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励之:“诽谤邓小平”案始末(组图)

作者:方励之 发表:2012-04-23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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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前不久,有一本876页厚的书出版,书名“Deng Xiaoping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邓小平及中国之变换),作者Ezra Vogel (傅高义)。它是迄今篇幅最大的邓小平的政治传记。书里没有披露人所不知的邓氏的秘闻或故事。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让我写了一篇书评 “The Real Deng”。在写书评时,回忆起一个老故事——“诽谤邓小平案”,顺记如下。

在搜寻引擎上输入“邓小平,方励之,诽谤”几个字,就会读到一则1988年的新闻:“9月30日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下令以诽谤罪检控方励之。”

1987年初我被作为资产阶级自由化三代表之一,遭到当局整肃。之后,当局对我的所有活动,包括国内外的学术活动,一直有紧密监视。每次在国内大学作学术演讲,坐在前排的,就有监视人员。任何当过多年教师的人,很容易识别,哪些听众是学生或同行,哪些是外来客。后者因是外行,心中另有所思,表情始终是呆呆的。

在国外,也可能辨别中国派出的特殊任务者。早在1981年夏,我在巴基斯坦Nathiagali国家暑期物理学校(现称暑期物理学院)讲几次天体物理。来了一位光明日报记者,其作风不太像职业记者。北京的许多人知道,光明日报的外派记者中,掺有总参二部的情报人员。Nathiagali是吸引情报人员的地方,因为它是巴基斯坦核设施所在地。本拉登被美军突袭击毙的地点 Abbottabad, 距Nathiagali 约20英里。有一次在休息时间,我冷不防突袭光明日报记者:“你是总参二部的吧?”。该人竟一时愣住,不自觉地点了头。我临走时,该“记者”还托我给他家带回去一点外国货。总参二部有一个家属区在颐和园北,距北大不远。

1988年8月8 – 29日,李淑娴和我去澳大利亚,先在Perth参加第五届Marcel Grossmann广义相对论会议。我讲的题目是宇宙中的非拓扑孤子[1],随后我们又到堪培拉、悉尼,墨尔本等地访问。除学术活动外,中国留学生还邀我介绍国内的情况(图1)。有的学生特别问起北大的小字报。我如实作了介绍。说,有小字报提到,一些中央领导人或他们的子女在国外银行有账号,有存款。


图1,1988年 8月15日在堪培拉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中国学生学者等漫谈家事国事天下事。“一些中央领导人或他们的子女在国外银行有账号,有存款”一语,即源于此漫谈中。

我还没有离开澳大利亚,北京的朋友就紧急传话来:邓小平已知道了我在澳大利亚说的话了(果然线人无处不在,工作效率也高,大概是在留学人员中发展的)。邓小平说,方励之在国外的言论,“一些中央领导人或他们的子女在国外银行有账号,有存款”,是对他的诽谤。他要诉诸法律,起诉方励之。

我当时想,这可能是谣言。第一,凡在国外的中国学生学者,大都开有国外银行账号,有存款。这是很正常的事,哪里谈得上诽谤?第二,如果邓小平要整肃我,根本不必诉诸法律。他是最高领导人,办法多得很。何必在法庭上费时费力。

8月29日,我们飞新加坡,去新加坡世界科学出版社(WSPC)谈出版事宜,同WSPC的老板潘国驹教授喝了一次功夫茶,没有非业务活动。在新加坡,没有“诽谤”案的消息。有记者透露,新加坡当局告诉他们,方励之在新加坡期间,不得报导方的消息,只有等方离境后才可见报。果然,在我们离新加坡去香港的飞机上,才看到新加坡报纸的报导。在香港,我还恭维了几句新加坡,说“新加坡还是有民主的”。香港众男女记者听后,哄然大笑 ,不以为然。不难理解,那时候香港尚未回归,香港记者还没有体尝过人民民主专政的滋味。

9月1日到香港,主要活动是应“黄林秀蓮訪問學人基金會”邀请,在中文大学讲学訪問一个月,但我们只停留了一周,9月8日就离境了。在一个欢迎会上,我曾说,物理学家(如牛顿,麦克斯韦等)常常是从错误的基本假定出发,得到正确的结果(动力学方程),而政治家们常常是从正确的基本假定出发得到错误的结果。又令一些人不高兴。

