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重谈夏俊峰案子究竟要说什么?

作者:汪华斌 发表:2014-03-1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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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4年03月18日讯】昨天碰到原来的邻居,因为他现在在法院工作;就说我们社会现在法院判决有没有人的观点渗透到法律之中。他说我们社会目前还不是法制社会,因为上级领导的指示还是经常会左右判决。我说我明白了夏俊峰为什么最后还是死刑,估计是上级领导的观点渗透之中;不然为何这次两会期间周强再次重申夏俊峰该杀。

本来夏俊峰案子早已经结了,我们也没有必要再论是非;然而最近周强提到沈阳夏俊峰案时所表现出的一边倒态势再次引发我们的思考,因为周强说:“夏俊峰是一名摊贩,杀了两个城管;造成一人重伤。但是就因为夏俊峰是摊贩,对方是城管;大家对城管有偏见,所以有些人、甚至有些社会上的大V就鼓动说这人不能杀”。“但是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虽然周强想借此强调公正司法的重要性,但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当初最高法院本身就带有这种观点而批准夏俊峰之死。

我们知道法制社会不以个人的偏见为判决依据,而应该以法律为准绳。正因为如此,所以没有以这人危险就该杀的概念;而应该是法律定位该不该杀。也正因为如此,我们社会将多年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依据去掉了;因为这还是人治的概念。如果夏俊峰杀人按照法律该判死刑就应该是死刑,也不能因为他杀的是城管不该判死刑就也要判死刑。所以说夏俊峰案子本来就赢得社会同情,是因为城管是强者而夏俊峰只能是弱者;也就是说决不会是夏俊峰主动挑衅城管,而只能是城管仗势欺人欺侮夏俊峰。再说如果城管文明执法,那夏俊峰能杀死城管吗?更重要的是夏俊峰说自己是正当防卫,所以我们都想到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极大。现在是夏俊峰正当防卫的铁证没有,但夏俊峰故意杀人的证据同样也没有呀。虽然后来法律认可故意杀人的证据更充分,但也不能说夏俊峰危险就该杀呀。

我们知道周强这种观点明显偏袒城管,因为城管是体制内的人;所以体制外的打死体制内的人必须死,而体制内的人打死体制外的人则可以免死;如湖南城管打死瓜农,不就没有被判死刑吗?要知道那可是在众目睽睽之下的杀人呀,为何周强不拿这个案例说城管该杀呢?说实在的话,如果是老百姓随便什么议论都是个人见解,但对于周强这样身份人的言论就不是什么个人见解了;实际是代表执法体系的观点。如果我们的最高执法体系是这种带有一边倒个人观点的见解,那么我们社会上级领导指示法律也就习以为常了。因为我们虽然说我们想向法制社会迈进,但实际还是上级领导负责制的体系。正因为如此,上级领导个人的观点左右法律应该是习以为常的事;因为你法官都是上级领导任命的呀。

说实话我们社会现在是任何矛盾都在激化,这难道就是一方的问题吗?看今天的社会频繁上演的城管与小贩、医生与患者(或家属)、领导与老百姓等方面的激烈冲突悲剧,这难道就是我们社会的弱者(小贩、患者、老百姓)的单方面问题吗?肯定不是,虽然我们不能说各打五十大板;但强权政治的意识在中国社会还是深入人心,所以以权谋私应该是我们社会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必然产生对立;于是对立后的社会舆论往往不是谴责强者的以权谋私,而是谴责弱者的正当防卫。就是在夏俊峰案件中,肯定不会是夏俊峰主动找城管的报复杀人;而是城管主动找夏俊峰再激化矛盾后的冲突。抛开正当防卫的理由是不是充分,但城管也应该是有过错的一方。正因为如此,即使夏俊峰真的该杀;我们的法律最高机关的发言人周强也不应该这么说,因为这是舆论司法导向的一种表现。

我们现在不是讨论夏俊峰案件,因为这个案件已经成为了过去;我们现在要说的是强权政治激化矛盾后,最后的定性难道就是弱者自负法律责任吗?法律不能仅仅只震慑弱者,法律也应该震慑强者。正因为如此,法制社会首先应该限制的是权力者的行为;因为它是规范法制社会的和谐共处的首要原则,从而使所有人都只能在法律的规范下三思而行地行使职能。所以有很多人说夏俊峰案并非是一个简简单单的故意杀人案,因为其背后凝结了很多转型期的社会之弊。这也是为什么在诸多类似案件中,作为弱势群体的人即使手持血刃却还会得到广泛的同情。说实在的话当年如果我不是法律毕业的人,恐怕我也会走上手持血刃对我打击报复之人的路;因为这领导的打击报复使我直接损失二千多万,估计任何人都不会冷静。只是因为法律意识使我冷静,即使损失再大也不会走极端;所以才避免了一起悲剧。但任何人的忍耐都是有限度的,这就是我们社会强权政治不计后果的原因。正因为如此,所以任何案件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依照法律事实而进行裁决;而不能按照领导的观点进行判决。因为这是司法机关唯一能做的,而不是迎合上级领导而定法律标准。也就是说任何法律判决都应该是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而不是被历史推翻。正因为如此,我们社会要想走上法制之路;最后的办法就是各级领导不要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法律,这就是人民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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