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議員司徒華:已聞磨刀霍霍聲--基本法23條立法

作者:司徒華 發表:2002-10-01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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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十一日,即美國「九一一」事件一週年的那一天,下午,香港高懸八號風球。無線電視記者來電,說得到來自某高官有關《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獨家消息,要求來訪問,以作反應。我答應了,記者和錄像隊於暴風雨中趕來舍下。訪問後,記者囑咐:這是獨家訪問,翌日下午才出街,務請在此之前不可向別家傳媒泄露。十二日清晨,我即離港外出,直至十七日深夜才返港,所以,我的訪問剪接成怎樣,還有沒有其它人的反應、其後其它傳媒的報導和評論怎樣,全不知情。《爭鳴》來約稿,而且截稿時間在即,幸而這是一個老問題,一向稍有認識,於是匆匆執筆。

記者的透露和提出的問題

在訪問中,記者透露:一、消息是直接來自某高官;二、這位高官答記者詢問是否曾與中央政府商討過此項立法時說,一直以來都與中央政府有密切聯絡,卻沒有正面回答曾否商討過《第二十三條》的立法;三、有關此項立法的文件,已經完成草擬,不久會向市民公開諮詢;四、拒絕了大律師公會的建議,把條文先提交法律改革委員會討論。

記者向我提出的幾個問題是:一、支聯會以有限公司形式註冊,此項立法將不會修改公司法,你以為如何?二、此項立法將會規定,連續公開發表分裂或攻擊中央政府的過激言論,可能會被控以分裂或煽動罪,你覺得怎樣?三、此項立法,將會對支聯會有什麼影響?支聯會將會怎樣應變?

整個訪問,歷時超過半個鐘頭,我可不知道有多少話出了鏡,只好不避重複,把所說了的都寫下來。

第二十三條前後的不同版本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全文如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以上是九○年四月頒布的最後定稿。在此之前,八九年二月公布的《基本法》(第二稿),條文並非如此,而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八九年北京的民主運動及其後的「六四」鎮壓,激發了香港百萬市民上街聲援,於是翌年頒布的最後定稿,便作了修改,加上了「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和「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顯然,這樣的修改是有針對性的。針對的,首先是八九年北京民運期間,香港市民的聲援行動;其次,其它以後類似的與中國民主有關的群眾運動;再則可以擴展為中央政府所不願意看見的其它與中國有關的事件。香港市民支持中國愛國民主運動,毫不涉及「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除非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但卻被暗示為「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從這樣地修改的針對性來看,據此而立法後,其打擊對象便可以想見了。

「連續」的言論竟當作行為

對記者提出的幾個問題,我是這樣回答的。

修不修改公司法,並不影響此項立法的實施和貫徹,因為它是凌駕於公司法文上的,公司法並不可以保護據此而註冊的團體。雖然一些政治團體,如政黨,也是根據公司法註冊的,但更多的是商業機構,其中不少是外資的,倘修改公司法,觸動的範圍將會很大,影響了外來投資,所以公司法便保留不動。有了這項凌駕公司法的立法,有了這樣的「牛刀」,便什麼都可以屠宰了。

「連續公開發表分裂或攻擊中央政府的過激言論,可能會被控以分裂或煽動罪」,這是很危險的立法,將會對言論自由造成極大的壓制和打擊。「連續」,多少次、多長時間才算是「連續」?「過激」,怎樣才算「過激」?有沒有客觀的標準呢?是不是某些人不喜歡聽的,就算是「過激」呢?其實,言論就是言論,行為就是行為,不能把連續說多幾次的言論就當作行為。有線新聞二臺,是連續二十四小時不停廣播的,如果同一條新聞這樣連續地廣播了,是不是就變成了行為?支聯會的五大綱領--「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已經連續喊了十三年了,這是不是會被檢控落罪?

