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入籍美国必须有良好的品德(图)

发表:2013-05-02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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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处。(图片来源:Fotolia)

1996年9月,美国国会修改《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案》时,对移民法中“恶性重罪”进行了重新定义,增加了“恶性重罪”涵盖的犯罪类型。根据法律要求,入籍申请人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自己在5年的等待期(Statutory Period)内具有良好的道德品德(Good Moral Character,简称GMC),包括在入籍考试到宣誓期间。同时,移民局不只是考虑这五年的表现,还可能追溯到之前的行为,如果申请人之前有不符合GMC标准的行为,而且不能证明自己已经改变,以前的行为也会在考虑申请人的道德标准时一并考虑。

哪些行为是没有“品德”的行为?

美国移民法对不符合“良好的品德”的行为进行了清楚的界定,《移民局政策手册》12卷F部分第4章规定,有过三类行为的人永远都不可以证明自己具有“良好的品德”:

●一类是犯有过谋杀罪的。任何时候犯过谋杀罪的人都不可以入籍。

●二是犯有过恶性重罪(Aggravated Felony)的。恶性重罪的定义非常精准,并非像华人想像得那么条件宽松,很多犯罪行为都纳入在恶性重罪的范畴之内。如果当事人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犯有恶性重罪,将被永久禁止入籍,如果当事人在此日期之前犯有恶性重罪,仍然有机会证明自己具有良好的品德,但条件非常严格。移民官会考虑之前犯罪的严重性,同时结合考虑当事人当前的道德水平,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已经改过,将很难证明自己具有良好的品德。

●第三类无法入籍的行为,是迫害信仰。移民法规定,参与迫害、群体灭绝、酷刑或严重侵犯信仰自由的人,无法证明自己具有“良好的品德”,从而永无入籍可能。

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被判1年以上,就会被视为犯过恶性重罪,所以恶性重罪的门槛很低。即使是法庭最后取消了判决,也会被永久禁止入籍,也就是说,只要有过判1年以上的记录,就不能证明自己具有良好的品德。

恶性重罪包括哪些内容?

对于许多海外华人而言,犯有谋杀的可能性很小,但是确有可能涉嫌“恶性重罪”。根据移民法规定,犯有恶性重罪的外国人不可入籍或申请庇护,也不可以给任何形式的豁免。

■ 移民国籍法规定不能入籍的恶性重罪共有21种,包括:谋杀、强奸、未成年人性侵犯;非法贩运受控制物质;非法贩运军火和破坏性设备;洗钱金额超过1万美元;犯有与爆炸物品和军火相关的罪行;暴力犯罪(入狱1年或1年以上);偷窃(入狱1年或以上);索要或接受赎金;儿童色情物品犯罪;敲诈勒索、赌博(1年及以上监禁);卖淫罪(有管理、运输和贩卖等行为);收集或传输机密信息;欺诈或欺骗罪、偷税(金额超过1万美元);贩卖外国人;因恶性重罪递解出境后再次非法入境;护照或文件做假(入狱1年或以上);未出庭罪(Failure to Appear Sentence,获刑5年及以上);贿赂、假冒、伪造或贩运车辆;妨碍司法、伪证、贿赂证人;逃庭(Failure to Appear to Court,获刑2年以及上);企图或阴谋犯恶性重罪。

从上面的恶性重罪清单中,可以看出,有些恶性重罪看上去并不是那么“恶性”,但对入籍却影响至深。比如说“未出庭罪”和“逃庭”,有些时候接到上庭通知(有些并非上庭,而是去交罚款等的通知),如果华人没有在意,那就构成“未出庭”或“逃庭”。另外,根据第二、第五巡回法庭的判例,以及最高法院最新的判例,持有2克以下的毒品并没有证据表明从中获利,不会被视为恶性重罪,但是仍然会给当事人申请入籍时带来许多的困难。

参与迫害信仰者永无入籍可能

前面谈到第三类无法入籍的行为,是迫害信仰。在这一类中,移民法具体列出了四类不能入籍的行为:

1. 参与纳粹者。任何申请人,如果曾经协助过纳粹德国政府或者纳粹德国的联盟集团成员政府,命令、教唆、协助或通过其他方式参与迫害过任何人,将永久不得入籍。

2. 参与群体灭绝。如果当事人曾经在任何时候命令、教唆、协助或通过其他方式参与群体灭绝,将永久不得入籍。移民和国籍法所指“群体灭绝”行为是指:在和平或战争时期,为了完全或部分灭绝某一国家、民族、种族或信仰团体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杀害这一群体中的成员;对该群体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通过药品、酷刑或类似手段给该群体成员导致永久的精神损伤;置该群体于部分或全部被灭绝的生活处境;以及采取防止该群体繁衍后代的行为;将这群体的儿童强力转入另外一群体。

3. 参与酷刑或非法杀害。申请人如果曾经命令、协助或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酷刑或非法杀害,将永久不得入籍。“酷刑”包括非法对在押或人身自由受限的人进行身体或精神上严重伤害。而“非法杀害”则包括不符合正常立法规定的杀害行为,这些行为不符合文明人的基本准则。

4. 严重侵犯信仰自由。如果申请人在担任外国政府官员期间,对严重侵犯信仰自由的行为负有责任,或者是这些行为的直接执行者,将永久不可能证明具有“良好的品德”。“严重侵犯信仰自由”的行为包括:酷刑;野蛮、非人道和侮辱性的对待与惩罚;未经指控过期羁押;绑架或秘密羁押信仰团体成员,导致该成员失踪;其他损害生存权、自由和人身安全的不道德行为。

从美国的立法来看,不断有新的内容补充到“恶性重罪”的清单中,总体上对入籍者的“合法性”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如果涉及到信仰迫害,不只是不能入籍,也不能入境,如果隐瞒实情进入了美国,即使成为公民也会被取消公民身分驱逐出境。因为法律在不停的变化之中,所以如果有移民或入籍愿望的华人,需要找专业的律师进行谘询。

来源:大纪元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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