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愛滋病還可怕!!

作者:楊支柱 發表:2002-11-06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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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中國10月30日發表楊支柱的文章,現全文轉載如下□"據《江南都市報》報導,因家境貧困,一個中年漢子帶著挑籮,或牽或挑帶著4個孩子,竟然"荒唐"地到南昌想把孩子賣掉"渡過難關"。對這位父親,文中的形容詞是"荒唐",充滿了譴責之意。"

  這是2002年10月6日《南方都市報》時評版《"荒唐說"有些荒唐》一文的開頭。作者"檻外一人"說:"天下痴心父母,有誰肯將膝下兒女賣給不相識的路人?可世事無情,我想這位中年漢子因養不活自己的孩子,實在找不到辦法才出此下策的。別人看來荒唐,對他本人則似乎"合理":要是碰到了一個好人家,說不準孩子就有福氣了呢?"在文章的末尾,作者要我們"理解這位父親的難處",認為"只有這樣才能擺脫站著說話不腰疼的嫌疑,才能更有動力拿出具體行動幫助這樣的父親,讓所有的孩子都有飯吃,有學上,有尊嚴。"

  我到網上和圖書館找了一下,沒有找到《江南都市報》的相關報導與評論;但有些話還是不得不說。

  一

  我不是一個富人,且一貫同情弱者,決不是作者所說的那種"站著說話不腰疼"的主,我甚至贊同弱者在不得已時以暴抗暴;但是我堅決反對一切可能禍及無辜的行為(緊急避險與正義戰爭另當別論),何況賣兒賣女的父親禍害的是自己的骨肉!

  如果這個父親因為家境困難而帶著孩子沿街乞討,我會同情他;如果這個父親因為家境困難而把孩子送給親友或渴望孩子卻沒有自己孩子的夫婦,我會同情他;如果這個父親因為身處困境而脾氣暴躁經常打罵孩子,我會同情他;甚至,如果這個父親因為孩子不得溫飽而去偷、去搶,我也會同情他。作為一個父親,只有遺棄自己的孩子是極端不負責任的;而出賣自己的孩子,則在極端不負責任之外,又加上了邪惡。

  一個父親或母親實在沒有能力撫養自己的孩子(如自己病入膏肓無法帶孩子行乞),又找不到合適的人家領養,以至於不得不舍棄,他們也應該考慮一下孩子今後的安危,起碼應該偷偷把孩子送到孤兒院、幼兒園、醫院、學校或公安局院內,留下一定的食物、孩子的衣物及求助信箋。

  作為父親或母親,更不能通過舍棄孩子來取得報酬--這是什麼樣的昧心錢啊!"虎毒不食子","父毒"就可以變相"食子"麼?

  "要是碰到了一個好人家,說不準孩子就有福氣了呢?"這簡直是痴人說夢。如果一個父親無力供養自己的孩子而把孩子送給自己的親友,或者親友介紹的、確信是喜歡孩子並有能力撫養孩子的誠實公民,那倒可能是孩子的福氣。但是"賣"不是"送","賣"意味著誰出價高就給誰。這個出價高的"善人",沒準是拐賣人口的販子,沒準是喝"嬰兒湯"的衣冠禽獸,沒準是從孩子身上摘取人體器官出售的殺人屠夫!

  "賣給不相識的路人",還要辯解說這是為了孩子好,沒有比這更無恥的了。這樣的父親,叫人們如何怎麼能放心"拿出具體行動幫助"他?就不怕他把好心人捐助給孩子的錢拿去吸毒或嫖賭?如果我碰到賣孩子的"父親",我首先要懷疑他是不是拐賣兒童的人販子;確信是孩子父親後,我還要懷疑他是不是吸毒或賭博上了癮!

  我當然不反對人們對那些身處逆境的孩子們獻愛心,也殷切地盼望政府能夠本著公正、人道的精神解決弱者在中國的生存和發展問題。但是這跟譴責賣兒賣女的父親毫不矛盾。如果我們的良知還沒有完全泯滅,我們就應該問一問:被父親出賣的兒女與他們的父親相比,誰是弱者?

  不止是譴責。譴責之外,還應該讓這樣的父親去坐牢。賣兒賣女不符合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因為這種行為可能的侵害對象面要窄得多。但是賣兒賣女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第261條遺棄罪的構成要件--"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實際上賣兒賣女的父母在道德墮落的程度上跟拐賣兒童的人販子已經是各有千秋難分高下,連自己的孩子都能賣掉,這種心靈硬化的人要去拐賣人口恐怕也不會有什麼道德障礙,只是他們沒有足夠的膽量而已。

  不用說,在對這個父親治罪的時候應該考慮孩子的母親是否同謀,應該由政府資助妥善地解決孩子的撫養問題。

  二

  人人都應當享有言論自由,有人要為賣兒賣女的父親辯護,那是他的權利。但是"檻外一人"的辯護與律師的辯護在目的和作用上都是完全不同的。律師的辯護目的在於讓無罪的當事人不受處罰,讓有罪的當事人不受過重的處罰(也就是罰當其罪);而"檻外一人"在《南方都市報》上的辯護,卻旨在使賣兒賣女的父親連道德譴責都免除。從這種辯護中,我看到了一種不祥的徵兆,一種道德危機的徵兆。許多嚴重違背道德的行為,由於吏治腐敗、分配不公、生活所迫、秩序混亂、慾望膨脹以及輿論的錯誤導向等原因,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們不以為恥了。

  這種道德危機比賣兒賣女的單個案件要可怕得多。刑法的制裁,雖然形式上是針對所有的人的,但實質上是針對不特定的極少數人的。司法者不允許法不責眾,但立法者卻必須時刻記住法不責眾的道理。明智的立法者從來不制定針對多數人的刑律,因為這樣的刑律必定形同虛設:如果多數人都會犯某種罪,警察和法官哪夠用呢?刑法的這種侷限性決定了它必須依靠道德和輿論的支持。

