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越解释越进步?(组图)

发表:2012-12-26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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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院近日公布的刑诉法解释明令禁止一切形式的刑讯逼供。法律人士认为,抑制刑讯逼供的关键在公安机关。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548条,7万多字,是高法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

引人注意的内容之一,是其对刑讯逼供以及非法证据认定标准的进一步解释。其中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进一步明确定义刑讯逼供

司法解释指出,庭审方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在诉讼代理人的要求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刘晓原律师指出,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下获取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能采信方面其实早有规定。当前这份司法解释的作用在于进一步明确刑讯逼供的定义。

刘晓原说:“以前只是提到刑讯逼供,因为刑讯逼供的手段非常多,不可能一一列举出来。更多的刑讯逼供是在公安侦查阶段。现在的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公安机关在抓了犯罪嫌疑人后,必须在24个小时之内把他送到看守所。当然,他还有一个机动的时间,在抓了犯罪嫌疑人之后他还有24个小时,那么这个时候就有可能发生逼供,都很难说。”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拘捕后的24小时,是刑讯逼供的灰色地带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岳礼玲指出,尤其是2010年多起典型的因非法取证而造成冤假错案的案件浮出水面后,引起了中国立法以及司法机关对制定相关规则的重视。此次最高法院的解释更加细化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其中比较有争议的是,怎么认定非法取得证据的标准。解释中提到了变相的肉刑。肉刑我们比较好理解,就是,就是用这些方法造成被告人肉体上的痛苦。但是其他违背人的意志的非法取证的方法并没有提到。所以在以前的实践中,其他一些非法取证的方法是不能够穷尽的。”

公安机关: 刑事侦查实践中的顽疾

中国于上世纪80年代末签署并加入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承诺不允许对任何人施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长年关注刑事诉讼法变革的岳礼玲认为,最高法院此次颁布的法律解释条文有可能意味着,中国愿意贯彻联合国反酷刑公约。解释中把嫌疑人在肉体以及精神上遭受的痛苦总结成,只要违背其意志供述的内容,都应该被列为非法证据。在岳礼玲看来,这是中国实施相关国际公约上的一个重要进步。但她并不否认,解释中的规定在实践中会遇到困难。“这种困难体现在侦查机关是否能够配合,真正的提供证据,而不是给事件的取证造成难度。”


警察的大棍究竟用在何处?

岳礼玲所提及的侦查机关主要指公安机关。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绝大部分案件是由公安机关侦查。一部分涉及到职务犯罪的案件是由检察院侦查的。“这两个机构在侦查期间,关押期间,不管是谁侦查的。看守所都是由公安机关的负责的。所以在这个体制之下,如果有非法取证,在证明上是很困难的。”

岳礼玲认为,虽然此次出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条文不是法律,但在实践中仍具有很大的效力。曾经代理过福建三网民案、杨佳案及贵州青年何胜凯杀警案的律师刘晓原则表示,这一法律的解释条文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并不能完全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证据的现象发生。公安机关为了掌握证据,难免会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刘晓原指出,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旦怀疑有刑讯逼供的可能,就应该排除与其相关的证据。

来源:德国之声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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