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630丈夫殺妻案 程曉靜疑遭滅口 背後隱藏一起山西高層販毒案

發表:2004-11-18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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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動山西的630丈夫殺妻案,被害者程曉靜的家屬冤情尚未平息,指稱的疑點尚未釐清。不過,被害者的屍體即將遭到火化。據死者生前透露的資料研判,這樁殺妻案背後隱藏了一起山西高層的販毒案。死者疑因知悉郭家兄弟的販毒詳情,遭到郭家兄弟聯手殺人滅口。

郭家大哥時為當地公安頭頭,負責出面製造三弟殺妻的「無罪證據」。他推翻了晉中市第一休干所的聯名證明,指稱殺人者是因為「抑鬱症」。隨後,在二份受家屬質疑的鑑定書上,做出殺人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論斷。據家屬描述,處理案發現場的過程中,郭家二哥出面將死者與殺人嫌犯一起拉到醫院,其過程顯為早有預謀。這起殺人案並不單純。

以下是該案之始末:

中國銀行晉中分行順城街支行工作人員。2003年6月30日午夜,程曉靜在家中斃命。案發後,原晉中市公安局副局長榆次區公安局局長郭齊鳴稱死者是被其三弟郭齊宏所殺。

郭齊宏正是程曉靜的丈夫。

郭齊宏為90年蘭州大學畢業的大學生,36歲便被提拔為中行晉中分行順城街支行副行長。程曉靜是10年前認識了郭齊宏,並結為連理。

郭家這三兄弟,在當地赫赫有名。郭家老大郭齊鳴,就是曾經破獲山西10-26特大殺人案的榆次區公安局局長;他指稱的殺人凶手是其三弟。公安局局長郭齊鳴稱三弟郭齊宏罹患精神病,所以殺妻。不過,知情者透露:郭家沒有精神病記錄與家族遺傳史。

**哥哥給弟弟辦案不迴避

郭齊鳴於案發當天親自指揮辦案。7月7日,山西省政法委書記批准由山西省公安廳督辦6.30大案。

省委常委、省公安廳廳長揚安和與山西省人民檢察院陳大豪檢察長提出:此案由異地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的意見。(摘錄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晉檢督字[2003]18號)但直到7月30日,此案卻仍是由郭齊鳴局長助理郝志宏為辦案組長偵查終結。

**郭齊宏到底有沒有精神病

記者找到被害人家屬得知:這對夫妻結婚十年,平時夫妻關係很好,還有個孩子。

程曉靜也是個典型的賢妻良母。郭齊宏每天駕駛桑塔納小驕車接送妻、子上班[學]、下班[學],從來沒有異常表現。郭齊宏從沒有過精神病記錄家族沒有遺傳史,很正常,沒有任何異常舉動。

中國銀行晉中分行的領導說:「如果他有精神病,我們還提他為支行副行長嗎?」

然而醫院對郭齊宏所做的兩次精神病鑑定卻同樣說明,郭齊宏罹患抑鬱症,無刑事責任能力。(注一)

家屬認為:既然是精神病,為什麼不連自己的兒子一塊殺死?而是給自己七歲的兒子穿好衣服,深更半夜轉移到父親郭繼濤家裡?

郭繼濤給孫子穿好衣服後,送回郭齊宏住所樓下玩耍。他等待與郭齊平(郭齊宏二哥)見面,然後給郭齊平找理由進入凶殺現場!

令人質疑的是:見到現場為何不報案?而是將已死亡六個多小時的程曉靜的屍體和處於嗜睡狀態的郭齊宏送往醫院。再由郭齊鳴指使醫院對屍體輸液、輸氧、心電監護、包紮傷口,並宣告經搶救無效臨床死亡(有醫院書證、照片、光碟為證)!

