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院裁決:國親先付費5月10日開始驗票

發表:2004-04-21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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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親提除的陳呂當選無效之訴,臺灣高等法院4月21日下午再開合議庭,高院在開庭後表示,原告國親應於5月5日之前,先行繳納6000萬元的費用,若一切順利,預估在5月10之前可以展開驗票作業,並希望在520之前完成驗票工作。

因選舉訴訟引發的驗票事項,4月21日有重要突破。臺灣高等法院裁示,五月十日前開始驗票,希望十天左右完成,由原告國親聯盟預納新台幣六千萬元做為驗票費用,多退少補,也就是整個司法驗票,有可能在五二零總統就職前完成。

國親律師蔡玉玲於開庭結束後玲轉述法院裁示指出,合議庭法官裁示五月十日前開始驗票,希望十天左右完成,費用方面,希望原告預繳六千萬元,多退少補,繳納時間是五月五日,四月二十八日臺高院將再召開一次準備庭,對驗票流程與驗票相關認定標準做最後一次確認,採公開庭,屆時法官將請中選會派人到庭,協助確認驗票標準。

蔡玉玲表示,法院今天也要求兩造在五天內,提報各自能派往各地方法院負責驗票的律師名單,而驗票場地部分,合議庭將尊重各地方法院的決定。

至於藍綠對中選會三個無效票認定圖例的爭議,國親律師姜志俊結束出庭後表示,法官認為第二十二、二十六項圖例,屬事實認定,未來驗票時若該張選票牽涉這兩種圖例,則應列為爭議票,交由法官認定,而第六項圖例,合議庭裁示將請中選會派人到庭,說明當初為何列為無效票的認定標準。

國親在驗票協商時,特別點出三種中選會的「無效票」認定圖例,分別是第六、二十二、二十六項,國親認為,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六十條規定,這三種應被認為有效;中選會在總統大選中共列舉七種有效票、二十六種無效票認定圖例。

但陳呂陣營一直持反對意見,認為中選會既然訂出選票認定標準,就不應再有所更改,即便是法官也不宜做逾越中選會標準以外的認定。

東森新聞說,高院21日合議庭裁示如下:在驗票人員方面,兩造同意由中選會就各驗票組選派兩位選務人員協助驗票,就有問題的彌封部分先以拍照存證並記明勘驗筆錄。

在驗票標準方面,兩造同意就選票暗記部分,於驗票過程不全面勘驗,如發現驗票過程中選票數額有異狀,兩造可以再聲明調查證據。此外,兩造訴訟代理人應向本院陳報在各地方法院負責聯絡之律師,至少一人。

國親律師蔡玉玲表示,有關「金士頓」交給司改會用作驗票費用的一億元捐款,在作業上恐趕不及,至於所動用的律師人數,國親方面為312人。

據指出,此次開庭的重點有「驗票費用」及「驗票標準」兩項;雙方律師在開庭前分別表態,國親主張驗票標準應回歸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相關爭議票由法官認定是否有效,但陳呂方面仍堅持應尊重中選會所公布的選票認定圖例,陳呂陣營也建議放寬參與驗票的兩造代理人資格,應不限律師。

為求驗票公正客觀,國親律師團主張應在法院進行驗票。國親律師團說明,具體好處計有「場所安全」、「不必另行租用及架設錄影器材」、「影印選票安全方便」、「節省大筆場地費」及「節省大批維安警力」等。除可減少人力、物力、時間之外,在法院內驗票也完全符合司法驗票的「司法權主導原則」。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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