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右訴請最高人民法院判令中共中央統戰部負責賠償

作者:蔡楚/賀一歐 發表:2007-12-30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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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的老右賀一歐(浙江大學)、樓學禮(浙江大學)、葉孝剛(杭州師範大學)、葉光庭(浙江大學)、韓常先(浙江大學)、 施毓英(杭州師範大學)洪湛侯(浙江大學)、趙德煌(杭州師範大學)等八位高級教師、教授,偕同浙江部分反右運動受害者及其家屬子女,正式致函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請判令中共中央統戰部負責賠償。現將請賠償書全文附後:

訴 請 賠 償 書

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反右運動是毛澤東發動的,是中共全黨共同執行的,是中共中央統戰部具體領導、運作的。我們1957年被屈打成右派,慘遭無情打擊,殘酷鬥爭,歷時最長、株連最廣、蒙冤最深、損失最大,我們謹訴請最高人民法院判令中共中央統戰部負責賠償,理由是:

1、中共黨章規定,對黨員的最高處分是開除黨籍,黨章並無書載中共具有直接查處非黨公民的職能,中共直接給非黨公民以戴右派帽子的處分,是無章可循、違背黨章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未曾授予中共、中國也沒有哪部法律賦予中共可直接查處非黨公民的權力,中共直接給非黨公民以戴右派帽子的處分,是無法可依、違背法律的。中共和各民主黨派都應當是政治上平等、組織上獨立的政黨,中共直接給各民主黨派成員以戴右派帽子的處分,是違背組織原則的。中共承認反右運動出錯率在99%以上,卻又認定反右運動本身沒有錯,僅只是擴大化而已,這是違背實事求是準則的。據此種種足以證明:反右運動全錯非法。中共發動反右運動,侵犯公民權利致使蒙受損失,就得依法給右派以賠償。

2、國家憲法第41條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賠償的權利。走資派(大都是中共黨內的)和右派(大多是非中共人士)都是錯案,走資派根據國家憲法規定,予以賠償,右派根據中共政策規定,不予賠償,這是不公正的,是立黨不公。以中共政策規定否定國家憲法規定,是違憲犯罪。國家憲法必須遵守,立黨為公必須兌現,就得依法給右派以賠償。

3、198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下達落字第6號文件,責成上海搞旨在給右派補發工資的試點工作,甚至連工資補發在1981年1月開始都作了規定,但當時由於缺錢,文過作廢。今年財政超收收入高達7000億元,同時財政部向全國人大匯報,擬將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作為超收收入八大用途之一(詳見《報刊文摘》2007年11月2日頭版頭條)。諸如六四等歷史遺留問題政治上尚未平反,談不上賠償,跟錢還挂不上鉤。右派政治上早已平反,理應賠償,黨和政府也曾決定補發工資,只是至今沒有兌現。上述所指的"歷史遺留問題"非反右運動莫屬。現在國家有錢,以法治國早就載入憲法,就得依法給右派以賠償。

4、1947年臺灣爆發2·28愛國民主運動,遭到國民黨當局的血腥鎮壓,時隔48年,國民黨公開承認錯誤,徹底平反,一次到位,受害者及其家屬子女都獲得數目相當可觀的賠償,還樹立紀念碑,建立紀念館,興建2·28公園,以示與錯誤告別,決不再犯。反右運動已經過去足足50年了,經歷甄別、摘帽、改正,說要補發而後又未補發,反右運動糾錯不及時、不堅決、不徹底、不公正、不依法、不一步到位,這是明擺著的。有比較才能鑒別。共產黨始終堅持共產黨比國民黨好,哪就得更好依法給右派以賠償。



我們堅持索賠歷時30年,毫無成果,以致不得不在運用法律要求貴院判令中共中央統戰部負責賠償,請予回覆(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水湘苑7-3-301室葉孝剛),謝謝!


賀一歐(浙江大學) 樓學禮(浙江大學) 葉孝剛(杭州師範大學)

葉光庭(浙江大學) 韓常先(浙江大學) 施毓英(杭州師範大學)

洪湛侯(浙江大學) 趙德煌(杭州師範大學)

偕同浙江部分反右運動受害者及其家屬子女

200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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