在香港,我们多次被记者围住(图2)。没有记者提到“诽谤案”,可见,消息还没有传到香港。“诽谤案”真的是谣言?香港新华社“记者”的行为证明,不是谣言。9月8日晚,在香港碼頭等喷射船去澳门。在开船前数分钟,突然有两个自称香港新华社“记者”要求采访。手里拿着录音机。劈头就问:你在澳洲是不是讲过“一些中央领导人或他们的子女在国外银行有帐号,有存款”?我答:“有啊”。采访立即结束,转身就走,也没有说一声谢谢。显然不是“记者”采访,而是取证。


图2,1988年9月1日,李和我在香港被记者围住。谈到,相对于中国而言,“新加坡还是有民主的”。香港的非新华社记者们还不知道“诽谤案”。

访问澳门的目的之一,是想去看看四百多年前,给中国带来欧几里德几何学的利玛窦等耶稣会士在澳门的遗迹,很遗憾,荡然无存。有的澳门人甚至不知道利玛窦或耶稣会士是何年代来澳门的。

9月中旬,回到北京,不少朋友很惊奇;“你们还敢回来!”“我们都以为这一次你们不会回来了。”显然,“诽谤案”的小道消息,在北京,已经传开。有的朋友不解,“你们何必回来引颈就戮?”当时,从出国访问转而滞留国外的学者已不少。仅科大原物理教研室的同事中就有3位滞留不归。我们之所以按时返国,是相信在“诽谤案”上,我们有充足的理由和举证。现在想来,不免后怕,充足理由律还不能普适到北京的法庭。

法学界朋友于浩成先生来我家简报“诽谤”案的现状(不是小道消息):邓小平已在找律师咨询诽谤案。党内高层已传达,要对我的诽谤言论予以法律解决。

9月25日,夏伟(Orville Schell)和刘白方夫妇,以及林培瑞(Perry Link),邀请李和我去史家胡同章含之家吃晚饭。我们不认识章,不知为何要请我们去吃饭。我对史家胡同倒很熟悉,因我的一个中学同学在那一带住。那一带是北京的大宅门的密度最高的地段,红的,黑的,新的,旧的,破败的,都有,章家的大宅门是红的,不算很新,但还可以。门面的大小新旧,标志等级地位。按我同学的说法,他知道“每个大宅门里住着什麽蛐蛐儿(蟋蟀)”。蛐蛐儿在北京可是金贵物,也分三六九等级。

吃的什麽蛐蛐儿饭,忘了。请我们去的原因,是章含之向我们证实,诽谤案要正式检控了,已通知外交部了。外交部发言人在准备应对外国记者的提问。

外交部知道的事,国外媒体也就知道了,这就到了本文一开始引用的新闻“9月30日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下令以诽谤罪检控方励之。” 随后,全国发行的“参考消息”,也登出文章,点名说方的言论已属诽谤云云。在北京的外国记者,非常兴奋。方励之和邓小平要对簿公堂了。这是中国没见过的事件。“在国外银行有账号有存款”的言论在中国要被起诉,而且是由“中央军委主席下令”。

10月初,一度盛传,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即将向我发出传票。一时相当紧张。法学界朋友立即帮我延聘律师,组织律师团。有人来信提供法庭辩护论据,也有人准备认真收集领导人及其子女在国外存款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银行账户和存款,是隐私,银行是不让外人调查的。但如涉及重大事件或案件,账户和存款不是完全不可以调查的,甚至可以冻结。加之,方的言论是在国外,可否调查要引用所在国法律,不全依赖于中国当局的意愿,问题变得复杂。

美国马利兰大学国际法教授丘宏达(他的哥哥丘宏义,是我同行,在美国宇航局[NASA] 工作,认识多年)当时曾对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作过分析:

“中共对诽谤罪的规则列在刑法一百四十五条上,条文是:「以暴力和其他方法,包括大字报或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力。」前款犯罪,告诉乃论,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者除外。

