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爱滋病还可怕!!

作者:杨支柱 发表:2002-11-06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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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中国10月30日发表杨支柱的文章,现全文转载如下□"据《江南都市报》报道,因家境贫困,一个中年汉子带着挑箩,或牵或挑带着4个孩子,竟然"荒唐"地到南昌想把孩子卖掉"渡过难关"。对这位父亲,文中的形容词是"荒唐",充满了谴责之意。"

  这是2002年10月6日《南方都市报》时评版《"荒唐说"有些荒唐》一文的开头。作者"槛外一人"说:"天下痴心父母,有谁肯将膝下儿女卖给不相识的路人?可世事无情,我想这位中年汉子因养不活自己的孩子,实在找不到办法才出此下策的。别人看来荒唐,对他本人则似乎"合理":要是碰到了一个好人家,说不准孩子就有福气了呢?"在文章的末尾,作者要我们"理解这位父亲的难处",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摆脱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嫌疑,才能更有动力拿出具体行动帮助这样的父亲,让所有的孩子都有饭吃,有学上,有尊严。"

  我到网上和图书馆找了一下,没有找到《江南都市报》的相关报道与评论;但有些话还是不得不说。

  一

  我不是一个富人,且一贯同情弱者,决不是作者所说的那种"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主,我甚至赞同弱者在不得已时以暴抗暴;但是我坚决反对一切可能祸及无辜的行为(紧急避险与正义战争另当别论),何况卖儿卖女的父亲祸害的是自己的骨肉!

  如果这个父亲因为家境困难而带着孩子沿街乞讨,我会同情他;如果这个父亲因为家境困难而把孩子送给亲友或渴望孩子却没有自己孩子的夫妇,我会同情他;如果这个父亲因为身处困境而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孩子,我会同情他;甚至,如果这个父亲因为孩子不得温饱而去偷、去抢,我也会同情他。作为一个父亲,只有遗弃自己的孩子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而出卖自己的孩子,则在极端不负责任之外,又加上了邪恶。

  一个父亲或母亲实在没有能力抚养自己的孩子(如自己病入膏肓无法带孩子行乞),又找不到合适的人家领养,以至于不得不舍弃,他们也应该考虑一下孩子今后的安危,起码应该偷偷把孩子送到孤儿院、幼儿园、医院、学校或公安局院内,留下一定的食物、孩子的衣物及求助信笺。

  作为父亲或母亲,更不能通过舍弃孩子来取得报酬--这是什么样的昧心钱啊!"虎毒不食子","父毒"就可以变相"食子"么?

  "要是碰到了一个好人家,说不准孩子就有福气了呢?"这简直是痴人说梦。如果一个父亲无力供养自己的孩子而把孩子送给自己的亲友,或者亲友介绍的、确信是喜欢孩子并有能力抚养孩子的诚实公民,那倒可能是孩子的福气。但是"卖"不是"送","卖"意味着谁出价高就给谁。这个出价高的"善人",没准是拐卖人口的贩子,没准是喝"婴儿汤"的衣冠禽兽,没准是从孩子身上摘取人体器官出售的杀人屠夫!

  "卖给不相识的路人",还要辩解说这是为了孩子好,没有比这更无耻的了。这样的父亲,叫人们如何怎么能放心"拿出具体行动帮助"他?就不怕他把好心人捐助给孩子的钱拿去吸毒或嫖赌?如果我碰到卖孩子的"父亲",我首先要怀疑他是不是拐卖儿童的人贩子;确信是孩子父亲后,我还要怀疑他是不是吸毒或赌博上了瘾!

  我当然不反对人们对那些身处逆境的孩子们献爱心,也殷切地盼望政府能够本着公正、人道的精神解决弱者在中国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但是这跟谴责卖儿卖女的父亲毫不矛盾。如果我们的良知还没有完全泯灭,我们就应该问一问:被父亲出卖的儿女与他们的父亲相比,谁是弱者?

  不止是谴责。谴责之外,还应该让这样的父亲去坐牢。卖儿卖女不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因为这种行为可能的侵害对像面要窄得多。但是卖儿卖女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61条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实际上卖儿卖女的父母在道德堕落的程度上跟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已经是各有千秋难分高下,连自己的孩子都能卖掉,这种心灵硬化的人要去拐卖人口恐怕也不会有什么道德障碍,只是他们没有足够的胆量而已。

  不用说,在对这个父亲治罪的时候应该考虑孩子的母亲是否同谋,应该由政府资助妥善地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

  二

  人人都应当享有言论自由,有人要为卖儿卖女的父亲辩护,那是他的权利。但是"槛外一人"的辩护与律师的辩护在目的和作用上都是完全不同的。律师的辩护目的在于让无罪的当事人不受处罚,让有罪的当事人不受过重的处罚(也就是罚当其罪);而"槛外一人"在《南方都市报》上的辩护,却旨在使卖儿卖女的父亲连道德谴责都免除。从这种辩护中,我看到了一种不祥的征兆,一种道德危机的征兆。许多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由于吏治腐败、分配不公、生活所迫、秩序混乱、欲望膨胀以及舆论的错误导向等原因,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们不以为耻了。

  这种道德危机比卖儿卖女的单个案件要可怕得多。刑法的制裁,虽然形式上是针对所有的人的,但实质上是针对不特定的极少数人的。司法者不允许法不责众,但立法者却必须时刻记住法不责众的道理。明智的立法者从来不制定针对多数人的刑律,因为这样的刑律必定形同虚设:如果多数人都会犯某种罪,警察和法官哪够用呢?刑法的这种局限性决定了它必须依靠道德和舆论的支持。

