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案再版 四川官員嫖宿幼女
發表:2009-05-11 23:00
2008年12月20日,經柏溪鎮某火鍋店老闆娘牟某介紹,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長盧玉敏以6000元價格與該縣未成年學生何某發生性關係。三個月後,受 害人何某在其姑媽的陪同下來到天池派出所報案。警方經過偵查,盧玉敏行為屬於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滿14週歲幼女而嫖宿不構成犯罪,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 留15日並處罰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被批准逮捕。
案發三月後報強姦案
2009年3月 3日14時50分,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媽的陪同下來到天池派出所報案:2008年12月27日何某被塗某、許某、牟某等人帶到柏溪鎮齊齊火鍋店附近一旅館, 與一名男子發生了性關係。接到報案後,宜賓縣公安局天池派出所高度重視,迅速出警,在受理此案初查後,於當日經縣公安局批准立為強姦案偵查。宜賓縣公安局 天池派出所並於當日下午將齊齊火鍋店的老闆娘牟某抓獲,根據犯罪嫌疑人牟某的供述,於3月4日將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盧玉敏、許某、顏某抓獲歸案。3月4 日,經宜賓縣公安局批准,將涉嫌強姦罪的犯罪嫌疑人盧玉敏和牟某刑事拘留。3月5日,將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塗某抓獲歸案。
找同學賣處6000元
塗某本想找顏某賣處,因顏某不干。2008年12月,顏某找到同學何某叫她去「賣處」,並將她介紹給同學許某,讓許某帶何某去。許某帶何某找到塗某,要塗某帶她去「賣處」。
2008年12月20日,何某被牟某某、塗某等人以「賣處」為由,帶到宜賓縣柏溪鎮某火鍋店。該火鍋店老闆娘牟某以6000元價格介紹給宜賓縣國稅局白 花分局長盧玉敏。當日15時許,盧玉敏在宜賓縣柏溪鎮某旅社二樓201房間內與何某發生了性關係。犯罪嫌疑人牟某從中獲利2000元,許某、塗某、何某等 人分別從中獲利數百元至1000元。
6名嫌案人依法受到處理
3月9日,宜賓縣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將 本案的案件材料交該縣公安局法制室審查處理。宜賓縣公安局介於此案涉及到在校未成年學生,又涉及到國家幹部,為了該案正確定性,及時依法處理,3月10日 上午,宜賓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高原主持召開案情分析會,召集分管局領導、法制室和辦案單位等部門負責人及其辦案民警就此案進行了案情分析。根據《最 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的批復》(法釋20034號)的規定:「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對方是不滿 14週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的」。經審查,盧玉敏確實不知道對方何某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因 此,盧玉敏不構成強姦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 是不滿14週歲幼女而嫖宿的,應予立案追訴」。經查,盧玉敏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滿14週歲幼女而嫖宿,因此,盧玉敏也不符合嫖宿幼女案的追訴條件。根 據以上司法解釋及相關法律規定,案情分析會形成一致意見。盧玉敏的行為屬於與不明知是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不認為是犯罪,只屬 於嫖娼行為。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當時在逃)的行為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應將二人提請縣檢察院批准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塗某、許某、顏某的行為雖然涉 嫌介紹婦女賣淫罪,但是三人在案發時均為未滿16週歲,不夠刑事責任年齡。盧玉敏的行為屬於嫖娼行為,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5000元;犯 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決定將二人提請縣檢察院批准逮捕。
3月11日,宜賓縣公安局以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的牟某、 牟某某提請縣檢察院批准逮捕。3月18日,宜賓縣人民檢察院批准了對犯罪嫌疑人牟某某、牟某的逮捕。3月30日,宜賓縣公安局已將該案移送宜賓縣檢察院審 查起訴。同時宜賓縣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加緊了對在逃嫌疑人牟某某的追捕工作,對犯罪嫌疑人牟某某上網追逃,並於5月4日,將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的牟某某抓 獲。
何某的同學塗某、許某和顏某分別受到宜賓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和罰款處罰。
==============================================================================
網友說法
嫖宿幼女,就是嫖宿民意
幼年時的恐怖經歷,對一個女孩來說是難以徹底忘記的,也是難以彌補所受到的心靈創傷的!也會在她們心頭留下永遠難以忘記的陰影,女孩的一生,其實已經在心理上揹負上了無期徒刑,要想恢復從前,談何容易。
一直不理解他們為什麼要「嫖宿幼女」?現今社會,散落於城市、鄉村各個角落的洗頭房、洗腳屋、桑拿浴場、歌廳舞廳、酒店賓館、車站碼頭裡到處都暗藏著以 出賣肉體謀生的「賣淫女」,想做一個嫖客真是一件非常簡單的事情,但這些公職人員為什麼偏偏喜好「嫖宿幼女」?當他們面對比他們自家兒女還小或相彷的女童 時,當他們看到尚未完全發育毫無女性魅力的女童身體時,當他們聽到這些稚嫩的面孔發出苦苦哀求時,當他們品嚐到嬌嫩的花朵流下屈辱的淚水時……,他們並沒 有終止自己的犯罪行為,當他們扭動罪惡的身軀時,他們已將自己的身家性命拋在了腦後;當他們心滿意足的提起褲子時,他們的快感遠勝於收受賄賂時的高興;當 他們向別人吹噓自己又搞了一個未成年的處女時,他們那副醜惡的嘴臉是怎樣的猙獰?
