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宏海「顛覆案」二審辯護詞

作者:作者:張宏海辯護人:張思之 閻如玉 發表:2003-11-15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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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一審判決不顧法庭審理的實際情況,不考慮控方的所有主要證據經質疑或被否定或被推翻的客觀事實,居然大體上抄錄「起訴書」的內容改為法庭的「審理查明」,認定張宏海等人「秘密非法成立了『新青年學會』組織」;此後「多次秘密聚會,提出改變現政權,實現社會的變革,重新建立一種自由化的社會制度,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該判決斷言:「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我們反覆地研究了案卷材料和一審庭審的實際,結合今天的法庭調查,統觀案情,認為一審判決對案件事實的描述摻雜了臆測,所持的理由充斥著武斷,所謂證據經質證之說,更是在基本方面遠離了庭審的實際情況,因此我們對該判決持否定性的評價。以下詳予辯析,為張宏海辯護--

先說證據。

一審判決列舉的證據包括手稿及日記(證據第13項、14項)及「戶籍證明」(證據第20項)共20項,詳盡無,我們僅就其中的主要幾項再次提出以下質疑:

關於三份證言(即前三項證據):

(一)黃海霞證言。她的證詞據判詞所引除敘述了楊子立、徐偉的個別言行之外,重點交代了「新青年學會成立的目的是要改變現行的政治、經濟體制,改變共產黨一黨執政的政權,建立新型的民主體制,支援共產黨領導的地位,動搖共產黨的威信。」這裡暫且不論個人的言行與「學會」的言行應加區別,也不論黃海霞所說的「目的」不見於該「學會」的章程,我要著重說明的是:她在作證之後,不久就向一審主審法官發了題為《關於我的證詞》的聲明,指出:「我的證詞中提到的他人思想的內容,都是我根據個人印象作出的推測。」請注意,是「推測」,而不是親見。親聞的事實。她還說:「我們中任何一個人從不都沒有在公共場合下明確地說要推翻政權的原話,我們從不用『推翻』這個詞。」這就從根本上推倒了上述證言的內容。然而這份重要的關於本人證詞的修正聲明,一審始終隱而不發,從不出示,更未質證,等到一審案結,方在卷中發現。我們可以不問一審的違規與不公,但問:依據這份聲明,一審確認的黃海霞的證言,除了說明控方在取證方面的瑕疵之外,還能說明甚麼呢?對於前證涉及的情況和問題,還有甚麼證明力呢?

(二)李宇宙證言。李作為「線人」,他對於張宏海等人的揭發,自始有他明顯的擺脫自我,戴罪立功的傾向,當庭受到4名被告人的一致質疑與徹底否定。李宇宙證言與黃海霞證言互不一致,大有出入,也暫且不論。他本人在逃亡國外、異國避難之後,就一再通過網際網路發表聲明,推翻了他前此對國安局作出的一切證言。我們一再要求李宇宙出庭質證,辯明真偽,一審法官避而不答。未置可否,二審以否決,令人遺憾。可是,未經合法程序質證的證言,怎麼能作為證據,據之定人以罪呢?

(三)範二軍證言。據控方提供復經一審判決確認的範二軍證詞是:「張宏海全盤否定共產黨,在聚會時的言論中有推翻共產黨的意思。」這個證詞,不僅被辯方才宣讀的範二軍今年十一月的新證與黃海霞的聲明所否定。細審檢方所舉的這個證詞的內容,更不難發現問題。人家言論中有甚麼「意思」,是否有「推翻」誰的意思,見仁見智,是聽者按照個人的領會或推測而發出的一種感悟,即出自主觀上的斷定,怎麼可以用感悟所得的「意思」加罪言者處以嚴刑?範二軍還證明說:「歸納起來,學會成員兩種觀點,都是要用不同的形式去推翻共產黨的領導,改變中國現在的道路。」哪兩種觀點呢?範二軍沒有出證,他那「都是」的判斷又證明著不存在兩種觀點。哪些「不同的形式」可以推翻共產黨的領導呢?範二軍也沒能出證,證明著他自己或者說不清楚或者根本沒有其事。用這樣的證詞來證實「顛覆案」的成立,有甚麼證明力呢?這樣的證詞毫無根據的價值顯而易見。必須指出:範二軍當初之所以要這作作證,與他在案中的身份關係密切。他應屬「另案處理」的同案犯。至於是否另行立案,如何處理,或者是否立案處理,判詞並不涉及,也與他的「同案」的身份無關,那時有沒有被人威逼或者急於立功。擺脫自我的情況,請一併予以審查。