一切安排妥當後,由郭齊鳴出面通知被害人親屬前往醫院……

這時,殺人者郭齊宏早已寫好「假」遺書,服了適量的藥物,等待其二哥郭齊平把自己夫妻倆送往醫院。

**假精神病的鑑定犯罪份子逍遙法外

據被害人家屬講:「兩個鑑定書內容、鑑定過程、文書格式至今對我們被害人一方封鎖一切資訊,不讓我們知道。只能口頭答覆,任何書面資料不讓我們看。」

被害人家屬認為:用了100多天做精神病鑑定!如果是真是精神病那麼案發後一個月公安機關就應該出示鑑定結果,還用100的多天嗎?

山西省公安廳大案要案權總隊長、科技處背地裏聯繫並實施了對郭齊宏所作精神病的鑑定。被害人家屬質疑:「鑑定的程式、內容、方法是否合法、真實?假精神病鑑定結論是怎樣取得的?我們一概不知,我們知道郭齊宏沒有精神病。」

被害者家屬說:「晉中市第一休干所的老紅軍、老八路、工作人員數十人聯合簽名,再次證明郭齊宏沒有患精神病。」

被害者家屬指控:省公安廳異地辦案是假,實質上是掩護榆次公安局的假證據、假材料、假情節、假口供、通過各種手段完成假精神病鑑定的目的。

在山西省公安廳的操作下,故意殺人犯郭齊宏於今年三月十六日被無罪釋放,釋放的證據是案發後「172」天所作的所謂精神病鑑定結論。晉中6.30案不僅在晉中乃至山西影響很大,人們議論紛紛、憤憤不平。

**穩准狠程曉靜成刀下冤魂 疑雇職業殺手滅口

經屍檢表明:程曉靜致死的是刺穿心臟的一刀。這一刀極準確,而且惟恐被害人不能立刻死亡,將刀尖作了旋轉,心臟創傷是呈2.4×1.3cm的三角形,被害人來不及反抗心臟就停止了跳動。凶手惟恐被害人發出聲音,刺向左耳垂下2.5cm處一刀,邊緣整齊,外表傷口4.2×0.9cm,剖開後發現其氣管、喉結軟組織均被切斷。

刀法使用極其熟練、專業,刀落點準確,方向由上向下,可看出凶器斷面小卻極其鋒利,刀法的使用表明凶手殺人目的十分明確--不能留活口,而且是經過周密計畫,有準備而實施的,與無殺人動機的精神病人殺人刀法使用有本質的區別。

家屬認為這一事實所有參加解剖的省市區辦案人員心裏很清楚,再一次證明了絕非精神病人所為!作案後破壞現場,擦掉地面血跡、足跡痕跡,銷毀或藏匿了凶器、血衣。將一把菜刀、一把水果刀部署於現場。

**死者生前說:「郭齊宏他們販毒,我很害怕」

記者問家屬:為什麼控告信上說「 程曉靜利用洗澡的機會告我母親:『郭齊宏他們販毒,我很害怕』。為什麼要『利用洗澡的機會』難道她不自由嗎? 還是被控制了?」

家屬說:程曉靜多年來每逢週六、日都會回娘家來住。有一段時間,他的先生也跟著回來,而且處處跟著程曉靜,包括洗澡都要一起洗。當時這個反常現象我們沒有在意。案發前一個月,程曉靜利用洗澡的機會告我母親「郭齊宏他們販毒,我很害怕」。並告訴我們一些販毒證據。之後一個月的時間內,她沒有再按習慣回娘家過週末,出事前一個月她已經失去自由。

**重新驗屍,遭拒絕

受害人家屬要求重新進行屍體鑑定,提取犯罪證據,要求查明凶器、血衣的下落,要偵察殺人動機、作案時間、幾人作案、破壞殺人第一現場的情況,查明殺人犯寫遺書的動機,什麼時間服了多少安定,安定從何而來……?這些疑問卻一一被郭齊鳴的助理郝志宏以書面駁回。

郭齊鳴製造了大量的假精神病證據材料,為郭齊宏開脫。對認定犯罪的證據一蓋不調查、不取證。

山西省公安廳於七月三十日指定由陽泉市公安局對此案繼續進行偵查。去年八月一日,陽泉公安局接管此案,直到今年三月十七日,無罪釋放故意殺人犯郭齊宏,陽泉公安局僅派出刑偵支隊副支隊長馮靜結一個人辦案。同榆次公安局一樣,對犯罪的證據一概不調查、不取證。