  如果某一条刑律没有道德和舆论的支持,如果社会上有相当多的人(甚至用不着占人口的大多数)不认为该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可耻的,那就意味着有其中相当一部分人背着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时会犯这种罪,那就意味着察、检察官和法官不够用,那就意味着刑法对这一类犯罪的制裁要大打折扣。这个折扣大到一定程度会导致恶性循环:被抓住的某种犯罪越少,有这种犯罪念头的人实际犯这种罪的就越多;由于执法力量的相对稳定(否则财政吃不消),犯罪的人越多也就意味着犯罪后逃脱法网的可能性越大;这反过来又进一步鼓励犯罪,直至谁不犯罪谁总是吃亏乃至活不下去,最后连道德高尚的人也不得不经常犯罪。这样的社会最终必然陷入绝对专制或无政府状态中,无论是其中的哪一种结果都是令人不寒而栗的。

  "虎毒不食子",卖儿卖女不大可能像受贿、行贿与偷税、漏税那样陷入上述恶性循环。我承认卖儿卖女的人绝大部分是生活所迫的底层人(也不都是,几个月前我见过的一则报道中,父亲卖儿就是因为再婚后受后妻的挑唆),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生活艰难找不到工作的人还会很多,如果没有强烈的舆论谴责与相应的法律制裁,这种犯罪行为是可能在一定范围内蔓延的。而这种犯罪蔓延的结果,不但将会有更多的儿童被狠心的父母置于可能是非常可怕的命运之中,在就业形势极困难的今天,还可能产生一批以强迫妻子生孩子出卖为生的恶父劣夫。如果卖儿卖女蔓延开来被警察认为正常的话,还会从两个方面助长拐卖儿童的犯罪:一方面,被出卖的孩子大多是被卖到人贩子手中(想收养孩子的人通常从亲友家或从孤儿院、医院收养),为人贩子提供了"货源";另一方面,人贩子将冒充被贩卖的儿童的父母逃避警察的追查。尽管基于"虎毒不食子"的规律,卖儿卖女本身不易陷入恶性循环;但是如果卖儿卖女一旦不再受道德谴责,就会推动拐卖儿童罪陷入恶性循环。

  这可不是危言耸听,我们知道高校里偷饭碗就是这样蔓延开来的:某些人在自己的饭碗一再被偷之后,一生气,就从食堂"拿"了一大堆别人的饭碗藏在宿舍里,这种报复行为导致了更多的人一再丢饭碗,于是他们反过来也去"拿"别人的饭碗,渐渐地基于报复的"拿"和基于占有的"偷"就分不清了,最后是许多宿舍里饭碗都成了堆,而食堂里却再也没人敢放饭碗了。

  试想想那些自己的孩子被人拐卖的人,他们伤心的程度与丢饭碗相比何止万倍!如果发现拐卖别人的孩子破案率极低,心中又没有不可祸及无辜的道德律令,他们不是也可能基于报复去拐卖别人的孩子吗?这个时候卖的已是别人的孩子,"虎毒不食子"的规律还能起作用吗?如果卖到了好价钱而又安然无恙,报复性拐卖不会很自然地发展为牟利性拐卖吗?

  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自律和舆论谴责的作用是决不可低估的。那些把法律与道德对立起来的人,不是糨糊脑袋,就是别有用心。

  三

  当社会秩序混乱、大量的人都经常受到侵害的时候,人们是否普遍怀有不得祸及无辜的道德律令就成为这个社会能否抑制犯罪、阻止社会崩溃(不是政府垮台,独裁政府人民往往盼望它垮台)的决定性因素。即使社会崩溃了,怀有不得祸及无辜的道德律令的人的多少也极大地影响着重建的速度。

  "槛外一人"对卖儿卖女的父亲滥施同情之所以引起我的高度警惕,不仅仅是因为卖儿卖女的行为本身是祸及无辜的,而"槛外一人"却以生活所迫来为这种祸及无辜的行为辩护;这里还隐含着一个更具普遍性与影响力的观点,就是认为弱者或弱势群体为了自己的生存、发展乃至为了报复而不择手段,都是无可厚非的。

  9.11世贸大厦被撞毁后的阵阵喝彩,山西连杀男女老幼14人的胡文海被许多人看成是锄奸除恶的"义士",广为传诵的电视剧《水浒》的插曲,还有网上长盛不衰的各种劫富济贫论(我并不反对济贫,但认为只能通过追赃和民主财政来济贫,坚决反对不问青红皂白的劫富),都说明这种弱者或弱势群体可以不择手段的观点已经在相当范围内深入人心。

  我坚决反对弱者或弱势群体有不择手段、祸害无辜的道德豁免权。这不但是为了保护无辜者的神圣权利不受侵犯,也是为了弱者或弱势群体自己的利益。"只许百姓放火,不许州官点灯"是决不可能的,弱者不择手段的泄愤必定遭致强者不择手段的报复。弱者和强者都不择手段,吃亏的肯定还是弱者,因为强者有更多的手段可以采用。不择手段还将导致弱者之间的互不信任、互相残害,使弱势群体内部成为一盘散沙(典型的例子是巴勒斯坦解放组织)。

  如果真是为了弱者或弱势群体的利益,恰恰应该高举"要择手段"的旗帜,恰恰应该更多地强调国际法与国内的和平、民主、法治,并号召弱者与弱势群体做守法的楷模。弱者或弱迫禾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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