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夏玉荣原为弓矿公司总工程师兼科技质计处处长。1996年3月至2000年8月,夏以重点奖励质量攻关的有关人员为由,要求综合科科长涂某将从弓矿公司财会处领取的奖金,按夏的设定人员及数额发放后,所剩余额由夏保管和使用。期间,夏收取人民币662万元,涂某以科技质计处及所属班组人员的名义制作假奖金核销。以这种方式,夏先后占有奖金752万元。夏还收取个体小矿点送交矿石计量的过磅费15万元,据为己有。综上,被告人夏玉荣占有各种款项合计人民币767万元。另外夏对人民币261万元及美元37453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玉容目无国法,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分配国有财物的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700余万元,且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被审查后追缴全部赃款,故依法对其贪污犯罪从轻处罚,并与其巨额财产来源的不明罪实行数罪并罚。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夏宝容对宣判结果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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