綜合一審的判決認定的上述三份證詞,無一能夠作為證據證明張宏海有罪,無可爭辯。

二、「工作說明」

這是一審判詞列舉的一項重要證據。我們在一審列舉充分理由詳細說明該「工作說明」不是書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控方對此在法庭上未能作出哪怕是一語的辯駁,一審判詞也未能作出哪怕是一句的否定,但卻列為證據之第19項,證明「各被告人在幾次集會時的言論及觀點,」甚麼言論,哪些觀點,以統統不能實指,這是在證明甚麼呢?我們更有理由質疑:即使發表了言論。闡釋了觀點,又何罪之有?難道在與時俱進的今日又恢復了「思想犯罪」、「以言治罪」的極其落後的刑事制度了麼?這一點,相信合議庭不會准許。

三、涉及「新青年學會」(下稱「學會」)的證據,分列6項,綜合申辯如下:

(一)判 詞給「學會」定性的證據有章程草案、宣言未定稿和誓詞,主要是前兩項。關於章程,判詞只有一句話,即「宗旨為積極探索社會改造之道」。研究章程,宗旨問題當然是關鍵。卷中另有一份《章程草案》,其宗旨是「解放自己,改造社會」。內容多了自我解放一條。客觀地考察這兩條宗旨,這即是公民對自我的積極要求,又是對社會承擔並力圖實現的責任,無論從哪個方面看都構不成對政權的「顛覆」。關於宣言,判決書與起訴書一致,在它的那段「經審理查明」的主要斷語中都不涉及,而在證據的第11項中指出:該宣言證明:「學會對現政權不滿,並煽動廣大青年要有所行動。」對此,有四點質疑:第一、控方在一審中並未出示宣言的原件進行質證,卷中材料又不見宣言全文,顯然是胎死腹中的未定稿,不是正式宣言;第二、該示定稿中根本沒有涉及對現政權好或是不好的看法,不涉及滿意或者不滿意的問題;第三、所謂「有所行動」,是判詞強加於人的空帽子,而據該宣言未定稿的文字無非是要「從自身做起,解放自己,解放青年,勇敢地擔起改造社會,建立新世界……」。試看這些行動果然實施有甚麼不好,又何罪之有呢?第四、判詞中的「煽動」之說,不知來自何處,根據甚麼?列舉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煽動青年」的罪行,而又不是寫不出「煽動」的事實,於是不得迴避「煽動」的罪名,使證詞與判詞完全游離,這怎麼能判定被告人有罪呢?

(二)關於所謂「討論議題主要包括鬥爭策略及成為執政黨的近遠斯規劃」,列為證據之9,檢方名為「無標題議題」。認為出自張宏海。這份「議題」,原件上沒有題目,張宏海方才也斷然否認看到過,當然更不是他的手筆,查其內容,應是一份很重要的材料,可是,問題在於:其中的所謂「鬥爭策略」與「遠期規劃」看似驚人,與「學會」無涉,與張宏海無關。應當指出:本案在起訴之後一再退偵,不知何以對它不用筆跡鑑定,卻硬要強加給張宏海,這當然是不能接受的,建議二審補救。

(三)關於「規定了使用暗語等策略。」這是一審判詞的認定。但暗語的符號、標識及其內容都是甚麼?何時規定?又為何在20項證據中竟無一項涉及?證據中只有李宇宙一句「會員曾提出過使用化名」的證詞,即使該證成立,「使用化名」與「使用暗語」作為策略豈不是風馬牛?怎麼可以用捕風捉影的手法形成判決治人以罪!

(四)一審認定,張宏海等人於2000年5月「非法成立新青年學會組織」,「8月以來多次秘密聚會」,對此有兩點申辯:第一,非法成立組織,與成立非法組織是有原則性的區別。一審判決認定張宏海等人非法成立組織,無非是指他們的學會未經註冊登記,然而這僅屬違規,構不成犯罪,這是常識,更何況學會存在不足五個月就自動宣告解散,違規行為已自我糾正!第二,「秘密聚會」之說與實際不符,學會僅有的5次聚會,無一沒有非會員參加,基中大多還在會上就研討的學術問題或社會現象發表了意見,僅據卷載的就有熊晉仁、何忠州、劉軍寧等十一人,如此鬆散的、群眾性的「聚會」,從哪個角度說都沒有理由稱之為「密」這是常理。兩種情況都易判明,諸位法官定會明察。

