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传珩:中国人大通过“克格勃条款”(图)

——“保障人权”掩护下的“秘密拘捕”合法化

作者:牟传珩 发表:2012-03-23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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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条的通过,中国迈向警察国家”

中国“两会”已经结束,经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出台,将于2013年元日生效。此次全国人大涉及刑诉法七大方面八大处的修正,是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掩护下,不顾社会各界抨击,违逆民意,强行通过的。其中,众所诟病的第73条、83条规定,使践踏国际人权标准的“强迫失踪”和“超期羁押”构成的“克格勃条款”,在胡锦涛时代行将谢幕这一年,终于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令中外舆论跌破眼镜。对此,《纽约时报》刊文:“73条的通过,中国迈向警察国家”;“共同社”强调:“73条通过是绑架失踪合法化”;《明报》文章评论:“73条是一群外国人在表决通过,这是世界上最荒唐的事。”

秘密拘捕”合法化激起异见请愿运动

依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73条、83条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而被拘留,如果“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其家属。如此立法确认“秘密拘捕”合法化。此“克格勃条款”,在通过前,就已成为今年“两会”期间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焦点,大陆民间纷纷发起公众异见请愿运动,试图阻止这个倒行逆施的“恶法”条款通过。

根据2000年生效的中国立法法第15条规定,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但是,出席全国人大的多位人大代表说,这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在他们抵达北京开会后才拿到的。为此,会议期间,一些法律界人士以立法程序不合法为理由,紧急呼吁人大代表不要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表决。北京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中心负责人熊伟在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紧急微博中发出了暂停表决的呼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等知名法律界人士也都对这一呼吁予以积极响应。3月10日,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司法高等研究所10位学者联名将刑诉法修正草案建议挂号寄至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所主任徐昕教授表示:刑诉法关系到每个人的自由与安全。出于普通人的恐惧与忧虑,出于法律人的责任与理想,我们都必须发出声音。投资人薛蛮子11号下午更在新浪微博发起“刑诉法修正案是否该现在表决”投票活动,仅几个小时,就有一万多人投票,其中,93%网民支持“暂缓表决”。据新浪微博调查,97.2%的网友表示关心刑诉法大修,89.9%的网友表示“两会”对刑诉法草案第73条应暂缓表决,10.1%的网友认为要立即表决,92.8%的网友表示不希望通过《刑诉法修改稿草案》。此外,媒体人温云超也在网上倡议“全民劝停恶法大行动”,呼吁网民发邮件、短信、打电话告诉他们认识的人大代表:“刑诉法修正案是恶法,无论如何不能通过”。然而,这些民间努力,都没有能阻止这个“克格勃条款”在中国人大会议上的强行通过。

中国特色的“克格勃条款”对付谁

此次《刑诉法》修改案确立“克格勃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强化统治权力的维稳和反恐功能,因此,它在本质上是统治者用于对付被统治者的法律工具。自去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至今,前后经历了200多天。在此期间,社会各界都对这一“克格勃条款”恶评如潮,激起了国内媒体、互联网和法律界上罕见的抗议声浪。民众舆论普遍认为,这个刑诉法修正案内容“抽象进步、具体退步”,或“小处进步、大处退步”,而本作者则将其定义为“进步烟幕下的法制倒退”。

所谓“国家安全犯罪”,其实是刑法一种类罪,包括多项具体罪名,在法律实践上,这些罪名大多是用来对付政治异见人士、维权人士、宗教人士等,从批评中共,到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提出的和平主张和自治或独立的要求等,都可以被界定在这个范围内,甚至不乏将网上发帖批评当局的言论,指控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把维权抗议自焚者定为“恐怖分子”。最近,杭州异议人士朱虞夫仅仅因写一首呼吁争取政治自由的小诗,便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七年重刑。
       
