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听听失地农民的心声

发表:2009-05-05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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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响堂镇东法宝村老村民,就唐钢司家营铁矿征占土地开采矿石。响堂镇政府的一些领导在处理征地事情上行政不作为,乱用手中权力造成我们村民应有的生活保障及权益受到侵犯。向各位网友及媒体反映一下:

一、我们村现有人口864人,分别居住在两个小区,成为老村和新村。老村有386人,新村有496人。新村处在司家营铁矿开采区内,属搬迁村之一。我们村的土地处在矿区之内全部被征用。搬迁村享受镇政府及司家营铁矿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招工、养老保险、供暖供水、免费住楼房等。未能搬迁的村民且不能享受以上的待遇,为何同样失去土地的农民待遇不相同。

二、土地是农民所赖以生存的根本,没有了土地农民的生活出路何在。据司家营铁矿的工作人员向我们村民说,征地是按每亩八万元的价格,而到农村集体的是 2.08万元一亩,到村民手中的是1.68万元一亩。而到集体账目的款项也只是每亩1.68万元。剩余的资金现以不知去向。至于我村占用多少亩土地及付给多少补偿,没有任何人及单位向村民们公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建设用地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章第四十二条,等法律条款,对失去土地的农民有明文规定,不足0.15亩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有权享受招工、养老保险、生活补贴及居住住房等福利待遇。搬迁户享受上述待遇,未搬迁户未享受该待遇。响堂镇政府的一些领导在处理此事上,非法将我村未搬迁户理应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种待遇给剥夺了。作为镇政府就征地拆迁的工作做得好与赖且不论,超越组织权限,违法代上及政府征地搬迁,不顾农民利益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四、本应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等项,从未向我村民们公布过,镇政府的一些领导怕农民闹事。响堂镇的做法是少批多占,现以经违法征占15000亩地,而批复只有4201.2810亩。另外将司家营铁矿未能征用的一些地,用2.08万元的价格征购,然后再将这些土地进行拍卖,拍卖价格为40多万元一亩。拍卖土地余款有用到哪里?政府征地进行拍卖是不是属违法行为,上级领导机关应当如何处理这些违法事件。在征地搬迁前,镇里的有关领导在我们村召开了党员及村民代表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搬迁户和非搬迁户享受相同的生活待遇,这是有据可查的,任何人都无法改变的事实。为何镇政府的一些领导将这一事实给抹掉,造成不应有的矛盾,镇政府失信于老百姓。为啥、

五、由于我们村不能容纳人口增长需求住宅的要求,故新建一个据老村具有一公里的新村,新村又是搬迁村之一,享受住楼房的待遇。现在老村已无处可建住宅,供需要住宅人员居住。我村在搬迁村新址上建筑了9栋楼房,搬迁户是196户,剩余70多户楼房,被镇政府的一些领导强行拨给其他搬迁村使用。而应属于解决我村需住房用户的楼房,这样就没有了。失地的农户在今后的生活中,需建住房的农户应当如何解决。就连失地农民生存权解决不了,为何还要强征我们村的土地。

六、我们全体村民要求上级领导给我们查证一下,每亩8万元征地款支付给了农民1.68万元一亩,其余的资金用到何处,让镇政府及有关单位给予答复。用2.08万元征地,再将以40多万元价格拍卖,是否符合其国家法律。拍卖土地款项有用在何处。

七、2008年10月14日响堂镇人民政府打印发了,关于二期搬迁的有关政策及规定,也未张榜公布。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

非整体搬迁村集体及搬迁户,以村征地后剩余土地标准及搬迁户农业人口为标准,享受以上集体帮扶资金和搬迁户的有关政策。既然镇政府在规定之中已经说明了搬迁户与非搬迁户待遇相同,为何搬迁户每人一年得到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帮扶资金,我们未搬迁户未享受该待遇。司家营铁矿为适龄青年《女35周岁、男40 周岁》的户每户安排一名工人到企业工作,未搬迁的户却未能得到一个名额。我们村实属小康村,小康村的生活水平是怎样的国家是有规定的,现征地给我们村民造成生活水平很大的下降,严重背离了【国家土地法】的有关法律条款,望上级领导正视农民利益,保护农民利益。

八、司家营铁矿为没有适龄青年参加工作的农户补助每月每户我们失地的农民生活有保障,不至于上访、告状或造成群体事件发300.00元,对单身户和本户有一人失地农民给每户每月150元的补助。搬迁与未搬迁的农民失去同样的土地,为何出现不同的待遇。镇政府将自己的规定彻底推翻,自食于民众。司家营铁矿按人口发放的帮扶资金及补助资金,镇政府将这笔资金挪用到哪里去了。就上述的规定给付各种补贴还达不到原有的小康生活水平,而现在我们老村的村民未能得到任何补贴,可见生活艰难,上级领导机关是否许可任这样的乡镇领导胡作非为,为自己的一己私利、政绩而坑农害农。

九、由于司家营实属露天开采而产生大量废墟,镇政府成立了一个名为服务公司的单位,大量的出售废墟,将出售废墟的款项纳入镇政府的小金库,是否将这些资金挪用、私分、贪污,请上级部门领导查处为盼。土地问题而招致基层领导的腐败,也是现实社会的主要矛盾之所在,解决好农民与土地的相关问题,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三农,解决农民问题之根本。也是今年一号文件所提出的一个重点。切实执行政策与法律稳定民心,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各级党委及政府的要求与指示。由于镇服务公司大肆挖掘,出售土资源,而使尚可耕种的土地千疮百孔,耕地资源严重毁坏,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让人痛心。镇政府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国务院文件多次提出,严禁国家机关及政府经商做买卖,为何响堂镇政府顶风作案其原因又是什吗?谁又是他们的后台。如果将镇服务公司纳入失地各村村委联合统一管理,将这笔资金积累起来,按被征地的多少分配给各村,让各村办一个工厂或一些企业安置失地农民,这也是让失地农民增收。以稳定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是老百姓安居乐业的一项好措施。

十、现有被征用的土地有的土地已经有二三年之久,大量的土地被闲置,由于镇服务公司的非法开发,将闲置的土地用挖沟机挖了很多坑。大量的耕地被破坏,本来还能耕种的土地,没法耕种,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而响堂镇镇政府竟然不顾国家法律规定,违法操纵强行将大好的耕地损毁,造成好耕地的浪费。

响堂镇政府的一些领导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任意胡作非为,不执行国家法律与政策,甚至欺上瞒下。将我们村民的合法权益给剥夺。以上情况,经多次向镇及县有关部门及主要领导反映,未给于答复。在向镇反映情况时镇长居然要动用派出所民警镇压。罪名是扰乱政府办公,不给失地农民说话的权力。又是谁给与响堂镇一些领导这么大的权力,望上级领导见到此文章后,体恤失去土地农民,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惩治违法乱纪的这些社会蛀虫,还老百姓一个晴朗朗的天。

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响堂镇东法宝老村村民

2009、02、15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看中国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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