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早期红会的风华

作者:吴钩 发表:2013-04-30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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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与红十字运动的时间并不晚。国际红十字会正式成立于1875年,二十四年后的1899年(即光绪二十五年),大清驻俄公使杨儒与总理衙门便建议清政府签署《红十字会公约》,并尽快筹办中国的红十字会。清廷对此也表现出兴趣,只是由于庚子事变,加入公约一事遂搁置下来,直至光绪三十年(1904),清政府才完成了入会手续,获得成立红十字会组织的资质。

而中国民间社会对红十字会的响应就更早了,光绪二十五年初,已经有许多民间慈善团体在借用“红十字会”的名义,或者“酌照红十字会章程办理”。我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极具开放性,这便是一处例证。中国红十字会的前身——创立于光绪三十年的“上海万国红十字会”也是民间士绅创办的。当年日俄在中国东北爆发战争,制造了大量中国难民,上海的沈敦和等绅商决定组建一个中立的慈善团体救助难民,在英国传教士李提摩太的协助下,沈敦和征得英德美法四国驻上海领事及公共租界官员的同意,中外合办了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募捐善款(清政府也拨款资助),派员进入东北战地救济和运送难民。

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具有临时救急的性质。日俄战争结束后,清政府便有意在上海万国红十字会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永久性的红十字会组织,并于宣统二年(1910)任命盛宣怀为中国红十字会会长。但此时清政府与上海的绅商出现了理念上的冲突:清廷试图强化官方对红十字会的控制,上海绅商则要求维持“民捐民办”的地位。双方意见相持不下。不久发生了武昌起义,盛宣怀丢了官,红会会长一职由原陆军部尚书吕海寰接任。但上海方面不愿意红十字会变成官办组织,于是自行委托日本赤十字会代为向国际红十字委员会注册,由沈敦和领导上海红会的工作。

按照国际红十字会的章程,一国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但由于历史原因,清末的中国出现了两个红会,一南一北,各行其是,各自发展会员,募集资金,开展救济。

待到民国成立,南北两个红会才展开合并的谈判。以吕海寰为会长的北京红会得到了袁世凯政府的承认和支持,而沈敦和主持的上海红会虽未获政府承认,却有上海绅商界的支持。双方谈判的关键问题便是,以北京红会模式合并,还是以上海红会模式合并?这个问题的实质则是,红十字会应当官办,还是民办?

谈判的结果不是北京红会吞并上海红会,也不是上海红会吞并北京红会,而是官、绅以非凡的政治智慧,创设了一个独特的“二元组织构架”——合并后的红十字会设总会,驻北京,负责与政府、国外的交涉等虚务;设总办事处,驻上海,负责组织救援等实务;设常议会,由36名常议员组成,执掌管理、审查红会资产、账目以及修改红会章程的大权。这个组织构架,既尊重了北京红会的正统地位,也保持了红会的民办慈善性质,可以说是中国早期红十字会的创举。

当然北洋政府一直没有放弃干预红十字会的努力,但设于上海的总办事处、常议会均顶住了官方的压力,坚持守住红会的独立性与民间性。如在1922年召开的全国会员大会上,常议会议长杨晟回顾了中国红十字会最早由绅商倡办、捐助而成的历程,强调红会乃是“公共组织之慈善团体”,而非“国家组织之慈善团体”,因此,“自非询谋佥同,即无可施行之准则”。杨晟这么说,意在抗议北洋政府此前径行颁布了强化政府干预、削弱常议会权力的“红十字会条例”,杨晟认为,这些条例未经红会会员表决同意,因而是无效的。

1922年会员大会通过的新章程,再次确认了红十字会的民间慈善定位,确认了早期红会的组织构架:将总会会长定位为“完全之名誉职”;由总办事处负责红会的一切实务;常议会为红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红会的会长、副会长、总办事处理事长均由常议会选举产生(北洋政府的任命状,只是一道照章批准的程序,而不是实质的人事权);常议会的常议员则由全国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说到这里,有心人或会发现,这个组织构架跟现代议会制国家的政制非常相似:会长好比是虚位的元首,总办事处好比是掌握实际治理权的内阁,而常议会则相当于议会。相对于官方的独立性,以及内部的分权制衡,是这个组织构架的最大特点。我曾看到有网友在网上问道:“中国红会有百年历史,为什么一百多年都不能健全红会制度?需要一千年?”这么问,显然是不了解中国红十字会的早期历史了。

整个北洋政府时代,中国红十字会一直保持着这样的组织构架,并保持着民间慈善的独立地位。一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强势的国民党当局才实现了对红十字会的改组,强化了对红会的控制,红会独立性大减,不过仍得以维持民间团体的面貌。

坚持民间慈善定位的中国早期红会,并未因为拒绝政府的介入而失去公信力;恰恰相反,早期红会既然不打算依赖政府权力,当然会更加注重自身的信誉。中国红会的早期领袖本身便是一群有名望、有抱负、有操守的士君子——这是一个秉承着士绅传统、活跃于清末民初的群体,中国近代社会的诸多进步,都是他们推动的,如红会创始人沈敦和,绅商出身,是上海著名的慈善家,创办过华洋义赈会、上海时疫医院等知名慈善机构。

早期红会也建立了一套有分权、有制衡的制度来保障整个组织的公信,除了前面我们介绍过的权力结构,红会也注意运作的透明性,定期登报、造册公布账目——说起来,这也是中国民间慈善的传统做法了,以前的“征信录”,便是指民间公益组织向社会公布善款收支情况的报告书。如果你有机会阅读民国时期的《申报》,便会看到很多早期红会刊登的“征信录”。

回顾中国红会的早期历史,我发现了这个慈善组织初诞生时的风华:有士绅君子主持之;有优良制度维持之;有民间本色保持之;有独立地位坚持之。这样的民间慈善特点并非近世才出现,实际上,从南宋时朱熹创置社仓,到晚明时东林士子设立同善会,中国的慈善传统均是如此,只不过这一慈善传统后来中断了。

来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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