以上是關於證據問題的申辯。應當補充說明的是:一審不將被告人的辯解作為證據,不符合《刑事訴論法》的規定,應請二審予以補救。

再說案涉的被告人言論與觀點等問題,分四點:

一、首先應著重說明:判詞中涉及的「言論」與「觀點」,除學會的章程與宣言外,都分屬於各被告個人,不是也不能視之為四被告人的統一的言論與觀點,更不是「學會」的言論與觀點。舉如判詞提出的《怎麼辦》、《做新公民、重塑中國》兩篇文章,出自個人,第一篇甚至不是學會成員的著作,至於文中的觀點,四被告人並不一致。卷有記載,2001年6月14日,預審員問作者:學會會員對你的文章中的觀點有甚麼看法?他明確答道:「楊子立對此不是很贊同。」這就充分證明我們的立論符合實際情況,判詞的斷法不合事理。

二、 關於「積極探索社會之道」以及「假民主」和「結束老人政治」等三個觀點與言論,我們在一審辯詞中已詳予辯析,說明被告人的無辜,不作重複。

三、關於「重新建立一個自由化的社會制度。」所謂「自由化的」社會制度,是一審判決的概括性提法,語出第17條證據之中,而張宏海,楊子立等人的提法僅限於自由主義,並非「自由化」。他們是把自由主義作為一種理論來探討的。眾所周知,自由主義即是一種學說,又是一種哲學思想,或是一種經濟觀點,有時也用來說明一種社會政治制度,總之不是一個侷限於政治範疇的概念,更不好引申為政治上的「自由化」而視為異端邪說予以討伐,甚至加人以罪。富有激情的青年人,對這一人類歷史發展中的重大理論性問題進行研究,即便在探討過程中有其失誤,即使他們的觀點不能為人所容,似也應予以鼓勵與引導而不宜約束與懲治!陳寅恪大師倡導的「自由思想,獨立精神」是治學的圭臬,做人的準則,至今熠熠生輝,光照後代。多少代人嚮往著,追求著自由!幾個青年人追求一點自由,主張一下自由主義,怎麼就該訴諸法律,予以嚴懲呢?相信各位法官能以明鑒。

四、關於「提出改變現政權」。這個提法也出自一審判詞的概括。所謂「改變」與「顛覆」決非同義。「改變現政權」更是意思含混、極不明晰的一個沒有確切含義的概念。「顛覆政權」則不同,它在法律上有著確定的含義與法定的條件,一審判詞任意換置概念假人以罪,是真的應予推翻的,請求改判,理在其中。

最後陳述本案焦點,提請審查。

審判長:根據全案材料客觀地研究案情之後,可知本案焦點在於幾個青年草創了一個學會即「組織」,又曾在網上和5次聚會中發表了關於社情與國情的言論,此外別無行為或行動。這就產生了三個問題:第一、該學會始終沒有一個正式的章程,因而還不能認為是一個正式的社團。第二、一個學會是否能構成對國家安全的危害,應從其宗旨與會構成和他們的言行中具體加以分析,方能得出實事求是的判斷。考察「新青年學會」,是幾個青年基於熱情而成立的,以學習研究主要活動方式的,極其鬆散的小小團體的雛形,他們在成立之後總共有5次聚會,討論關於社情、國情的學術性問題,目的在於「探索社會改造之道」。眾所周知,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舉國下下,正在為實現「振興中華」的目標而努力。振興的提出,說明諸事待興。而在這「待」與「振」的過程中必然有許多重大問題需要探索。試以本案為例,憲法明定的結社自由不正需要人們去探索實現之道麼?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構不能對國家安全的危害,第三,各會員即本案被告人的言論是否危害國家安全也應從言者的動機、目的審慎考察,有此言論、有些思想觀念,有人有權斷為「反動」,但退萬步說即使是「思想反動」,也還是思想性質的問題,畢竟同犯罪無關,按照政策,只能予以教育或是批判,決不該繩之以法,嚴予鎮壓。這是在研究本案的犯罪構成要件時必須把握的原則性界限,萬萬不能混淆或者偏離。一審判決的錯誤明顯,懇請糾正,另作明斷。

合議庭:本案超期羈押。超越嚴重,至盼二審對此給予關注,切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我們更指望二審能夠排除干擾,秉公執法。

張宏海辯護人:張思之 閻如玉

2003年11月3日(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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