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訪民:上訪20年暗無天日 水深火熱如同舊社會 工傷受害者疾呼:冤!冤!!冤!!!

作者:作者:買書文 發表:2004-11-11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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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給中共建電廠頭受重傷,有政策而不給療傷,這究竟是否中共的天下?難道逼我鋌而走險去找美國給療傷????

我叫買書文;回族;河南省輝縣市人。是由河南省電業局一手給我編導的千古奇冤工傷醫療悲劇,為療傷歷經艱難地借錢幾十萬元和重複上訪了二十多年至今全家沒有生活來源如同置身於暗無天日,水深火熱舊社會之中的工傷受害者。

面對我久拖不決的工傷醫療問題,河南省電力公司與國家電網公司為達到其傷天害理的目的,無法無天,上下級串通一氣,曾以「藥費等問題已報銷解決」「照顧給他妻子安排了工作」「屬於地方政府」和「長期上訪糾纏不休」等殘忍不擇手段和莫須有的罪名,欺上瞞下地匯報假材料對我誣陷、非法拘禁、收容遣送慘無人道地頂著政策不給我療傷,從而加大了悖逆黨的政策、推諉和扯皮的力度,公然再二三地侵犯我的工傷醫療合法權益。針對我的工傷醫療問題究屬誰的責任?就國家電網公司和河南省電力公司侵犯我的工傷醫療權益特作如下陳述:

1970年,我參加了河南省電業侷限性建(原480工程)焦作市丹河電廠的建設, 73年在施工中我頭受重傷,當時我在扶鋼槍、被八磅大錘直接打在頭上,柳條安全帽被打毀,昏死過去。搶救了6天救醒後我不頭痛頭暈、目眩、噁心、嘔吐,時有昏厥,腰脊柱骨被打弓骨折,至今三十年拍片未癒合,全身上下疼痛不止,落下腦震盪後遺症。當時在工地治療剛月餘,整天仍沉在昏迷中,有兩個人在護理我療傷。工地黨組見我一有點清醒就動員說工地任務大、人員少,急需要去完任務,又說不得傷病重在工地治療照顧不週到,回家治療老人照顧週到為由,又說給我 300元回家療傷,把錢用完來工地報銷藥費代領工資,把我騙送回家療傷。錢用完去工地報銷藥費時,指揮部已撤銷。從此靠父母借錢護理給我療傷,欠外債纍纍。給家裡的生活、經濟造成極大的困難和損失。79年級上訪,迫使河南省電業局對我的工傷醫療問題查證落實後也不按政策處理。

80年,由河南省電業局常慶元局長、勞資處長肖長生、信訪科長李忠元專程為我的工傷醫療問題,在輝縣主持召開了商談會。參加會議的有新鄉地區領導、輝縣縣委書記週五月、縣長李燦及信訪科長郭安然等同志。常局長首先發言:「……對於買書文的工傷醫療遺留問題,我們省抱的態度是:只要你們能接收買書文在輝縣治療工作,你們要多少錢,我們省局出多少錢,如果需要啥設備不給啥設備。」(註:當時我在門外聽。)李縣長聽了常局長的意圖緊接著說:「現在輝縣電力緊張,需要建一個22萬伏的變電站。」常局長聞言,慷慨激昂地接著說:「關於給輝縣建22 萬伏變電站,我代表省局同意你們的要求。上這項目預計需要投資500多萬元,這項開支由我們省局支付。」最後,信訪科長李忠元把我叫到會場,說我的工傷醫療問題以後由輝縣安排下給我療傷。當時我否決,我讓省電業局按政策給我看病到最後。勞資處長肖長生聞言同我發生了爭執,僵持中,常局長在眾目睽睽的會上推心置腹一諾千金地表態:「……買書文,本想把你安排在省局治療工作,因為四八零工程傷亡大,給你安排了影響不好,國家受不了。所以我們作變通處理,現在暫時先安排你在輝縣看病工作,等以後你辦了轉正手續再往省局調,我們省局保證接收。這樣影響也好,以後即便再有人來上訪,我們也好處理,不承認有這件事。」肖處長也接著說;「就這樣吧買書文!?剛才常局長給你潮清楚了,也作了保證,你現在暫時留在輝縣看病工作,等以後你辦了轉正手續,只要你想調工作去找我,我保證負責把你調到省局,你可知道常局長是主管勞資局長,我是勞資處長,專管工資工作調動,這下你可相信了吧?!」聽了常局長、肖處長的承諾,當時我暫時留在輝縣看病。後來我辦了轉正手續去找常局長、肖處長,常局長已離休有病在家治療,肖處長病重住了醫院。我去家找常局長請求新生自己的承諾,調動我和妻子的工作到省主管局給我療傷到最後和解決我的工資、藥費等問題。常局長很為難地說:「買書文,你不要難為我了,我現在已離休不當家了,身體又不發,你產我在輝縣承諾決不反悔,我已是六七十歲的人啦,還能出爾反爾。對於你的問題,現在我是無能為力,肖長生病重住了醫院,你不要去找他。現在你只有去信訪科找李忠元,你的總是都是他一手操辦的,我的表態他會向局領導匯報不會讓你失信的。」說罷常局長很難受地向我擺了擺手:「你去找李忠元吧,你的不幸我很同情,我看到你心裏難受。唉!我為黨赤心耿耿工作了幾十年,最後為你這件事沒給你辦到底,是我一生中的嗟悔莫及!」我去信訪科,李忠元對我說:「你的問題我已遵照常局長的囑託向局領導匯報過,你現在叫我給你解決,我沒權利。」