當我聽到法庭僅以「嫖宿幼女」罪來起訴這些國家公職 人員時,我已經認定了法律的死亡;當聽到法學專家們侃侃而談的解釋為什麼是「嫖宿幼女」而非「姦淫幼女」時,我已經認定了他們就是罪犯的幫凶。「強姦」和 「嫖宿」的本質區別不在於有沒有給付「嫖資」,而是有沒有違背女性意志,更何況這些心智尚未成熟的女童都受到了誘騙和脅迫。這麼清晰的法律界線,連主持正 義的法律機構都無法準確界定,我們也就不難想像那些「嫖宿民意」的事情是怎樣屢次發生的了。
未成年人是需要有監護人和法律來保護的,這事關我們每一個人。可能你就是兒童,那麼你是當事人,此事和你有關;可能你剛結婚還沒有小孩,但你很快會有,此事和你有關;可能你已經為人父母,掌上的明珠正在茁壯成長,那麼此事更和你有關。
可能你是在外打工的農民工兄弟,在你遙遠的家鄉留守著年幼的兒女,那麼此事和你有關;可能你是忙於工作,整天出差在外的白領,在你家裡有獨自上學的心肝 寶貝,那麼此事和你有關;可能你是忙於為人民服務的公僕,每天面對各種應酬鞠躬盡瘁而無暇照顧自己的孩子,那麼此事也和你有關;
在這 個社會,下一代是我們活下去的唯一希望,我們拋妻別子努力拚搏,我們無法能夠做到時刻保護自己年幼的兒女,她們有可能隨時遭受壞人的脅迫和傷害,我們唯有 寄希望於法律的威嚴來震懾那些膽敢侵害我們子女的惡棍,如果法律不能保護兒童卻避重就輕的庇護了犯罪份子,那麼誰敢保證這些掛著公職的禽獸下次還會不會把 他們罪惡的手伸向幼兒園裡去滿足他們的「處女情結」呢?
這次我再也無法克制自己內心的創痛,我不能昧良心去做旁觀者了。我們要勇敢的 呼籲法律的公正,讓那些踐踏法律的禽獸回歸人性的本質,要斬斷伸向我們希望的罪惡之手,就從此案的公正判決做起吧。再次呼籲,請以「姦淫幼女」罪來審判這 些惡棍吧,「嫖宿幼女」的罪名會讓受害的女童們背上無期的徒刑。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
案發三月後報強姦案
2009年3月 3日14時50分,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媽的陪同下來到天池派出所報案:2008年12月27日何某被塗某、許某、牟某等人帶到柏溪鎮齊齊火鍋店附近一旅館, 與一名男子發生了性關係。接到報案後,宜賓縣公安局天池派出所高度重視,迅速出警,在受理此案初查後,於當日經縣公安局批准立為強姦案偵查。宜賓縣公安局 天池派出所並於當日下午將齊齊火鍋店的老闆娘牟某抓獲,根據犯罪嫌疑人牟某的供述,於3月4日將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盧玉敏、許某、顏某抓獲歸案。3月4 日,經宜賓縣公安局批准,將涉嫌強姦罪的犯罪嫌疑人盧玉敏和牟某刑事拘留。3月5日,將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塗某抓獲歸案。
找同學賣處6000元
塗某本想找顏某賣處,因顏某不干。2008年12月,顏某找到同學何某叫她去「賣處」,並將她介紹給同學許某,讓許某帶何某去。許某帶何某找到塗某,要塗某帶她去「賣處」。
2008年12月20日,何某被牟某某、塗某等人以「賣處」為由,帶到宜賓縣柏溪鎮某火鍋店。該火鍋店老闆娘牟某以6000元價格介紹給宜賓縣國稅局白 花分局長盧玉敏。當日15時許,盧玉敏在宜賓縣柏溪鎮某旅社二樓201房間內與何某發生了性關係。犯罪嫌疑人牟某從中獲利2000元,許某、塗某、何某等 人分別從中獲利數百元至1000元。
6名嫌案人依法受到處理
3月9日,宜賓縣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將 本案的案件材料交該縣公安局法制室審查處理。宜賓縣公安局介於此案涉及到在校未成年學生,又涉及到國家幹部,為了該案正確定性,及時依法處理,3月10日 上午,宜賓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高原主持召開案情分析會,召集分管局領導、法制室和辦案單位等部門負責人及其辦案民警就此案進行了案情分析。根據《最 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的批復》(法釋20034號)的規定:「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對方是不滿 14週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的」。經審查,盧玉敏確實不知道對方何某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因 此,盧玉敏不構成強姦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 是不滿14週歲幼女而嫖宿的,應予立案追訴」。經查,盧玉敏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滿14週歲幼女而嫖宿,因此,盧玉敏也不符合嫖宿幼女案的追訴條件。根 據以上司法解釋及相關法律規定,案情分析會形成一致意見。