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異地嫖娼被抓 兩地警方對峙

發表:2004-08-12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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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多天前,西嶽華山腳下的華陰警方在清查行動中查獲一起賣淫嫖娼案,而嫖娼男子是來華山旅遊的河南省鄭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隊一名中隊指導員。當華陰警方依法傳喚嫖娼者時,與其同行的多名民警出面阻攔近一小時--

  河南一讀者舉報怪案

  8月4日下午,有河南讀者向本報舉報:7月2日晚,河南省鄭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隊組織民警到華山旅遊,住在位於華山腳下、310國道邊的交通賓館。當晚,該大隊一名中隊指導員姚某(後經記者調查為鄭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隊車站中隊指導員)、六中隊隊長張某等3人吃過晚飯後,到賓館4樓按摩,並接受小姐提供的性服務。當時,幾人就被負責該賓館治安管理的當地派出所民警抓住,其中一人掙脫後跑到一樓向帶團的領導匯報。當地派出所民警準備將姚某等兩人帶離賓館時,鄭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隊來旅遊的二十多名民警全部出動,攔截辦案民警並要求放人。

  這名報料的讀者還稱:雙方對峙時,當地派出所民警報警請求「110」和特警支援,對方遂表示不再阻攔,願意到派出所接受處罰。隨後,帶隊領導帶著幾名中層幹部,跟著派出所民警來到位於310國道南邊的華山派出所(實為華山公安分局玉泉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稱,每人罰款一萬元。對方聽說後,這才亮明瞭自己的身份,希望派出所民警能「照顧」一下同行。之後,當地派出所民警把罰款總額由3萬元降到了6000元,對方交了6000元罰款,當地派出所才放了人。事後,鄭州交巡警中有人懷疑這起事件是華陰當地派出所民警設下的圈套。

  接到報料後,本報記者立即趕赴華山,展開調查。但直到8月5日,當地警方、群眾及華山腳下的數家賓館工作人員均表示,7月2日晚絕對沒有發生過遊客嫖娼的事,更沒有民警查處過賣淫嫖娼的事情。

  直到8月6日上午,調查才有了進展。有當地群眾介紹,聽說有這麼一回事,但不是7月2日,而是6月下旬。


姚某近照

華陰警方說出案情經過

  8月6日上午,華陰市公安局局長李天榮接受記者採訪時介紹,今年6月2日、6月10日,華陰市連續發生兩起命案,3人慘遭殺害。案發後,渭南市公安局會同華陰市公安局組成聯合專案組展開偵查,並組織全市民警對華陰市全市的賓館、飯店、旅社、建築工地展開多次大清查。

  6月25日晚,華陰市公安局華山分局玉泉派出所民警按照市局部署,對轄區的華山交通賓館進行清查時,在402房間發現賣淫嫖娼違法行為,而這並非是接群眾舉報或其他方式查獲的。

  華山分局玉泉派出所所長徐端利介紹,按照市局統一部署的命案清查行動,6月25日晚10時許,派出所教導員馬時彰帶領3名民警和兩名協警員到交通賓館執行任務。當清查到該賓館402房間時,發現一對男女在賣淫嫖娼。與此同時,402對面房間一對按摩男女也被查出。就在民警準備將兩對男女帶回派出所調查時,明顯喝過酒的兩名男子大吵大鬧,吵醒了其他遊客。

  後經派出所調查,402房間內賣淫的21歲女子黃某系廣西柳州人,而嫖娼的29歲男子是河南省鄭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隊民警姚某,對面房間接受異性按摩的男子是姚某的同事張某。事後,張某主動給派出所寫了一份書面的「事情經過」。

  帶離嫖娼民警時受阻一小時

  玉泉派出所民警陳劍是當晚跟隨教導員馬時彰執行清查任務的民警之一。據他介紹,在清查完其他賓館後,當晚10時許,他們來到轄區的交通賓館執行任務。上到4樓,他們分頭行動。他先到樓梯口正對的美容美發廳清查暫住人口和身份證,一切正常。當馬教導敲開402房間的房門時,他也趕了過去。當時一個光著上身穿著大短褲的男子(事後才知道是來旅遊的鄭州民警姚某)開了門。「幹啥?」該男子詢問,馬教導出示了有關證件表明執行公務檢查。該男子神色慌張,房間內絳紅色帶黃色豎道的大落地窗簾也奇怪地來回晃動,一查才知道一年輕女子藏在後面。當時該女子一絲不掛,懷裡還抱著自己的衣服,頭髮也濕漉漉的。他們判斷該女子當時正在洗澡,是聽見敲門聲後才躲在窗簾後面的。他們讓這對男女先穿上衣服,此時有同事在對面按摩房內查獲了正進行按摩的一對男女。