以上所述,河南省電業局曾為我的工傷醫療問題承諾給輝縣無償投資建22萬伏的變電站,至今已是2004年,仍沒給輝縣建。對於常局長的承諾,我所遭到的是權威侵權、欺騙、壓制、威逼的簽字,推諉和扯皮。

90 年代河南省電業局對我的工傷醫療問題作了第二次瞞天過海的處理(詳見附頁處理結果)。針對當時的處理我作如下闡述:「經省局多次研究,按照內務部、勞動部 1954年6月12日內優勞(54)字第229號聯合通知和內務部1962月11月20日關於所提經濟建設民工因工負傷未癒返家或傷口復發的醫療費如何開支問題的批復的原則規定,應給予解決1974年至1980的醫療費,但其藥費單據已無處尋找,只能參照買書文1981年參加輝縣電廠工作治療在廠藥費開支情況,同時考慮到當前的物價因素和本人受傷後在生活上的實際困難,費開支情況,同時考慮到當前的物價因素和本人受傷後在生活上的實際困難,決定給予一次性補助人民幣8000元。簽於買書文已於1981年1月在輝縣電廠參加工作之後又轉為正式職工,其藥費均已據實報銷。據此原在480工程指揮部施工中工傷問題到此全部終結。」以上處理結果,他們顯明地提到而很狡猾地牴觸了政策,是在敷衍、糊弄公然侵犯我的權益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接受的。

其一:在以勞取酬的70年代,自把我騙送順家療傷,當時吃飯、餵藥、拉屎、撒尿和沒錢治療靠父母親護理、借錢詢醫為我療傷,不能參加生產隊的勞動及分紅(註:80 年常局長專程對生產隊長落實過)。因而解決我父母親的護理費和給家裡造成的困難、經濟損失,主管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其二:從我受傷至今已30多年,為療傷使我整天忍受傷病疼痛的折磨,借錢療傷、上訪奔波葬送了寶貴中青年華及一生,給我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主管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其三:關於解決我的工資、治療費、就醫路費、補助費問題,按規定主管單位應負完全責任。但在處理中也不給解決,企圖以「藥費單據無處尋找」和「參照在輝縣電廠工作治療開支情況」來蒙,純屬糊弄。
(1)針對醫療費問題:因當進藥費無處報銷,也沒保存,但後來找到了約幾千元藥費報銷條,已交給信訪科李忠元是事實,他們稱「無處尋找」純屬謊言。
(2)初到輝縣電廠前幾年,電廠無奈地在醫療所只給止疼片、維生素B1、谷維素這三樣藥來療傷,能有多少開支?後來經多次找縣主要領導交涉勉強答應去醫院靠借錢療傷而又報不了。從以上不按交給他們的藥費條和在醫院的開支處理,顯然是交給他們的藥費和在醫院的開支數額大。當時一次性給補助費8000元,那僅是騙我回家治療費中的十分之一,對於他們的糊弄處理,不要說紙裡包不住火,就是紙裡包住火,是不能面對現實的。

其四:他們在處理最後稱「其後藥費已據實報銷,據此原在480工程指揮部施工中工傷問題全部終結」來推卸責任,是擺不到桌面上的。
(1)我雖是輝縣人,但我是給河南省電業局建丹河電廠頭受重傷,給我療傷到最後是主管單位的天職,天經地義的。
(2)他們以「其後藥費均以據實報銷」是沒有根據的,純屬胡言亂語。從我到輝縣電廠至今,療傷的藥費、就醫路費靠借錢幾十萬元況不了現(詳見附頁廠辦及財務科證明)。難道是主管單位給我報銷了嗎?