盧玉敏的行為屬於與不明知是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不認為是犯罪,只屬 於嫖娼行為。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當時在逃)的行為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應將二人提請縣檢察院批准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塗某、許某、顏某的行為雖然涉 嫌介紹婦女賣淫罪,但是三人在案發時均為未滿16週歲,不夠刑事責任年齡。盧玉敏的行為屬於嫖娼行為,決定對其給予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5000元;犯 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決定將二人提請縣檢察院批准逮捕。
3月11日,宜賓縣公安局以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的牟某、 牟某某提請縣檢察院批准逮捕。3月18日,宜賓縣人民檢察院批准了對犯罪嫌疑人牟某某、牟某的逮捕。3月30日,宜賓縣公安局已將該案移送宜賓縣檢察院審 查起訴。同時宜賓縣公安局天池派出所加緊了對在逃嫌疑人牟某某的追捕工作,對犯罪嫌疑人牟某某上網追逃,並於5月4日,將涉嫌介紹婦女賣淫罪的牟某某抓 獲。
何某的同學塗某、許某和顏某分別受到宜賓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和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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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說法
嫖宿幼女,就是嫖宿民意
幼年時的恐怖經歷,對一個女孩來說是難以徹底忘記的,也是難以彌補所受到的心靈創傷的!也會在她們心頭留下永遠難以忘記的陰影,女孩的一生,其實已經在心理上揹負上了無期徒刑,要想恢復從前,談何容易。
一直不理解他們為什麼要「嫖宿幼女」?現今社會,散落於城市、鄉村各個角落的洗頭房、洗腳屋、桑拿浴場、歌廳舞廳、酒店賓館、車站碼頭裡到處都暗藏著以 出賣肉體謀生的「賣淫女」,想做一個嫖客真是一件非常簡單的事情,但這些公職人員為什麼偏偏喜好「嫖宿幼女」?當他們面對比他們自家兒女還小或相彷的女童 時,當他們看到尚未完全發育毫無女性魅力的女童身體時,當他們聽到這些稚嫩的面孔發出苦苦哀求時,當他們品嚐到嬌嫩的花朵流下屈辱的淚水時……,他們並沒 有終止自己的犯罪行為,當他們扭動罪惡的身軀時,他們已將自己的身家性命拋在了腦後;當他們心滿意足的提起褲子時,他們的快感遠勝於收受賄賂時的高興;當 他們向別人吹噓自己又搞了一個未成年的處女時,他們那副醜惡的嘴臉是怎樣的猙獰?
當我聽到法庭僅以「嫖宿幼女」罪來起訴這些國家公職 人員時,我已經認定了法律的死亡;當聽到法學專家們侃侃而談的解釋為什麼是「嫖宿幼女」而非「姦淫幼女」時,我已經認定了他們就是罪犯的幫凶。「強姦」和 「嫖宿」的本質區別不在於有沒有給付「嫖資」,而是有沒有違背女性意志,更何況這些心智尚未成熟的女童都受到了誘騙和脅迫。這麼清晰的法律界線,連主持正 義的法律機構都無法準確界定,我們也就不難想像那些「嫖宿民意」的事情是怎樣屢次發生的了。
未成年人是需要有監護人和法律來保護的,這事關我們每一個人。可能你就是兒童,那麼你是當事人,此事和你有關;可能你剛結婚還沒有小孩,但你很快會有,此事和你有關;可能你已經為人父母,掌上的明珠正在茁壯成長,那麼此事更和你有關。
可能你是在外打工的農民工兄弟,在你遙遠的家鄉留守著年幼的兒女,那麼此事和你有關;可能你是忙於工作,整天出差在外的白領,在你家裡有獨自上學的心肝 寶貝,那麼此事和你有關;可能你是忙於為人民服務的公僕,每天面對各種應酬鞠躬盡瘁而無暇照顧自己的孩子,那麼此事也和你有關;
在這 個社會,下一代是我們活下去的唯一希望,我們拋妻別子努力拚搏,我們無法能夠做到時刻保護自己年幼的兒女,她們有可能隨時遭受壞人的脅迫和傷害,我們唯有 寄希望於法律的威嚴來震懾那些膽敢侵害我們子女的惡棍,如果法律不能保護兒童卻避重就輕的庇護了犯罪份子,那麼誰敢保證這些掛著公職的禽獸下次還會不會把 他們罪惡的手伸向幼兒園裡去滿足他們的「處女情結」呢?
這次我再也無法克制自己內心的創痛,我不能昧良心去做旁觀者了。我們要勇敢的 呼籲法律的公正,讓那些踐踏法律的禽獸回歸人性的本質,要斬斷伸向我們希望的罪惡之手,就從此案的公正判決做起吧。再次呼籲,請以「姦淫幼女」罪來審判這 些惡棍吧,「嫖宿幼女」的罪名會讓受害的女童們背上無期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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