  按法律程序,他們準備將這兩對男女帶回派出所調查清楚後再處理。當時,兩男子自稱是警察,但證件不在身上。帶班的馬教導說先帶回派出所再說,這兩男子也表示同意。

  當他們一起下到賓館三樓和二樓樓梯拐彎的平臺處時,從樓上追下來另外兩男子,將馬教導和他們攔住,質問憑什麼要帶走人,並要求看證件。當時他的同事就出示證件給這兩男子看,但兩男子嚷嚷「有什麼問題就在賓館說」,攔住他們不讓走。當時考慮到當事人的隱私,不便在賓館調查處理,按程序他們一定要將人帶到派出所調查。但在此過程中,在四樓和三樓樓道平臺處站有十多名男女,其中有幾名男子硬是不讓將人帶到派出所。此時,從賓館各個房間出來二三十名男男女女,四五個男子攔住民警推推搡搡,馬教導一會兒被拉到那邊「說話」,一會兒被拉到這邊「說話」。對方有人給馬教導說,他們是鄭州市公安局來華山旅遊的,都是同行,給個面子,在賓館悄悄將這事處理了就算了,不要去派出所了。馬教導堅持按照程序先到派出所後再說。

  玉泉派出所所長徐端利說,事發當晚他因病住院,晚10時30分左右執行任務的民警受阻時,他就接到了教導員馬時彰打來的電話,詳細說明瞭當時情況。此後,他及時給華陰市公安局、華山分局值班領導匯報並請示。當晚11時許,華陰市公安局指令巡特警隊調集警力準備出發,在交通賓館進行阻攔的七八個男子這才勉強同意將人帶到派出所。隨後,對方帶隊的領導也緊跟著一起到了派出所。

  不存在派出所民警設套抓嫖一說

  華陰市公安局華山分局玉泉派出所至今保存著這起賣淫嫖娼案件的卷宗。

  當地警方負責人解釋,案卷是嚴格按照程序辦理的,不存在張口就要罰款3萬元的事情,更不存在派出所民警設套抓嫖的事。證據表明,只有402房間的男女嫖娼賣淫,因此,他們當晚只對嫖娼的男子姚某予以暫扣5000元待進一步處理,對賣淫的女子黃某予以3日行政拘留的處罰。當晚,按照程序,派出所民警要填寫傳喚證、要當事人在告知筆錄簽字等等,但對方帶隊領導三番五次說情,說都是「同行」給個面子,不要將事情鬧大了。在這樣的糾纏和干預下,急於脫身的姚某交上5000元暫扣款後,拒絕在告知筆錄上簽字,拒絕要暫扣收據。派出所民警當時先讓姚某回賓館等待進一步調查,結果6月27日華陰市公安局法制科作出補充調查意見後,派出所民警再到賓館時對方早已人去房空。

  華山分局局長王連池解釋,因事發日是星期五,加上對此類治安案件的裁決當地公安機關慣例一般是3個工作日,恰好遇上週末,只好等星期一上班後才可裁決。華陰市公安局法制科在對此案審核後認為暫時不能裁決,並提出4點補充調查提綱,責成派出所進一步調查。

  嫖娼民警拒絕在告知筆錄上簽字

  記者通過多方努力,見到了保存在玉泉派出所內的此賣淫嫖娼案的卷宗和有關證據。此案案卷材料共有8項內容,分別是:《華陰市公安局辦理案件暫押款收據》 (No.0000236)、受案登記表、治安處罰審批表(嫖娼和賣淫各一份)、告知筆錄(3份,其中姚某有兩份,賣淫女黃某一份)、玉泉派出所盤問(留置)審批表(姚、黃兩人各一份)、案件來源(玉泉派出所)材料、事情經過(在402對面房間接受異性按摩的鄭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隊民警張某親筆書寫的悔過書)、訊問筆錄(姚、黃各一份)以及華陰市公安局法制科提出補充調查的提綱。

  經華陰警方調查,姚某的確是鄭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隊民警。事發當天,鄭州交巡警三大隊通過當地一家旅行公司組織民警到華山旅遊,當晚均住在交通賓館。

  在賣淫女黃某的告知筆錄上,有黃某的簽字和按印,而在姚某的告知筆錄上卻沒有其簽字和按印,在被告知人意見欄中,是民警代為填寫的這樣一句話「被告知人姚某稱其身份特殊,不願簽字,並因怕身份暴露急欲離開」。

