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前分行長獄中自縊案 家屬質疑(上) ——採訪前中銀益陽分行長朱國勛之子朱浩傑(上)

作者:作者:楊銀波 發表:2004-01-07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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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朱國勛:男,漢族,1940年出生,中共黨員,高級經濟師。1957年入伍,1979年2月參加對越自衛戰爭,1982年轉業到湖南省益陽市人民銀行任副行長,1984年組建中國銀行益陽分行並任副行長,1988年升任行長,1990年任該行黨組書記,1997年退居二線任調研員,2000年正式退休。 2003年6月8日晚,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調查南流資金」為由,將朱國勛從私人住宅中帶走。2003年6月9日,以「涉嫌受賄罪」對其予以刑事拘留,並羈押於益陽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2003年6月22日,以「涉嫌受賄罪」對其實施逮捕。2003年8月15日,因證據不足,以「期限屆滿不能終結」將其延期1個月羈押偵查。

2003年9月19日,赫山區人民檢察院又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將朱國勛羈押至2003年10月14 日。2003年10月14日凌晨3時20分左右,朱國勛被人發現死於益陽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看倉(囚室)之外放風坪的晒衣鐵絲上。繼李尚平案、劉駿案等引起海內外強烈關注的「赫山命案」之後,朱國勛案成為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的又一個著名個案。基於朱國勛的「官員」身份,以及中國大陸大部分媒體普遍不負責任的新聞報導,朱國勛之死自公開以後在官方和民間普遍遭到誤解,該案也因此一直得不到徹底的澄清和公正的對待。在朱國勛之子朱浩傑與賀力員(朱國勛之妻)等親屬開會商議之後,2004年1月2日∼1月5日,現年30歲的朱浩傑先生代表朱國勛全體家屬鄭重地接受了我的採訪。本長篇採訪錄經朱國勛家屬親自核對後發表。

■朱浩傑訪談錄(上)

楊:朱浩傑先生,謝謝你代表你的家人接受我的採訪。凡是接受我採訪的人,我都有一個基本要求,那就是知道甚麼說甚麼,知道多少說多少,要誠實、要理性、要敢言。

朱:好,我保證真實的回答,我們全家也在此感謝你的幫助。我父親這個案子啊,很複雜,內外勾結,加上司法腐敗,證據不公開,我們沒有辦法知道更多的細節,但是我們堅信一點:我父親沒有受賄、挪用。

楊:我想知道你父親的性格、為人、政治觀點以及你們家人、鄰里、同行對他的評價怎麼樣?

朱:我父親16歲入伍,在部隊裡生活了24年,所以他的性格很正直,工作認真,肯承擔責任,說話直來直去,不會拐彎,生活上也很簡樸。但是他性格急燥,牛脾氣,因為工作上的事,比如貸款,也得罪了不少人。他在銀行工作20多年來,戰友、朋友來訪,甚至有工作關係的人,這些都是在家裡安排,從來沒有用公款招待過。做事情公私分明,我們找他要點汽油票他都不答應。在我們兒女的心中,他就是一個清官。我甚至覺得他有些迂腐,他經常對我說:「我的消費水平不高,我和你媽的工資足夠用了。貪污受賄不但害自己,也害兒女啊。」所以我們都理解他。現在事情搞成這樣,我們都替他不值,他在九泉之下也不會瞑目,因此我們一定要替他申冤。我父親的同事和戰友也一致認為他生活簡樸,工作認真負責,不喝酒,不抽煙,是毛澤東時期的好幹部,不相信他會有問題。所以在我父親的追悼會上,南縣中行的謝行長就對我說:「你爸死了的時候,益陽市政法委要人民銀行的王行長去做家屬的工作,王行長講:『益陽五大家銀行領導像朱行長這樣的人還少有,你們抓人的時候沒叫我去做工作,現在人死了要我去做工作,我不會去。』」

楊:去年6月8日,你父親被帶走是因為「南流資金」的問題,那麼他跟這個「南流資金」之間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中國銀行益陽分行當時是怎麼參與的?

朱:事情是這樣的。「南流資金」是鄧小平南巡之後,深圳房地產熱,湖南銀行很多資金都流入到了沿海城市開發房地產當中去了,報紙上說有百億那麼多。當時我父親出差到深圳,他的老上級深圳中信銀行行長劉淑良也勸他說可以搞。父親就說:「我們國家政策多變,不想搞。」劉淑良說:「如果政策變了,馬上收場,給職工、幹部謀點福利也好啊。」父親回來之後,就組織當時在益陽分行任副行長的劉芳以及信貸、計畫、辦公室等負責人開會研究:南流資金能不能搞?大家都一致認為可以搞。我父親就說:「不可不搞,不可多搞,要投得出,收得回。」這個會開了之後,辦公室主任何年初問我父親:「準備搞多少?」父親說:「一千萬以下。」之後他們就成立了房地產信貸部深圳辦事處。信貸科長王新民常駐深圳,他負責項目資金運作;計畫科科長鄧秋香負責資金調撥。這些項目的絕大部分資金都貸給了王新民和鄧秋香的朋友和老鄉。並且資金投入以後,項目沒有能夠如期完成,不繼續扶植,那麼資金無法收回,以致於後來投入的資金越來越多,達到2000多萬元。一直到1993年,朱鎔基下令緊縮銀根,規範貸款,並且明確了責任界線:「1993年6月以前貸出的『南流資金』不追究責任。」之後深圳的房地產下滑,資金沒有辦法收回。

楊:資金沒有辦法收回,那麼你父親是怎麼處理的呢?

