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访民:上访20年暗无天日 水深火热如同旧社会 工伤受害者疾呼:冤!冤!!冤!!!

作者:作者:买书文 发表:2004-11-11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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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中共建电厂头受重伤,有政策而不给疗伤,这究竟是否中共的天下?难道逼我铤而走险去找美国给疗伤????

我叫买书文;回族;河南省辉县市人。是由河南省电业局一手给我编导的千古奇冤工伤医疗悲剧,为疗伤历经艰难地借钱几十万元和重复上访了二十多年至今全家没有生活来源如同置身于暗无天日,水深火热旧社会之中的工伤受害者。

面对我久拖不决的工伤医疗问题,河南省电力公司与国家电网公司为达到其伤天害理的目的,无法无天,上下级串通一气,曾以“药费等问题已报销解决”“照顾给他妻子安排了工作”“属于地方政府”和“长期上访纠缠不休”等残忍不择手段和莫须有的罪名,欺上瞒下地汇报假材料对我诬陷、非法拘禁、收容遣送惨无人道地顶着政策不给我疗伤,从而加大了悖逆党的政策、推诿和扯皮的力度,公然再二三地侵犯我的工伤医疗合法权益。针对我的工伤医疗问题究属谁的责任?就国家电网公司和河南省电力公司侵犯我的工伤医疗权益特作如下陈述:

1970年,我参加了河南省电业局限性建(原480工程)焦作市丹河电厂的建设, 73年在施工中我头受重伤,当时我在扶钢枪、被八磅大锤直接打在头上,柳条安全帽被打毁,昏死过去。抢救了6天救醒后我不头痛头晕、目眩、恶心、呕吐,时有昏厥,腰脊柱骨被打弓骨折,至今三十年拍片未愈合,全身上下疼痛不止,落下脑震荡后遗症。当时在工地治疗刚月余,整天仍沉在昏迷中,有两个人在护理我疗伤。工地党组见我一有点清醒就动员说工地任务大、人员少,急需要去完任务,又说不得伤病重在工地治疗照顾不周到,回家治疗老人照顾周到为由,又说给我 300元回家疗伤,把钱用完来工地报销药费代领工资,把我骗送回家疗伤。钱用完去工地报销药费时,指挥部已撤销。从此靠父母借钱护理给我疗伤,欠外债累累。给家里的生活、经济造成极大的困难和损失。79年级上访,迫使河南省电业局对我的工伤医疗问题查证落实后也不按政策处理。

80年,由河南省电业局常庆元局长、劳资处长肖长生、信访科长李忠元专程为我的工伤医疗问题,在辉县主持召开了商谈会。参加会议的有新乡地区领导、辉县县委书记周五月、县长李灿及信访科长郭安然等同志。常局长首先发言:“……对于买书文的工伤医疗遗留问题,我们省抱的态度是:只要你们能接收买书文在辉县治疗工作,你们要多少钱,我们省局出多少钱,如果需要啥设备不给啥设备。”(注:当时我在门外听。)李县长听了常局长的意图紧接着说:“现在辉县电力紧张,需要建一个22万伏的变电站。”常局长闻言,慷慨激昂地接着说:“关于给辉县建22 万伏变电站,我代表省局同意你们的要求。上这项目预计需要投资500多万元,这项开支由我们省局支付。”最后,信访科长李忠元把我叫到会场,说我的工伤医疗问题以后由辉县安排下给我疗伤。当时我否决,我让省电业局按政策给我看病到最后。劳资处长肖长生闻言同我发生了争执,僵持中,常局长在众目睽睽的会上推心置腹一诺千金地表态:“……买书文,本想把你安排在省局治疗工作,因为四八零工程伤亡大,给你安排了影响不好,国家受不了。所以我们作变通处理,现在暂时先安排你在辉县看病工作,等以后你办了转正手续再往省局调,我们省局保证接收。这样影响也好,以后即便再有人来上访,我们也好处理,不承认有这件事。”肖处长也接着说;“就这样吧买书文!?刚才常局长给你潮清楚了,也作了保证,你现在暂时留在辉县看病工作,等以后你办了转正手续,只要你想调工作去找我,我保证负责把你调到省局,你可知道常局长是主管劳资局长,我是劳资处长,专管工资工作调动,这下你可相信了吧?!”听了常局长、肖处长的承诺,当时我暂时留在辉县看病。后来我办了转正手续去找常局长、肖处长,常局长已离休有病在家治疗,肖处长病重住了医院。我去家找常局长请求新生自己的承诺,调动我和妻子的工作到省主管局给我疗伤到最后和解决我的工资、药费等问题。常局长很为难地说:“买书文,你不要难为我了,我现在已离休不当家了,身体又不发,你产我在辉县承诺决不反悔,我已是六七十岁的人啦,还能出尔反尔。对于你的问题,现在我是无能为力,肖长生病重住了医院,你不要去找他。现在你只有去信访科找李忠元,你的总是都是他一手操办的,我的表态他会向局领导汇报不会让你失信的。”说罢常局长很难受地向我摆了摆手:“你去找李忠元吧,你的不幸我很同情,我看到你心里难受。唉!我为党赤心耿耿工作了几十年,最后为你这件事没给你办到底,是我一生中的嗟悔莫及!”我去信访科,李忠元对我说:“你的问题我已遵照常局长的嘱托向局领导汇报过,你现在叫我给你解决,我没权利。”