  如果某一條刑律沒有道德和輿論的支持,如果社會上有相當多的人(甚至用不著佔人口的大多數)不認為該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是可恥的,那就意味著有其中相當一部分人背著警察、檢察官和法官時會犯這種罪,那就意味著察、檢察官和法官不夠用,那就意味著刑法對這一類犯罪的制裁要大打折扣。這個折扣大到一定程度會導致惡性循環:被抓住的某種犯罪越少,有這種犯罪念頭的人實際犯這種罪的就越多;由於執法力量的相對穩定(否則財政吃不消),犯罪的人越多也就意味著犯罪後逃脫法網的可能性越大;這反過來又進一步鼓勵犯罪,直至誰不犯罪誰總是吃虧乃至活不下去,最後連道德高尚的人也不得不經常犯罪。這樣的社會最終必然陷入絕對專制或無政府狀態中,無論是其中的哪一種結果都是令人不寒而慄的。

  "虎毒不食子",賣兒賣女不大可能像受賄、行賄與偷稅、漏稅那樣陷入上述惡性循環。我承認賣兒賣女的人絕大部分是生活所迫的底層人(也不都是,幾個月前我見過的一則報導中,父親賣兒就是因為再婚後受後妻的挑唆),但是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中國生活艱難找不到工作的人還會很多,如果沒有強烈的輿論譴責與相應的法律制裁,這種犯罪行為是可能在一定範圍內蔓延的。而這種犯罪蔓延的結果,不但將會有更多的兒童被狠心的父母置於可能是非常可怕的命運之中,在就業形勢極困難的今天,還可能產生一批以強迫妻子生孩子出賣為生的惡父劣夫。如果賣兒賣女蔓延開來被警察認為正常的話,還會從兩個方面助長拐賣兒童的犯罪:一方面,被出賣的孩子大多是被賣到人販子手中(想收養孩子的人通常從親友家或從孤兒院、醫院收養),為人販子提供了"貨源";另一方面,人販子將冒充被販賣的兒童的父母逃避警察的追查。儘管基於"虎毒不食子"的規律,賣兒賣女本身不易陷入惡性循環;但是如果賣兒賣女一旦不再受道德譴責,就會推動拐賣兒童罪陷入惡性循環。

  這可不是危言聳聽,我們知道高校裡偷飯碗就是這樣蔓延開來的:某些人在自己的飯碗一再被偷之後,一生氣,就從食堂"拿"了一大堆別人的飯碗藏在宿舍裡,這種報復行為導致了更多的人一再丟飯碗,於是他們反過來也去"拿"別人的飯碗,漸漸地基於報復的"拿"和基於佔有的"偷"就分不清了,最後是許多宿舍裡飯碗都成了堆,而食堂裡卻再也沒人敢放飯碗了。

  試想想那些自己的孩子被人拐賣的人,他們傷心的程度與丟飯碗相比何止萬倍!如果發現拐賣別人的孩子破案率極低,心中又沒有不可禍及無辜的道德律令,他們不是也可能基於報復去拐賣別人的孩子嗎?這個時候賣的已是別人的孩子,"虎毒不食子"的規律還能起作用嗎?如果賣到了好價錢而又安然無恙,報復性拐賣不會很自然地發展為牟利性拐賣嗎?

  法律不是萬能的,道德自律和輿論譴責的作用是決不可低估的。那些把法律與道德對立起來的人,不是糨糊腦袋,就是別有用心。

  三

  當社會秩序混亂、大量的人都經常受到侵害的時候,人們是否普遍懷有不得禍及無辜的道德律令就成為這個社會能否抑制犯罪、阻止社會崩潰(不是政府垮臺,獨裁政府人民往往盼望它垮臺)的決定性因素。即使社會崩潰了,懷有不得禍及無辜的道德律令的人的多少也極大地影響著重建的速度。

  "檻外一人"對賣兒賣女的父親濫施同情之所以引起我的高度警惕,不僅僅是因為賣兒賣女的行為本身是禍及無辜的,而"檻外一人"卻以生活所迫來為這種禍及無辜的行為辯護;這裡還隱含著一個更具普遍性與影響力的觀點,就是認為弱者或弱勢群體為了自己的生存、發展乃至為了報復而不擇手段,都是無可厚非的。

  9.11世貿大廈被撞毀後的陣陣喝采,山西連殺男女老幼14人的胡文海被許多人看成是鋤姦除惡的"義士",廣為傳誦的電視劇《水滸》的插曲,還有網上長盛不衰的各種劫富濟貧論(我並不反對濟貧,但認為只能通過追贓和民主財政來濟貧,堅決反對不問青紅皂白的劫富),都說明這種弱者或弱勢群體可以不擇手段的觀點已經在相當範圍內深入人心。

  我堅決反對弱者或弱勢群體有不擇手段、禍害無辜的道德豁免權。這不但是為了保護無辜者的神聖權利不受侵犯,也是為了弱者或弱勢群體自己的利益。"只許百姓放火,不許州官點燈"是決不可能的,弱者不擇手段的泄憤必定遭致強者不擇手段的報復。弱者和強者都不擇手段,吃虧的肯定還是弱者,因為強者有更多的手段可以採用。不擇手段還將導致弱者之間的互不信任、互相殘害,使弱勢群體內部成為一盤散沙(典型的例子是巴勒斯坦解放組織)。

  如果真是為了弱者或弱勢群體的利益,恰恰應該高舉"要擇手段"的旗幟,恰恰應該更多地強調國際法與國內的和平、民主、法治,並號召弱者與弱勢群體做守法的楷模。弱者或弱迫禾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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