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院承认台湾是主权国家

发表:2004-03-08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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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魁北克法院裁决台湾是主权国家,引用现任总理之父认定台湾独立主张且合于国际公法上国家构成四要素。

针对台湾做为一个主权独立国家的共识,在国际间又有新的支持声音。据加拿大联邦魁北克高等法院上月一项判例内容指出,一个国家是否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并不妨碍其成为国家的事实,国家的诞生及存在才是问题关键;台湾合于国际公法上国家构成四要素,为主权独立国家。这项支持台湾主权地位的判例,已成为加国司法史的判决先例。

这项判例的产生,源自2000年10月31日在中正机场所发生的新加坡航空失事案;一位加拿大人因此受伤,因而向加拿大联邦魁北克法院控告新航。但新航将台湾民航局列为共同赔偿责任的第叁人,台湾民航局则向魁北克法院申请“国家豁免”作为程序抗辩。

但加拿大联邦魁北克高等法院去年10月22日随即做出对我有利之判决,判决台湾合于加拿大“国家豁免法”中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判例中并认定台湾为“主权独立国家”。新航原先扬言上诉,但最后在今年2月10日上诉期限前撤回诉讼,使该案成为确定的判例。

加拿大联邦魁北克高等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MarieSt.Pierre在判决文中指出,加国国家豁免法并未对“外国”做出定义,“国家豁免”的原则源自国际习惯法,因此须从国际公法中寻找相关定义。

判决文强调,一个国家是否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并不妨碍其成为国家的事实,国家的诞生及存在才是问题的关键。台湾合于国际公法上国家构成的四要件:台湾有固定领土、人民、有效存在的政府以及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判决文并引用加拿大国际法年报中曾刊登现任总理PaulMartin,Jr之父、前加国外长保罗马丁在1968年的演讲内容指出:“我们接受1949年中国大陆胜利的事实……然而我们认为,台湾有效的政治独立亦是政治事实。”

我驻加拿大代表处认为,加拿大魁北克联邦高等法院此一裁决确定台湾系主权国家,已成为加国司法判决的先例,具有深远影响,并将有助于台加双边关系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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