荒謬的立法也必會被通過

支聯會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堅持一貫的立場和態度:一是反對,二是不怕,三是作好準備面對任何打擊鎮壓。在回歸之前,我們已對形勢的發展作了充分深入的估計。在九七年「六四」八週年燭光悼念集會上,我們的宣言已經闡明瞭各種準備,去應付任何橫逆。遊行、示威、集會,一定會一如既往地舉行。「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等口號,一定會繼續高呼。為此,我們會堅持到底,戰鬥到底,付出代價在所不惜。

今年春,在全國人大和政協舉行期間,李鵬和錢其琛已公開發表意見,催促香港特區盡快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看來是有點等得很不耐煩了。梁愛詩透露的消息傳出後,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鄔維庸竟說:現在來立法,已經太遲,本應回歸時就要立法。親共政黨和人士,還沒有看見法律的條文,就已經紛紛表態支持。梁愛詩雖然沒有正面回答,是否曾與中央政府商討過此項立法,但小孩子也會估計,是一定商討過的。看來,特區政府和中聯辦還會廣泛地發動親共團體和群眾,去製造聲勢,支持立法。根據當前立法會的票數來看,不管此項立法多麼荒謬,也會像「高官問責制」一樣,獲得通過的。

要從立法原意和動機去估計

香港法律人士,包括大律師公會和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都認為修改現行法例,如對《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有關「煽動意圖」的條文加以修訂,便不必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另行立法,以及先把諮詢文件交法律改革委員會討論的建議,特區政府都不予接納,這透露了「快刀斬亂麻」和「霸王硬上弓」的意圖。

對立法消息的反應,輿論主要集中於言論自由,也許這與傳媒本身有密切關係,所以報導較多。至於其它方面的條文,由於透露的內容不多,要討論也無從。有人估計,「連續公開發表」可能是虛招,先以此去吸引市民和輿論的注意力,到正式公布時略作放寬的修訂,使人有「從善如流」的感覺,忽視了其它削弱、剝奪人權和自由的條文。這樣的可能性不是沒有的,但決不能高估而放鬆警惕。

日前,香港電臺曾打算訪問臺灣副總統呂秀蓮,引來官方和親共人士的猛烈指責。這還未付諸行動,更沒有「連續公開發表」,已被聲色俱厲抨擊,顯然不在於「連續」的言論就變成行為。立法後,看不順眼的就可以引用寬闊的條文去打壓。從《基本法》這一條的修改經過,透露了立法的原意和動機,可謂「來者不善,善者不來」!我們要從共產黨的本質去認識這項立法的要害。

傳媒轉向的趨勢將更嚴重

自回歸以來,透過幾個途徑,很多傳媒都失去了客觀公正的立場:一、股權被與中國有密切關係的巨富財團收購了;二、一些有親共背景人員,擢升入傳媒重要職位;三、被政府不時提供獨家新聞收買和利用了。目前,因為還有一個自由市場,須要競爭讀者,不敢做得太露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後,既有威脅又有藉口,轉向的趨勢將會更嚴重。

近一年來,警權不斷擴大,市民遊行、示威、集會等權利受到限制,甚至多次被檢控。《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將會進一步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今年四月一日,某傳媒刊出一個這樣的愚人節笑話:最近發現了鄧小平的遺囑,裡面說的不是「五十年不變」,而是「五年不變」。這雖然是笑話,但也不是全無事實根據的。董建華連任第二屆特首,回歸的五年已過去,踏入第二個五年,隨著「高官問責制」的推行,香港形勢有了急劇轉變,改變了「慢慢來」的步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更是這改變了的步伐的標誌。這的確只是「五年不變」,到了第六年便很顯著地變了。

喚起香港市民和國際的關注

熱愛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的香港市民,應該奮起反對已聞磨刀霍霍之聲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假如香港的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繼續倒退,中國的民主、自由、人權、法治就更遙遠了。為了香港,為了中國,我們都要奮起。不要像被放在溫水裡煎煮的青蛙,不發現水的溫度逐漸上升,到醒悟時已太晚了!雖然奮起反對,未必能阻止得了惡法的通過,但喚醒了香港市民和引起了國際的關注,通過了的惡法也不能太容易執行和貫徹。

(本文作者為香港立法會議員、香港支聯會主席)
(爭鳴10月號 9/30/2002 17:56)(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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