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少年打死女教师 未满14岁均不担刑责(图)

发表:2015-10-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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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东县小学女教师被害案中,3名嫌疑人均未成年。(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5年10月21日讯】湖南邵东县小学女教师在学校被害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澎湃新闻网》报道,根据一份落款为“邵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情况通报披露的信息,3名嫌疑人作案手段惊人:先用棍棒击打女老师头部,继而追打至厕所,并用毛巾捂住女老师口鼻,最终致其死亡。3人搜走财务后,将女教师尸体藏匿在床底,清理现场血迹后逃离现场。

更令人惊讶的是,根据上述情况通报,3名嫌疑人均为在校学生,年龄最大的13周岁6个月,最小的不满12岁。

如果上述通报情况属实,3名未成年嫌疑人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受害者亲属该如何又该如何主张权利?

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做出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据上述情况通报,因3名嫌疑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报送邵阳市工读学校教育。律师丁金坤解释说,按照规定,14周岁以下是绝对无刑事责任的年龄时期,而进入工读学校则是收容教养的一种具体方式。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告诉记者,考虑到青少年的身体和智力发育水平较低,其克制冲动的能力及认知能力较弱,各国都会制定一个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

“不过,随着社会的变迁,物质的丰富,青少年成熟期提前,接受的信息也比以前复杂得多,法律界有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提法。”皮艺军说。

律师丁金坤亦认为,由于近年来低龄犯罪案例增加,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下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些低龄化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如无法受到法律惩罚,不仅有违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反而可能产生反作用。”

若3名未成年嫌疑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中国侵权责任法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丁金坤说,受害方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未成年嫌疑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编辑: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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