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夏玉榮原為弓礦公司總工程師兼科技質計處處長。1996年3月至2000年8月,夏以重點獎勵質量攻關的有關人員為由,要求綜合科科長塗某將從弓礦公司財會處領取的獎金,按夏的設定人員及數額發放後,所剩餘額由夏保管和使用。期間,夏收取人民幣662萬元,塗某以科技質計處及所屬班組人員的名義製作假獎金核銷。以這種方式,夏先後佔有獎金752萬元。夏還收取個體小礦點送交礦石計量的過磅費15萬元,據為己有。綜上,被告人夏玉榮佔有各種款項合計人民幣767萬元。另外夏對人民幣261萬元及美元37453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法院認為,被告人夏玉容目無國法,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其管理、分配國有財物的職務之便,侵吞國有財產700余萬元,且其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犯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其被審查後追繳全部贓款,故依法對其貪污犯罪從輕處罰,並與其巨額財產來源的不明罪實行數罪並罰。
庭審結束後,被告人夏寶容對宣判結果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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