“由方励之的状况判断,中共当局可能会以公诉方式,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为由,将他起诉。一旦被正式提起公诉,按过去案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会被判刑。至于会不会公开审判,中共规定比较弹性。在诽谤罪审判上如果认为对当事人名誉有严重伤害时,可以不公开审判。但是方励之案中,不能适用这种规定。中共会不会引用对国家名誉有重大损害的理由,而不公开审判,就不知道了。

“方励之是在国外发言,即使罪名成立,本刑在三年以下,按中共刑法规定公民在国外犯罪,本刑在三年以上才追诉。所以中共当局势必援引另外一条规定:「公民的犯罪行为或结果,其中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可以算在域内犯罪。

“这个案子若继续发展下去,在中共是首次创例,一定有特别用意和效果,值得注意。”[2]

然而,等了一个月,传票始终没有到。

11月4日,中共中央统战部六局(知识分子局)副局长陶斯亮来我家家访。正式告知,诽谤案撤诉了,警报解除,但没有解释原因。

后来得知的内情是,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团的法律顾问告诉邓小平,方的言论够不成诽谤罪,因为方的言论没有点名邓小平,或任何其他人,而只说“一些领导人及其子女”。这不能用作诽谤言论。谤言罪是“告诉乃论”,即必须有明确的原告人(自然人,而非法人)。如果原告是“一些领导人及其子女”,这原告“一些”将如何出庭?政治局常委以上?政治局委员以上?当时,邓小平不是常委,也不是委员。

为什麼邓小平对“领导人及其子女在国外存款”一语大动肝火,而且要用起诉方式整肃?对比1976年春的另一个故事。那时,中共中央召开打招呼会议,准备点名“批邓”,邓小平听后淡然一笑:“那就点名好了,我早就说过,我是聋子不怕响雷打,死猪不怕开水烫” 。1988年,“国外存款”传闻沸沸扬扬(北大小字报不是唯一的),并没有点名,怎麽就烫到活人了?

不言自明,北大小字报无非暗指,在“先富起来”的“少数人”中,很多(按比例)是共产党内的最高层领导,及他们的家属。邓小平当然懂得“不言自明”对他的杀伤力。务必尽除而后快。为此,显然不能发一个红头文件,标题为“领导人及其子女无外国银行账号及存款之说明”。以诽谤案法律起诉,是最容易引起公众注意的方法,是有效的杀一儆百。

所以,诽谤案的撤诉,并非邓小平的失算。甚至,邓小平原来就没有准备真上法庭,而是尽量传播“邓小平告方励之诽谤”的消息。因为,无论上不上法庭,“邓小平告方励之诽谤”的消息一径传开,“杀一儆百”的效果,就达到了。这就是丘宏达所关心的此案“特别用意和效果”。

2009年,6.4二十周年时,日本产经新闻驻华盛顿记者(曾在北大念书)采访我,他说他看过邓小平在各种大小场合的讲话(当然包括诽谤案)。他说,“我感觉邓小平老盯住你,特别恨你个人,你们是不是有私仇?” 是啊,如果没有私仇,很难解释:“海外存款传闻传者极多,邓小平怎麼只辦方励之的海外談話?”(刘宾雁语 [2])。不过,我确实与邓无私人恩怨,断然否定日本记者的推测:“没有,没有,绝对没有。我同邓小平先生没有任何个人接触,谈何私仇?”

不仅无私仇可言,直到1988年春,我还公开感谢过邓小平本人。那年5月24日有一次宇宙学的通俗报告。Q&A时,突然有人问我对邓小平的看法。我答,“感谢呀,感谢邓先生义务地帮我宣传和推销,感谢邓先生免费收集整理1985-1986年间我的所有非物理的即兴讲话,感谢邓先生免费编辑这些讲话并印刷成册,感谢邓先生免费发行15万册到全国,平均每个党支部一本……”这应当不算是诽谤言论吧。

[1] L.Z.Fang,Non-topological solitons and structure formation in the universe, Proceedings of the Fifth Marcel Grossmann Meeting on General Relativity, eds. D. G. Blair and M. J. Buckingham, World Scientific (1989).

[2] 联合报,1988年10月4日,03版,国内要闻。

2011,10 ,Tucson

华夏文摘 第一○七五期(cm11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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