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养老制度

发表:2014-11-07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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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历代封建王朝对尊敬和赡养老人作了许多具体规定。

在夏朝,不孝顺老人者被判重罪,甚至被处以死刑。那时,不赡养老人,殴打辱骂老人,不给老人吃饱穿暖,老人生病不细心照料,都在不孝之列,其子女要受到处罚,处罚内容包括脸上刺字、割鼻子、斩脚、死刑等。

周朝每年举行一次“乡饮酒礼”,其目的是“正齿位、序人伦、敬老重贤、息事端、敦睦乡里”。由地方官主持,60岁以上的长者上坐,50岁以下者站着等候,以示尊敬。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纷争,民无宁日,但各国对老人仍然是敬重和关照的。当时规定70岁以上老人免一子赋役,80岁以上老人免二子赋役,90岁以上老人免全家赋役。《秦律》上规定了惩治虐待老人的办法:凡是殴打、虐待60岁以上的祖父母、曾祖父母的子孙,要将其流放或处死刑。

汉代推行“以孝治天下”的孝道,对养老问题更加重视,西汉时颁布了尊敬和扶养老人的法令——《王杖诏书令》。此令规定,持有“王杖”70岁以上的人,享有各种社会优待。同时,对于无亲属的老人、病弱的老人,也都有明确的照顾规定。汉文帝颁布《授粥法》:明确规定,80岁以上老人每月供给一定量的大米、肉和酒。同时规定:“凡孝于亲者人帛五匹。”不赡养老人者,将被处以死刑,尸体将被展示于街头,对父母、祖父母等长辈不敬者也将被判重罪。

为确保老人有子孙养老送终,北魏首创了“存留养亲”制度,此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就是说,犯人的直系亲属年老,家中无人赡养时,对于不是犯有十恶不赦的犯人,官府允许其留下来照顾老人,待老人辞世后再去服刑。

南北朝时期梁武帝还在南京建立了“孤独园”,专门收留赡养孤苦老人。

唐代十分注重孝道。规定:“男人七十、妇人七十五以上者,皆给一子侍。”除了定期发给80岁以上老人一定数量的粮食布帛作为养老金外,还规定,每年腊月聚集乡里的老人,行饮酒礼,由官府出资,举办酒宴,“使人知尊老养老之礼”。唐肃宗时建立了“普救病坊”,照顾无人赡养的老人。

南宋时期官府在杭州设立了“养济院”,对无人照顾的老人进行登记,由国家赡养。

明代对老人有三种优待,一是“尊年高”,二是“设里正”,三是“优致仕”。

清代,康熙、乾隆两帝凭借国家雄厚的财力、安定的社会环境,先后几次举行规模宏大的“千叟宴”,为“康乾盛世”添写了一段佳话。清朝规定,儿子再穷也必须设法赡养父母,如果因贫困导致父母自缢身亡,要按照过失杀父(母)罪被杖责100下,流放1500公里。

《诗经·大雅·既醉》云:“孝不匮,永不尔类。”意即孝子敬老的孝意无穷无尽,势必经常感化影响整个家庭,乃至整个民族。古代敬老、养老习俗,相沿至今,是值得发扬光大的优良传统

来源:河南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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