其五:更為荒唐的是,信訪科陳志傑、李忠元曾威逼我在處理簽字中的第一句話必須寫上「同意省電業局的處理意見」。下面也是他倆讓我怎麼寫就得怎麼寫,否則那 8000元補助費不給。為了急還外債,在他倆人的威逼簽字中迫使我埋下了伏筆:「省電業局『始終』遵照黨的政策,使我這個工傷受害者真正嘗到省電業局領導們對我口惠而實不至的關懷」。從這兩句話中,我把始終二字用單引號引著,意思是省電業局始終沒有遵照黨的政策。口惠而實不至是個成語,意思是省電業局領導們只是在口頭上答應給我好處,而實際的利益都到不了我身上。最後的兩句話中我明確寫道:「這次省電業局按政策適當解決了,問題解決室外了我永不上訪。」以上陳述,河南省電業局既沒有按政策解決我的問題,反而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難道就憑河南省電業局悖逆黨的政策和欺騙、威逼我在處理中籤字,共產黨能這樣處理嗎???

2000年11月底,由省局主管信訪副局長趙運龍一夥為了報復我,憑他老朋友在輝縣市委、政府任要職的權勢和趁輝縣市黨組新領導班子對我70年代的工傷醫療總是不瞭解之際,瞞著我在輝縣主持召開了推諉會議紀要。他在會上造謠中傷,信口雌黃地誣陷我,企圖讓輝縣市黨級以權威來壓制干涉非法侵犯我的合法權益,想將我置於死地。經我同輝縣市主要領導進行了多次交涉,最後給河南省電力公司黨組發了函。(詳見會頁函)。但河南省電力公司仍拖不決,並稱等機改後才處理。

2003年3月初,我到省電力公司上訪,公司領導無視黨的聲譽,對我已實施的舉止誠坦地透露:「老買,你的問題經我們多次研究,的確是該解決了。但按政策解決太麻煩,因為我們這裡的醫療制度改革,藥費實行包干,對工傷醫療沒有這項規定,所以沒給你解決。現在改革分了家,省電力公司是企業,不是主管單位,你是建丹河電廠受的傷,所以你的問題不屬於我們管。」聞悉公司領導的解釋,是擺不到桌面上的。我認為: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早已有明文規定,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力。《信訪條例》第三章第十八條:「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合併、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處理」和《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企業法人分立、合併、他們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定。然而,主管單位這種行為已嚴重地違背了政策、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也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公德。

任何以「改革」為由來推卸責任,是無法無天、無賴、同地主資本家沒啥區別,而更嚴重地損害黨和國家的形象和我的權益。

尤其自主管單位以權欺騙侵權將責任推諉在職屬管轄的輝縣電廠。而對我的傷病,經河南省人民醫院檢查、鑑定並建議,為配合醫護給我療傷,經同縣主要領導交涉,縣、廠領導研究決定,特將我妻子的工作關係從外單位調到輝電。她整天給我煎藥、電灸療、烤電、陪護我外出療傷和上訪,多的來工資照發,2003年輝電經兩次改制過渡,不知什麼原因於同年5月突然停發我妻子的工資至今。多次同公司交涉和書面請示,經公司核實,只是承諾給而久拖不決。2004年4月不知為什麼,公司待通知配合醫護給我療傷的妻了上班和讓我傷病殘重的工傷受害者辦理病假手續、停發工資等苦苦相逼。給我造成借錢療傷和全家沒有生活來源的極困生活。特別是90年代至今,工傷按規定本應享受本廠職工的同等待遇,然而,因我不是在輝電受的傷,遭到的是種種歧視和殘酷地虐待,工傷待遇享受不了,廠裡調資不給調,藥費不給報銷,部分福利待遇不給,廠醫療所給我失效和偽藥讓我吃等。面對以上愈演愈烈的事實,使我的心在滴血和任何人都不能接受的。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為維護我的工傷醫療權益歸口落實到主管單位。因而我和妻子自願同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詳見附頁有關材料)。河南省電力公司既是主管單位(原河南省電業局),又是繼承者,他必然擔負全部責任。

各位領導,鑒於以上事實原委,為維護保障我的工傷醫療人權,按照政策、《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的規定和主管單位的承諾,請示您在百忙中,來為我的不幸主持公道,亟待解決如下問題:第一,解決騙送我回家治療傷病期間的工資(73至80年)、藥費、治療費、就醫路費、精神痛苦和中青年損失賠償費、補助費。第二,解決我父母親的護理費、救濟費、經濟損失賠償費。第三,按照規定和主管單位的承諾,調動我和妻子的工作到省電力公司給我療傷到最後。第四,解決我81年至今借錢陪傷的藥費,不醫路費。第五,補辦傷殘證。第六,解決停發我和妻子的工資及待遇。待此呈上。

河南省丹河電廠工傷受害者:買書文
2004年8月27日
聯繫電話:0373-6251685;手機:13849398035

本人還持有其它附件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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