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罪名 王立军应该也会留下活口

作者:李贤政 发表:2012-09-08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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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合肥的审判秀或者说是表演秀之后,新的戏剧又要开演了。

9月5日晚,各大媒体几乎在同一时间刊登了如下资讯:重庆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一案,近日已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检方的指控,王立军是明知薄谷开来有杀害尼尔.伍德的重大嫌疑,却违背职责、徇私枉法,以使薄谷开来不受刑事追究,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已构成叛逃罪;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违法使用技术侦察措施,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综上所言,王立军将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很明显,同审判薄谷开来一样,对于王立军的审判,也是不涉及那一个颇为敏感的人。至于王立军案的审判程式、主审法官和律师、审判词以及最终的审判结果,甚至王立军在宣判后表示认罪伏法也基本同薄谷开来案子一样,没有任何悬念,完全都是既定的步骤来完成。我们可以看到的一定是一场稀里糊涂,可笑可叹的表演性审判。

那么,王立军究竟会怎么判决呢?根据刑法规定,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叛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叛逃的,携带国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后发表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的,等等。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受贿罪”的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其中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等等。

按照这个案情,既定的脚本应该是四罪并罚。“徇私枉法罪”的最高刑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叛逃罪”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滥用职权罪”的最高刑罚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只有“受贿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

为了给历史留下机会,王立军应该也会跟薄谷开来一样,留下活口。所以,王立军也将会以“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为由,免于一死。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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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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