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议员司徒华:已闻磨刀霍霍声--基本法23条立法

作者:司徒华 发表:2002-10-01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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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十一日,即美国“九一一”事件一周年的那一天,下午,香港高悬八号风球。无线电视记者来电,说得到来自某高官有关《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独家消息,要求来访问,以作反应。我答应了,记者和录像队于暴风雨中赶来舍下。访问后,记者嘱咐:这是独家访问,翌日下午才出街,务请在此之前不可向别家传媒泄露。十二日清晨,我即离港外出,直至十七日深夜才返港,所以,我的访问剪接成怎样,还有没有其它人的反应、其后其它传媒的报道和评论怎样,全不知情。《争鸣》来约稿,而且截稿时间在即,幸而这是一个老问题,一向稍有认识,于是匆匆执笔。

记者的透露和提出的问题

在访问中,记者透露:一、消息是直接来自某高官;二、这位高官答记者询问是否曾与中央政府商讨过此项立法时说,一直以来都与中央政府有密切联络,却没有正面回答曾否商讨过《第二十三条》的立法;三、有关此项立法的文件,已经完成草拟,不久会向市民公开咨询;四、拒绝了大律师公会的建议,把条文先提交法律改革委员会讨论。

记者向我提出的几个问题是:一、支联会以有限公司形式注册,此项立法将不会修改公司法,你以为如何?二、此项立法将会规定,连续公开发表分裂或攻击中央政府的过激言论,可能会被控以分裂或煽动罪,你觉得怎样?三、此项立法,将会对支联会有什么影响?支联会将会怎样应变?

整个访问,历时超过半个钟头,我可不知道有多少话出了镜,只好不避重复,把所说了的都写下来。

第二十三条前后的不同版本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如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以上是九○年四月颁布的最后定稿。在此之前,八九年二月公布的《基本法》(第二稿),条文并非如此,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八九年北京的民主运动及其后的“六四”镇压,激发了香港百万市民上街声援,于是翌年颁布的最后定稿,便作了修改,加上了“禁止……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和“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显然,这样的修改是有针对性的。针对的,首先是八九年北京民运期间,香港市民的声援行动;其次,其它以后类似的与中国民主有关的群众运动;再则可以扩展为中央政府所不愿意看见的其它与中国有关的事件。香港市民支持中国爱国民主运动,毫不涉及“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除非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但却被暗示为“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从这样地修改的针对性来看,据此而立法后,其打击对象便可以想见了。

“连续”的言论竟当作行为

对记者提出的几个问题,我是这样回答的。

修不修改公司法,并不影响此项立法的实施和贯彻,因为它是凌驾于公司法文上的,公司法并不可以保护据此而注册的团体。虽然一些政治团体,如政党,也是根据公司法注册的,但更多的是商业机构,其中不少是外资的,倘修改公司法,触动的范围将会很大,影响了外来投资,所以公司法便保留不动。有了这项凌驾公司法的立法,有了这样的“牛刀”,便什么都可以屠宰了。

“连续公开发表分裂或攻击中央政府的过激言论,可能会被控以分裂或煽动罪”,这是很危险的立法,将会对言论自由造成极大的压制和打击。“连续”,多少次、多长时间才算是“连续”?“过激”,怎样才算“过激”?有没有客观的标准呢?是不是某些人不喜欢听的,就算是“过激”呢?其实,言论就是言论,行为就是行为,不能把连续说多几次的言论就当作行为。有线新闻二台,是连续二十四小时不停广播的,如果同一条新闻这样连续地广播了,是不是就变成了行为?支联会的五大纲领--“释放民运人士,平反八九民运,追究屠城责任,结束一党专政,建设民主中国”,已经连续喊了十三年了,这是不是会被检控落罪?

