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院承認臺灣是主權國家

發表:2004-03-08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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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魁北克法院裁決臺灣是主權國家,引用現任總理之父認定臺灣獨立主張且合於國際公法上國家構成四要素。

針對臺灣做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共識,在國際間又有新的支持聲音。據加拿大聯邦魁北克高等法院上月一項判例內容指出,一個國家是否受到其他國家的承認,並不妨礙其成為國家的事實,國家的誕生及存在才是問題關鍵;臺灣合於國際公法上國家構成四要素,為主權獨立國家。這項支持臺灣主權地位的判例,已成為加國司法史的判決先例。

這項判例的產生,源自2000年10月31日在中正機場所發生的新加坡航空失事案;一位加拿大人因此受傷,因而向加拿大聯邦魁北克法院控告新航。但新航將臺灣民航局列為共同賠償責任的第叁人,臺灣民航局則向魁北克法院申請「國家豁免」作為程序抗辯。

但加拿大聯邦魁北克高等法院去年10月22日隨即做出對我有利之判決,判決臺灣合於加拿大「國家豁免法」中享有豁免權的「外國」,判例中並認定臺灣為「主權獨立國家」。新航原先揚言上訴,但最後在今年2月10日上訴期限前撤回訴訟,使該案成為確定的判例。

加拿大聯邦魁北克高等法院審理該案的法官MarieSt.Pierre在判決文中指出,加國國家豁免法並未對「外國」做出定義,「國家豁免」的原則源自國際習慣法,因此須從國際公法中尋找相關定義。

判決文強調,一個國家是否受到其他國家的承認,並不妨礙其成為國家的事實,國家的誕生及存在才是問題的關鍵。臺灣合於國際公法上國家構成的四要件:臺灣有固定領土、人民、有效存在的政府以及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判決文並引用加拿大國際法年報中曾刊登現任總理PaulMartin,Jr之父、前加國外長保羅馬丁在1968年的演講內容指出:「我們接受1949年中國大陸勝利的事實……然而我們認為,臺灣有效的政治獨立亦是政治事實。」

我駐加拿大代表處認為,加拿大魁北克聯邦高等法院此一裁決確定臺灣系主權國家,已成為加國司法判決的先例,具有深遠影響,並將有助於臺加雙邊關係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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