朱:打官司啊,那個時候,他就帶著員工郭義生、羅利民和律師等人打官司凍結產權,並追回了幾百萬元。而類似的其他銀行,都沒有打官司,也沒有收回一分錢。可是當時深圳辦事處的黃建庭居然說:「朱行長敢打官司,就說明他沒有得好處,不然根本就不敢打官司。」不過由於司法腐敗,這些官司確實打得很不順利。父親死後,我們在家裡翻出他寫的留言:「司法腐敗橫行,官司一敗再敗。有房搞不到房,有錢搞不到錢,有理說不上理。司法公正,你在哪裡?法官們,你肩上的天平,怎麼不平?真理啊,你在哪裡?原則啊,到何處尋你?」父親在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庭的信中還寫了這麼一段話:「我們是國家銀行,有一套正規的財務手續,在費用開支上,當然不如個體戶靈活,此案弄成這樣,恐怕湖南高院有人失足。」當然,1999年,我父親也在《黨性黨風解剖材料》裡面檢討過,他承認:「我們為賺錢,補虧損,搞福利而決定搞南流資金,後來出現了失控。」

楊:像這個「南流資金」的事情,益陽市公檢法是怎麼處理的呢?

朱:2003年以前,對於整個「南流資金」,益陽市公檢法都沒有立過案。一直到2003年年初,益陽市人民銀行因為「南流資金」等問題抓了十幾個人。去年6月4日,王新民被捕。王新民被抓前後,就有很多人提醒我父親,父親都說:「我沒問題不怕查!」所以,我家的錢、存摺都沒有收起來,一直到去年6月8日晚上才被檢察院搜收扣押。但是鄧秋香等其他人,在他們家裡都沒有搜出任何錢物。很奇怪。

楊:能不能說一下去年6月8日晚上你父親被帶走時的具體情形?

朱:那天晚上10點鐘,我父親正在家裡看報紙,中行紀檢委書記譚蘭香帶了檢察院的兩個人到我家裡說:「請朱行長協助調查南流資金,跟我們走一趟。」父親說「好」,就跟他們走了。接著就來了十幾個人抄家,搜走了有效證券、幾個寫有子女和親戚名字的存摺,一共是60多萬。當時我母親就說:「你們抓錯了人!不該抓的抓了,該抓的沒抓!」過了幾天,益陽分行現任行長劉芳就問我母親:「哪個該抓?哪個不該抓?」

楊:嗯,劉芳這個人的名字我要好好記住。我們現在回過頭來看,你父親涉嫌的這些罪名很奇怪哈,一變再變,從「調查南流資金」到「被舉報受賄」,再到「涉嫌受賄罪」,再到「涉嫌挪用公款罪」,作為最為接近於他的家屬,你對此有何具體瞭解和反駁意見?

朱:我們掌握的情況是,去年6月9日赫山區檢察院僅憑「被舉報受賄」就將我父親刑事拘留。然後到了6月22日呢,在父親還不具備逮捕條件的情況下,檢察院就濫用逮捕措施,一關就是128天,到死的時候都還是零口供。就「受賄」的證據而言,在《刑訴法》第42條規定的7種法定證據中,除了只有舉報者的舉報(即「證人證言」)之外,並沒有其他「受賄」的法定證據:既沒有本人承認「受賄」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口供)」,也沒有「受賄資金」來龍去脈的「物證、書證」,更沒有「受賄」過程的「視聽資料」等等。也就是說,並沒有形成能夠相互印證的「受賄」證據鏈。更何況,依據《刑訴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說我父親涉嫌受賄,這個法定證據是不充足的。

楊:那麼這個「涉嫌挪用公款罪」呢?根據我的瞭解,去年10月21日下午,赫山區檢察院向你們通報的《偵查情況通報》中,就說過「朱國勛涉嫌『受賄10萬元以上』;並涉嫌『挪用公款800萬元』」。

朱:我跟你說一下我們家的經濟來源吧。我父親的工資、獎金、福利、出差補助加起來每個月有2500多塊錢,我母親在工商銀行的工資每個月有1400塊錢,兒女也大多都在銀行工作。1995年、1996年,我母親炒股,賺了20多萬,這些錢都是干乾淨淨的,是可以查證的。說我父親「受賄10萬元以上」,就像剛才講的,這是沒有事實的。我父親在看守所託人帶衣服的時候,曾經說過:「我沒有受賄、挪用,最多隻有一個領導責任。」至於800萬挪用,有兩筆:一筆是 300萬,這筆錢被鄧秋香瞞著我父親轉到了她哥哥的手裡,他哥哥是個甚麼人呢?他哥哥因為一起黑社會綁架案在逃兩年;一筆是500萬,這些錢並沒有脫離所有人(中行)的控制,也沒有《刑法》第384條所規定的挪用公款的三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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