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違憲的《條例》到底還要存在多久?
作者:徐禕珉
發表:2007-04-07 21:25
當重慶一個普通市民在自己的屋頂插上國旗的時候,無數的中國人都在為他加油,這個被譽為「最牛釘子戶」的人,正在保衛自己的家園,大家都支持他,不搬走。
這起事件和全國人大剛剛通過的《物權法》結合起來,成就了今年以來最大的話題。趁著這股風潮,越來越多的市民開始走向「釘子戶」的道路,他們要維權,他們堅持自己的權利,他們越來越不妥協了。
這些「釘子戶」事件的發展都有一個相同的模式:政府重新規劃土地用途——頒發拆遷許可證——拆遷單位和私人業主達不成協議——法院介入強制執行——私人業主抵制,從而變成「釘子戶」。
這個模式引發了大量的拆遷糾紛,在這些糾紛中,那些生活在生活邊緣的人群無一例外地被剝奪了他們的權利。循著這個模式上溯,就會看到那部沿用了多年的法規:《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這部法規的存在,讓那些無依無靠的市民失去他們賴以生活的居所;讓那些無權無勢的市民流血流淚,甚至失去了寶貴的生命;讓許多人覺得社會正義無法得到伸張。
這部法規賦予那些行惡者剝奪公民私有財產的四大特權——強制啟動權、強制簽約權、強制裁決的申請權和強制執行權。
這個《條例》的第十六條最為人詬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而這,正是它的蠻橫無理之所在。
它把裁決權授給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而這個部門正是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部門,它既然早已同意拆遷,那麼它的裁決就失去了一個基本的公正性。不錯,《條例》也授予被拆遷人向法院起訴的權利,可是《條例》還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還有比這更荒謬的嗎?
還有。
一方面,《條例》的第十三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另一方面,對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卻沒有作出任何安排,也就是說,雙方必須達成協議。
在文化昌明的今天,中國仍然保留著一個這麼既荒唐又蠻橫的《條例》,實在讓人不解。
根據記錄,這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由主管城建事務的建設部起草,國務院於1991年頒行,並於2001年修訂。我們還記得,中國的憲法在2004年就作出了一個重要修訂,新《憲法》的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從法律上講,這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明顯是違憲的。當一個公民不願意向發展商出售他們的房產的時候,《憲法》13條明確了他們有權保留他們的房產;當一個公民不願意以一個他們認為不合理的價格出售他們的房產的時候,《憲法》13條也明確了他們有權繼續住在那裡。
從2004年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就一直違憲。直至今日,這個《條例》引發的無數起悲劇不斷地讓人憤怒和絕望。
從各地「釘子戶」事件中,可以看到幾個狠角色在起作用。
一、發展商。它用一個可恥的價格收購那些民房,並且用無情的手段去拆他們的房屋。
二、行政當局。它沒有把市民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助紂為虐。
三、司法當局。它總是作出那些違憲的判決。
從這個角度上說,拆遷就就變成了一場骯髒的合謀。
一個值得欣慰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了,自從《物權法》實施之後,「釘子戶」將會越來越多,那些合謀越來越難以得逞。這是可以預見的。對中國來說,這是好事。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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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件和全國人大剛剛通過的《物權法》結合起來,成就了今年以來最大的話題。趁著這股風潮,越來越多的市民開始走向「釘子戶」的道路,他們要維權,他們堅持自己的權利,他們越來越不妥協了。
這些「釘子戶」事件的發展都有一個相同的模式:政府重新規劃土地用途——頒發拆遷許可證——拆遷單位和私人業主達不成協議——法院介入強制執行——私人業主抵制,從而變成「釘子戶」。
這個模式引發了大量的拆遷糾紛,在這些糾紛中,那些生活在生活邊緣的人群無一例外地被剝奪了他們的權利。循著這個模式上溯,就會看到那部沿用了多年的法規:《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這部法規的存在,讓那些無依無靠的市民失去他們賴以生活的居所;讓那些無權無勢的市民流血流淚,甚至失去了寶貴的生命;讓許多人覺得社會正義無法得到伸張。
這部法規賦予那些行惡者剝奪公民私有財產的四大特權——強制啟動權、強制簽約權、強制裁決的申請權和強制執行權。
這個《條例》的第十六條最為人詬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而這,正是它的蠻橫無理之所在。
它把裁決權授給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而這個部門正是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部門,它既然早已同意拆遷,那麼它的裁決就失去了一個基本的公正性。不錯,《條例》也授予被拆遷人向法院起訴的權利,可是《條例》還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還有比這更荒謬的嗎?
還有。
一方面,《條例》的第十三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另一方面,對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卻沒有作出任何安排,也就是說,雙方必須達成協議。
在文化昌明的今天,中國仍然保留著一個這麼既荒唐又蠻橫的《條例》,實在讓人不解。
根據記錄,這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由主管城建事務的建設部起草,國務院於1991年頒行,並於2001年修訂。我們還記得,中國的憲法在2004年就作出了一個重要修訂,新《憲法》的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從法律上講,這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明顯是違憲的。當一個公民不願意向發展商出售他們的房產的時候,《憲法》13條明確了他們有權保留他們的房產;當一個公民不願意以一個他們認為不合理的價格出售他們的房產的時候,《憲法》13條也明確了他們有權繼續住在那裡。
從2004年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就一直違憲。直至今日,這個《條例》引發的無數起悲劇不斷地讓人憤怒和絕望。
從各地「釘子戶」事件中,可以看到幾個狠角色在起作用。
一、發展商。它用一個可恥的價格收購那些民房,並且用無情的手段去拆他們的房屋。
二、行政當局。它沒有把市民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助紂為虐。
三、司法當局。它總是作出那些違憲的判決。
從這個角度上說,拆遷就就變成了一場骯髒的合謀。
一個值得欣慰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了,自從《物權法》實施之後,「釘子戶」將會越來越多,那些合謀越來越難以得逞。這是可以預見的。對中國來說,這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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