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下 现行截取通讯条例形同虚设(图)

发表:2021-01-15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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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处截取通讯的工作由特首决定,外界无从得知内情,有议员质疑国安法凌驾于香港法例,令现行的截取通讯条例形同虚设。图为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图)表示涉及国安罪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将由另一机制进行。资料图片(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看中国2021年1月15日讯】香港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今日(15日)召开会议,讨论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早前公开的2019年报告。立法会议员郑松泰指,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曾表示无权,而且无法检讨国安处的截取通讯的工作,相关工作由特首决定,无须经小组法官审批,故外界无从得知内情,他质疑国安法凌驾于香港法例,令现行的《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形同虚设。

据《立场新闻》报导,今日出席会议的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被问及,现行条例是否涵盖即时通讯软件,例如 Signal、WhatsApp 等,李家超回应称,“法例已经充份涵盖,无论科技如何变化,我们都服从于法律。”又指如果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将由另一机制进行,但就强调警方亦受国安委监督,及须向国安委汇报。

李家超还表示,如果警方相信截听的资料涉及法律专业保密权,事前须向小组法官汇报,得到授权并批准行动;他又指,如果涉及法律专业保密权人士是涉嫌触犯法律的人士,警方截取其通讯是法律所允许的。

令据《苹果》报导,港版国安法有关截取和秘密监察的《运作原则及指引》指,截取和监察可由督察级或以上人员提出申请。而截取和“第1类监察”的授权由行政长官发出,“第2类监察”则由行政长官指定、总警司或以上职级人员便可发出授权;另有“紧急授权”可由警务处处长发出,事后再由行政长官确认即可。

虽然《运作原则及指引》列明,警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故意藉秘密行动得到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的资料,但当局在“特殊情况”下和具充份理据下,仍可提出申请,由特首审批。

上述“特殊情况”,根据国安法所指,包括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律师或相关人等会危害国安,或相信有关通讯是源于犯罪目的。

支联会副主席、大律师邹幸彤形容国安法定义空泛,近日国安处大肆逮捕55名民主派人士,当中包括律师。她坦言,实在难以预测何时律师会被视为疑犯,也很难判断通讯会否被截取,当中又会有多少涉及法律专业保密权资料。

她还表示,在国安法下,不论律师,还是客户,即使讨论案情本身,都担心通讯安全问题;而且港府明言,涉国安案件的截取通讯工作不受香港现行制度监管,根本无法制衡。

责任编辑:李松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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