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个马甲的劳教方式危害性何在?

作者:蔡慎坤 发表:2014-02-17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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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4年02月17日讯】在去年的法治改革成果中,劳教的废止和信访的弱化最受瞩目。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是法治的一大进步,也是习李新政良好的开端。但废除劳教仅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能否建立起符合宪法、符合公众期望、符合国际公约的法治制度,显得犹为迫切和重要。习惯于劳教思维的地方官员会不会让劳教换个马甲继续横行?近日微博上有网友贴出河南南阳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图片,并称有70岁的访民被非法拘禁在此。

以“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非法拘禁关押百姓在河南已存在多年,劳教废除之后,“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还有增多趋势。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去年12月24日一篇报道称,正阳县财政专门下拨30多万元经费,成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职能为对非法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
  
此前,该省多市、县政府在官方文件中都有类似表述:“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要求”,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由工作组统一组织公安民警进行初次训诫、警告,接回当地后还要“实行规范的‘三位一体、同步进行’训诫警告教育。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要在法定地点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

所谓“24小时不间断”、“不少于24小时”的训诫,实质就是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只能由法律制定,国家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立法权限作了严格规定,即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且立法机关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从河南的情况看,政府部门联合发文,完成了国务院也无权出台的“自由罚”。且有些假名“训诫”的自由罚在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时间上还“不少于24小时”。至于多至多少期限,没有人知道。如果任其胡作非为,岂不是刚刚废止的劳教制度也借尸还魂? 

源于1957年的劳教制度,早已沦为严重违反宪法、违反人权的“恶法”。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劳教制度开始制度化,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打击异己、维护腐败的工具。

由于劳教制度不须司法审判就可把人送入劳教所进行长达N年的“劳动改造”,多年来不少中外学者都指出这一制度的重大缺陷,被地方官员用劳教来打击异见人士或上访人员,早该予以废除。从以往案例来看,劳动教养已成为社会控制体系中的一个毒瘤,既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又极大地激化了各种社会矛盾。

据《中国劳动教养》1999年第3期报道,1983年“严打”曾创下劳教人员的历史纪录——22万多人。据《正义网》报道,2003年时,全国共有劳教场所310多个,干警职工10万多人,劳教人员31万多人。几乎达到了每一个地级市就有一处劳教所的规模。另据司法部数据,截至2008年,全国有350个劳教所,重犯率超过40%,劳教人员平均每天劳动超10小时,远高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所规定的日均劳动时间不高于6个小时的规定。

河南设立的这种训诫中心,虽然有地方政府或者职能部门下发的红头文件,但在法律上根本没有依据和保障,其做法跟劳教一样,都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但又比劳教制度更恶劣,因为劳教制度还有一整套程式,这种训诫中心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如同作恶的黑监狱,想把人关多久就关多久,实际上是一种有组织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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