以上所述,河南省电业局曾为我的工伤医疗问题承诺给辉县无偿投资建22万伏的变电站,至今已是2004年,仍没给辉县建。对于常局长的承诺,我所遭到的是权威侵权、欺骗、压制、威逼的签字,推诿和扯皮。

90 年代河南省电业局对我的工伤医疗问题作了第二次瞒天过海的处理(详见附页处理结果)。针对当时的处理我作如下阐述:“经省局多次研究,按照内务部、劳动部 1954年6月12日内优劳(54)字第229号联合通知和内务部1962月11月20日关于所提经济建设民工因工负伤未愈返家或伤口复发的医疗费如何开支问题的批复的原则规定,应给予解决1974年至1980的医疗费,但其药费单据已无处寻找,只能参照买书文1981年参加辉县电厂工作治疗在厂药费开支情况,同时考虑到当前的物价因素和本人受伤后在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费开支情况,同时考虑到当前的物价因素和本人受伤后在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决定给予一次性补助人民币8000元。签于买书文已于1981年1月在辉县电厂参加工作之后又转为正式职工,其药费均已据实报销。据此原在480工程指挥部施工中工伤问题到此全部终结。”以上处理结果,他们显明地提到而很狡猾地抵触了政策,是在敷衍、糊弄公然侵犯我的权益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接受的。

其一:在以劳取酬的70年代,自把我骗送顺家疗伤,当时吃饭、喂药、拉屎、撒尿和没钱治疗靠父母亲护理、借钱询医为我疗伤,不能参加生产队的劳动及分红(注:80 年常局长专程对生产队长落实过)。因而解决我父母亲的护理费和给家里造成的困难、经济损失,主管单位应负赔偿责任。

其二:从我受伤至今已30多年,为疗伤使我整天忍受伤病疼痛的折磨,借钱疗伤、上访奔波葬送了宝贵中青年华及一生,给我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主管单位应负赔偿责任。

其三:关于解决我的工资、治疗费、就医路费、补助费问题,按规定主管单位应负完全责任。但在处理中也不给解决,企图以“药费单据无处寻找”和“参照在辉县电厂工作治疗开支情况”来蒙,纯属糊弄。
(1)针对医疗费问题:因当进药费无处报销,也没保存,但后来找到了约几千元药费报销条,已交给信访科李忠元是事实,他们称“无处寻找”纯属谎言。
(2)初到辉县电厂前几年,电厂无奈地在医疗所只给止疼片、维生素B1、谷维素这三样药来疗伤,能有多少开支?后来经多次找县主要领导交涉勉强答应去医院靠借钱疗伤而又报不了。从以上不按交给他们的药费条和在医院的开支处理,显然是交给他们的药费和在医院的开支数额大。当时一次性给补助费8000元,那仅是骗我回家治疗费中的十分之一,对于他们的糊弄处理,不要说纸里包不住火,就是纸里包住火,是不能面对现实的。

其四:他们在处理最后称“其后药费已据实报销,据此原在480工程指挥部施工中工伤问题全部终结”来推卸责任,是摆不到桌面上的。
(1)我虽是辉县人,但我是给河南省电业局建丹河电厂头受重伤,给我疗伤到最后是主管单位的天职,天经地义的。
(2)他们以“其后药费均以据实报销”是没有根据的,纯属胡言乱语。从我到辉县电厂至今,疗伤的药费、就医路费靠借钱几十万元况不了现(详见附页厂办及财务科证明)。难道是主管单位给我报销了吗?

