务报表作为主要证据来证明其支付能力. 除此以外, 其他证据还包括资财损益表, 银行存款证明, 或者个人所的税报表. 但要注意的的是, 其他证据并不是主要的证据, 移民官有裁量权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

我们曾经有提到移民法上针对一个拥有超过100个员工的公司, 可以由公司的CFO 或Accounting Manager 出示一份证明信表明公司具有超过100个员工和有能力支付申请人的薪水, 那样公司就不需要出示税表或者其他的证明文件。但是这个证明信在最近的审理中也受到移民局的挑战。有的移民官认为即使收到了这样的证明信,仍不足以证明公司是在一个财务健全的状况,仍然是要求公司提出有足够的财力证明。因此,在最近I-140 的审理上,我们建议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三点中的一点,来证明雇主有支付薪水的能力。

(1) 公司的净收入,

(2) 公司的净流动资产

(3) 受益人是否在公司工作

虽然在提出劳工证的时候, 公司并不需要按照劳工证上面的最低薪水要求来付申请人的薪水,申请人也不一定要为公司工作, 但是雇主要证明从送PERM 的那个时候开始就有证据证明其支付的能力。 尤其是现在PERM劳工证申请的加快, 对于目前薪水没有达到最低薪水要求申请人要特别注意雇主的支付能力这一项. 因为从提出PERM申请到批准, 可能也就两三个个月时间, 如何在提出PERM申请之前就衡量好雇主的支付能力以至顺利通过后面的I-140审理, 是申请人要慎重考虑的地方.所以建议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咨询有经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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