  在落款日期為6月25日的這份「事情經過」中,接受異性按摩的鄭州民警張某寫道:「6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同單位同事到華山來旅遊,下午4時下山到交通賓館住宿。我作為一名公安民井(警)到按摩房(接受)按摩是不對的,影響了公安民井(警)的形象,違反了上級的命令。我深感不安,我保證以後決不再犯此項錯誤。」

  辦案民警與嫖娼民警的特殊「對話」

  在此案卷宗中,派出所民警對賣淫女黃某調查的訊問筆錄是此案的關鍵。派出所辦案民警對黃某的訊問時間是「6月25日23時30分至26日零時30分」。

  賣淫女黃某交待:「今天(事發當天)晚上11點多(時間應為10時左右),我在大廳(即交通賓館4樓美容美發大廳)閑坐時,來了3個客人(其中有姚某和張某)要『小姐』,因為只有兩個『小姐』,其中的一個客人就沒有要。兩個客人要『小姐』,其中一個(即姚某)看上了我。然後,我和這個客人去了402房間發生了性關係。後來,我去洗澡,這時你們(即玉泉派出所訊問民警)就來了。」

  問:客人付了你多少小費?

  黃:他還沒付我小費。當時他跟王經理說好的,我在場,小費、臺費總共是150元。

  問:這個客人長的是啥模樣?

  黃:身高1.75米,戴一副近視鏡,河南口音。他還說他是河南鄭州人。

  在姚某的訊問筆錄上,姚和派出所辦案民警有這樣一番「對話」。

  問:你知道為何事將你帶到派出所?

  姚:知道。因為我嫖娼。

  問:你這是什麼行為?談談事情經過。

  姚:我這是違法行為。6月25日晚,我來華山旅遊,入住在華山交通賓館。晚上10時許,我休息在320房間。接到賓館內部電話說是賓館4樓足浴按摩中心的,問我是否上去足浴。我就上到4樓。當時,是一個戴眼鏡的接待了我,說是全套服務100多元。我說行。他就讓一個「小姐」和我一起到4樓的一個房間。到房間後,「小姐」先給我做了一個按摩,就讓我和她發生性關係。說完,「小姐」脫光衣服上床,我還沒有脫衣服你們就進來了。

  問:你說的全套服務是什麼意思?姚:我以前從沒犯過這樣的錯誤,我想可能是包括髮生性關係。

  但在隨後的補充筆錄中,當民警對姚某問訊第一次說的是否是事實時,姚回答說:「不是,當時我和『小姐』發生了性關係。」

  問:為何上次沒說?你給她(即賣淫女黃某)小費了嗎?姚:因為怕對我有什麼影響,所以沒說。我還沒有給小費。

  「嫖娼民警」目前仍正常上班

  河南讀者舉報時說,鄭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隊利用週末組織民警旅遊本意是好的,無可厚非。6月25日,該大隊到華山旅遊的民警有22人,也是首批,可因出了這不光彩的事,隨後計畫的幾批也暫時取消了。而姚某等人返回鄭州後,仍照常上班繼續執行公務,在當地群眾中造成了惡劣影響。

  8月8日記者趕到鄭州,當日傍晚,找到了位於鄭州市西郊的二七區政通路、大學路等路段。這是鄭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隊的巡邏轄區,根據群眾舉報,姚白天就在附近巡邏。但截至當晚8時許,記者仍未能找見姚。

  晚8時30分,記者想盡辦法得到了姚的手機號,接通電話後,對方承認自己是鄭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隊的,6月25日的確去過華山旅遊,但聽說記者要瞭解當時情況時,對方立即從起初姓「姚」強調說姓「饒」,自己叫饒某。當晚9時17分,一男子突然用電話0371-73421××打進記者手機,自稱是姚單位的領導,名叫李賓(音),詢問記者採訪到的有關情況。

  昨日上午,鄭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隊值班的副隊長劉愛民對記者說,姚某的確是他們大隊的民警,至於6月25日大隊民警是否去華山旅遊,他還不清楚,姚是否在華山旅遊期間嫖娼,他更不知道。隨後他表示,等調查清楚後再與記者聯繫。

  昨日下午,記者再次見到了鄭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隊值班的副隊長劉愛民。他表示,他已將此事向隊長作了匯報,隊長對此十分重視,並決定由他帶隊組成調查小組,連夜趕往陝西華陰,就此事進行調查……

 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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