这些年来,尽管没有这样的“克格勃条款”为依据,“秘密拘捕”也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对付批评人士的一个主要手段。艺术家艾未未、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和维权律师高智晟,甚至盲人维权者陈光诚等都曾遭到警方的秘密拘押。这些秘密拘押可以在警察控制的任何场地,大大地增加了对嫌犯刑讯虐待的可能性。而眼下舆论聚焦的王立军被秘密拘押至今,重庆人大代表张明渝因在北京告另一人大代表而被失踪,正可谓是刑诉法“秘密失踪”的现实版。今天,刑诉法73、83条款的出笼,更使政府随意“被失踪”政治异见人士等的做法合法化。

中国大警察权的无限扩张

在国家安全问题上究竟应该给警察多大权力,一直是中共“十八大”权力大洗牌前最激烈的政治斗争之一。在中国特色中,国家安全的范围是可以被公权力随意圈定的。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什么是恐怖分子,侦查机关都可以自主决定,“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说你不是,你就不是,是也不是”。眼下,中国打压民间异见人士、维权人士、宗教人士等残酷现实,充分证明了中国侦查机关权力的无限扩张。

如今,人大通过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竟致民意的强烈反对于不顾,依然让警察在怀疑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主义”的情况下,可以借口“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秘密拘押嫌犯长达6个月之久。

然而,何谓“有碍侦查”?刑法并无定义,并无严格清晰定义和具体细致立法或司法解释,全由公安机关任意决定。如此立法的倾向,就是从有利于警权扩大或滥用而不必被监督或限制角度出发的。何谓“无法通知”?刑法更无定义,也全由公安机关自主判定。在实践中,侦查机关无非是因保密而不想通知,因怕干扰不想通知,使嫌疑人的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都无法提供法律帮助,这样才有利于他们将刑讯逼供、酷刑迫害行径封闭在侦查黑箱中。

如此条文设计,公权力就可以借口“危害国家安全”“有妨侦查”或“无法通知”的三个立法理由,将各种情况裁量权赋予自己。由此以来,采用强制措施剥夺公民自由的限制就被解构了,当事人被“依法失踪”的法律缺口也就无限放大了。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的“克格勃条款”,实质上就是在为大警察权强奸人权提供庇护;为侦查逃避“通知”义务提供“合法通道”;为以“危害国家安全”名义,剥夺当事人请求法律帮助和当事人家属知情权利打造挡箭牌。

中国法制进程的又一次大喋血

自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诞生以来,人类人权事业不断走向文明与进步。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2年通过《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宣言》,“保护人权”现已成为普世价值的基本准则。特别是2006年12月联大通过《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来,“强迫失踪”已被视为侵犯人权的罪行为国际社会所严禁。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更是将“强迫失踪行为”列为“危害人类罪”。今天在中国却发生如此最高权力机关不顾民众反对,倒行逆施地通过践踏人权恶法。由此一来,国内的异见人士、维权人士、宗教人士等“被失踪”的情况将会更为严重,人权形势势必进一步恶化。

然而,眼下中国多家喉舌媒体,却正在借口刑诉法七大方面八大处的修正,特别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七字写入修正案,而发起大肆炒作其“进步性”的官方大合唱,甚至被称之为“法学家”的陈光中,也在接受采访时称:新刑诉法73条有进步。

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遭到社会各界的前所未有的质疑和反对,司法界、学府、民间、记者都加盟民间反对的行列。北京宪政学者刘军宁将刑诉法封面贴在微博上,并说这一天“会成为中国历史上的今天。历史会记住今天!”薛蛮子贴上自己的照片,说要为“历史上的今天立此存照。”本作者曾在2011年官方向社会征集刑诉法修改意见时就发表了《在“进步”烟幕下的法制大倒退》一文,文中预判:“此次刑诉法修改,既关系到公权力的内部调整;又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保障,更关系着对国家强制力如何规范和限制,因此它的修订,注定要伴随着复杂的立法博弈。当前刑诉法修改中的一些改进,阻力主要来自于公安、检察和纪委系统的强力抵制,导致刑诉法修订稿已基本定型,接下来的人大审议,也只能限于细微末节上的敷衍了,而不会再有大的改动。即使民众有再多的意见,也只能网上围观,愤怒声讨了。”如今,我的这个预判极为不幸地被验证了——这是中国法制进程的又一次大喋血!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中国人权双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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