其五:更为荒唐的是,信访科陈志杰、李忠元曾威逼我在处理签字中的第一句话必须写上“同意省电业局的处理意见”。下面也是他俩让我怎么写就得怎么写,否则那 8000元补助费不给。为了急还外债,在他俩人的威逼签字中迫使我埋下了伏笔:“省电业局‘始终’遵照党的政策,使我这个工伤受害者真正尝到省电业局领导们对我口惠而实不至的关怀”。从这两句话中,我把始终二字用单引号引着,意思是省电业局始终没有遵照党的政策。口惠而实不至是个成语,意思是省电业局领导们只是在口头上答应给我好处,而实际的利益都到不了我身上。最后的两句话中我明确写道:“这次省电业局按政策适当解决了,问题解决室外了我永不上访。”以上陈述,河南省电业局既没有按政策解决我的问题,反而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难道就凭河南省电业局悖逆党的政策和欺骗、威逼我在处理中签字,共产党能这样处理吗???

2000年11月底,由省局主管信访副局长赵运龙一伙为了报复我,凭他老朋友在辉县市委、政府任要职的权势和趁辉县市党组新领导班子对我70年代的工伤医疗总是不了解之际,瞒着我在辉县主持召开了推诿会议纪要。他在会上造谣中伤,信口雌黄地诬陷我,企图让辉县市党级以权威来压制干涉非法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想将我置于死地。经我同辉县市主要领导进行了多次交涉,最后给河南省电力公司党组发了函。(详见会页函)。但河南省电力公司仍拖不决,并称等机改后才处理。

2003年3月初,我到省电力公司上访,公司领导无视党的声誉,对我已实施的举止诚坦地透露:“老买,你的问题经我们多次研究,的确是该解决了。但按政策解决太麻烦,因为我们这里的医疗制度改革,药费实行包干,对工伤医疗没有这项规定,所以没给你解决。现在改革分了家,省电力公司是企业,不是主管单位,你是建丹河电厂受的伤,所以你的问题不属于我们管。”闻悉公司领导的解释,是摆不到桌面上的。我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早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力。《信访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处理”和《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然而,主管单位这种行为已严重地违背了政策、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公德。

任何以“改革”为由来推卸责任,是无法无天、无赖、同地主资本家没啥区别,而更严重地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和我的权益。

尤其自主管单位以权欺骗侵权将责任推诿在职属管辖的辉县电厂。而对我的伤病,经河南省人民医院检查、鉴定并建议,为配合医护给我疗伤,经同县主要领导交涉,县、厂领导研究决定,特将我妻子的工作关系从外单位调到辉电。她整天给我煎药、电灸疗、烤电、陪护我外出疗伤和上访,多的来工资照发,2003年辉电经两次改制过渡,不知什么原因于同年5月突然停发我妻子的工资至今。多次同公司交涉和书面请示,经公司核实,只是承诺给而久拖不决。2004年4月不知为什么,公司待通知配合医护给我疗伤的妻了上班和让我伤病残重的工伤受害者办理病假手续、停发工资等苦苦相逼。给我造成借钱疗伤和全家没有生活来源的极困生活。特别是90年代至今,工伤按规定本应享受本厂职工的同等待遇,然而,因我不是在辉电受的伤,遭到的是种种歧视和残酷地虐待,工伤待遇享受不了,厂里调资不给调,药费不给报销,部分福利待遇不给,厂医疗所给我失效和伪药让我吃等。面对以上愈演愈烈的事实,使我的心在滴血和任何人都不能接受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维护我的工伤医疗权益归口落实到主管单位。因而我和妻子自愿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详见附页有关材料)。河南省电力公司既是主管单位(原河南省电业局),又是继承者,他必然担负全部责任。

各位领导,鉴于以上事实原委,为维护保障我的工伤医疗人权,按照政策、《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和主管单位的承诺,请示您在百忙中,来为我的不幸主持公道,亟待解决如下问题:第一,解决骗送我回家治疗伤病期间的工资(73至80年)、药费、治疗费、就医路费、精神痛苦和中青年损失赔偿费、补助费。第二,解决我父母亲的护理费、救济费、经济损失赔偿费。第三,按照规定和主管单位的承诺,调动我和妻子的工作到省电力公司给我疗伤到最后。第四,解决我81年至今借钱陪伤的药费,不医路费。第五,补办伤残证。第六,解决停发我和妻子的工资及待遇。待此呈上。

河南省丹河电厂工伤受害者:买书文
2004年8月27日
联系电话:0373-6251685;手机:13849398035

本人还持有其它附件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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