荒谬的立法也必会被通过

支联会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坚持一贯的立场和态度:一是反对,二是不怕,三是作好准备面对任何打击镇压。在回归之前,我们已对形势的发展作了充分深入的估计。在九七年“六四”八周年烛光悼念集会上,我们的宣言已经阐明了各种准备,去应付任何横逆。游行、示威、集会,一定会一如既往地举行。“释放民运人士,平反八九民运,追究屠城责任,结束一党专政,建设民主中国”等口号,一定会继续高呼。为此,我们会坚持到底,战斗到底,付出代价在所不惜。

今年春,在全国人大和政协举行期间,李鹏和钱其琛已公开发表意见,催促香港特区尽快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看来是有点等得很不耐烦了。梁爱诗透露的消息传出后,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邬维庸竟说:现在来立法,已经太迟,本应回归时就要立法。亲共政党和人士,还没有看见法律的条文,就已经纷纷表态支持。梁爱诗虽然没有正面回答,是否曾与中央政府商讨过此项立法,但小孩子也会估计,是一定商讨过的。看来,特区政府和中联办还会广泛地发动亲共团体和群众,去制造声势,支持立法。根据当前立法会的票数来看,不管此项立法多么荒谬,也会像“高官问责制”一样,获得通过的。

要从立法原意和动机去估计

香港法律人士,包括大律师公会和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弘毅,都认为修改现行法例,如对《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有关“煽动意图”的条文加以修订,便不必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另行立法,以及先把咨询文件交法律改革委员会讨论的建议,特区政府都不予接纳,这透露了“快刀斩乱麻”和“霸王硬上弓”的意图。

对立法消息的反应,舆论主要集中于言论自由,也许这与传媒本身有密切关系,所以报道较多。至于其它方面的条文,由于透露的内容不多,要讨论也无从。有人估计,“连续公开发表”可能是虚招,先以此去吸引市民和舆论的注意力,到正式公布时略作放宽的修订,使人有“从善如流”的感觉,忽视了其它削弱、剥夺人权和自由的条文。这样的可能性不是没有的,但决不能高估而放松警惕。

日前,香港电台曾打算访问台湾副总统吕秀莲,引来官方和亲共人士的猛烈指责。这还未付诸行动,更没有“连续公开发表”,已被声色俱厉抨击,显然不在于“连续”的言论就变成行为。立法后,看不顺眼的就可以引用宽阔的条文去打压。从《基本法》这一条的修改经过,透露了立法的原意和动机,可谓“来者不善,善者不来”!我们要从共产党的本质去认识这项立法的要害。

传媒转向的趋势将更严重

自回归以来,透过几个途径,很多传媒都失去了客观公正的立场:一、股权被与中国有密切关系的巨富财团收购了;二、一些有亲共背景人员,擢升入传媒重要职位;三、被政府不时提供独家新闻收买和利用了。目前,因为还有一个自由市场,须要竞争读者,不敢做得太露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后,既有威胁又有借口,转向的趋势将会更严重。

近一年来,警权不断扩大,市民游行、示威、集会等权利受到限制,甚至多次被检控。《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将会进一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今年四月一日,某传媒刊出一个这样的愚人节笑话:最近发现了邓小平的遗嘱,里面说的不是“五十年不变”,而是“五年不变”。这虽然是笑话,但也不是全无事实根据的。董建华连任第二届特首,回归的五年已过去,踏入第二个五年,随着“高官问责制”的推行,香港形势有了急剧转变,改变了“慢慢来”的步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更是这改变了的步伐的标志。这的确只是“五年不变”,到了第六年便很显著地变了。

唤起香港市民和国际的关注

热爱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的香港市民,应该奋起反对已闻磨刀霍霍之声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假如香港的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继续倒退,中国的民主、自由、人权、法治就更遥远了。为了香港,为了中国,我们都要奋起。不要像被放在温水里煎煮的青蛙,不发现水的温度逐渐上升,到醒悟时已太晚了!虽然奋起反对,未必能阻止得了恶法的通过,但唤醒了香港市民和引起了国际的关注,通过了的恶法也不能太容易执行和贯彻。

(本文作者为香港立法会议员、香港支联会主席)
(争鸣10月号 9/30/2002 17:56)(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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