去年七月一日屍體解剖所提取被害人胃容物、血液、胃、肺、肝等組織,卻拖延至十月十四日,才在家屬多次要求下才作技術檢驗。

至今檢驗鑑定結果也不告訴家屬。而且,警方對被害人一方沒有做過任何調查取證工作,一次也沒有。他們就連刀傷的位置都搞不清楚。

據瞭解,公安違反了心臟斃命的鑑定,編造了腹部刀傷的假事實、刺殺的假情節、提取假凶器(見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晉檢督字[2003]18號(有遺體、照片、光碟等為證))。

**八位人大常委和山西省檢察院

由於該案件疑點重重,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八位人大常委和山西省檢察院,要求對郭齊鳴、郭齊宏立案偵察。今年四月五日,山西省人大內司委再次召集八位人大常委和山西省檢察院有關領導,專門為6.30案召開研討會,大家一致再次要求山西省檢察院對郭齊鳴、郭齊宏立案偵察,對案件存在的大量嚴重問題要一一偵察清楚。

注一:2003年10月22日,在太原市精神病院對郭齊宏作了第一次精神病鑑定,鑑定單位山西省精神病司法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情感性精神障礙(抑鬱型)無刑事責任能力。」

2003年12月17日,案發後的172天,在上海市對郭齊宏作了第二次精神病鑑定,由司法部上海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鑑定結論:

1 被鑑定人郭齊宏患有心境障礙(有精神病性症狀的抑鬱症)
2 被鑑定人郭齊宏對本案無刑事責任能力。

附件材料:(受害人家屬的證詞與案件疑點)

一、被害人的死亡時間、血衣、凶器是否有定論

1、被害人的死亡時間:
榆次公安局通知:被害人為午夜兩點鐘被害,而陽泉市公安局的結論為凌晨,且沒有提出具體的時間範圍。依據屍檢結論:死亡時間確定為晚餐後6小時(郭的大嫂、二嫂證實6月29日晚餐是7:30吃完的)即6月30日凌晨1:30左右,對此兩個公安機關是如何確定的,還是另有隱情:

2、殺人凶器到底是什麼?

在公安機關的偵破中,先告知被害人家屬凶器為「水果刀」,當提出疑問時,又改為「單刃銳器」。現單刃銳器(即水果刀)就是被當作凶器提取的。在案發現場的臥室、衛生間門上及拖把上到處留有殺人疑犯的血手印,而所謂的凶器上卻沒有任何手印、指印,試問「水果刀」是真正的凶器嗎?為什麼辦案人員前後說法不一樣。8月27日馮靜結(陽泉公安局)告知被害人親屬在水果刀上提取到郭齊宏的手紋、指紋……而當11月12日被害親屬去陽泉公安局再次詢問時,馮不得不如實回答,水果刀上沒有。既然水果刀上沒有手印、指印,兩地的公安機關為何就認定「水果刀」就是凶器?依據何在,真正的凶器是什麼?又到哪裡去了?從證據上講,不能排除第二人拿過此刀,否則刀把上應該有郭齊宏的指紋。如果沒有指紋,是否有人有意毀滅證據?偵察機關應該查清。

3、血衣現在何處?

根據被害人身上的主要傷口來看,死者身上的衣服應該留有被刺破的洞,可實際上死者身上穿的吊帶裙卻無任何被刺破的痕跡,試問這是真正的血衣嗎?如果不是,真正的血衣哪裡去了?是何時何地被銷毀或轉移出房間的?在整個案件偵破中,公安機關追查了沒有?
被害人6月30日午夜是處於嗜睡狀態?睡眠狀態?還是清醒狀態?

二、孩子是如何離開案發現場的?

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證「其安排兒子出門」是在殺了人之後,那麼請問:孩子此時是醒還是睡。偵查機關應當能夠調查的清楚。如果孩子醒著,看到媽媽受傷,地上、床上滿是血跡,他會如何反應?凌晨一、二點鐘,一個七、八歲的孩子能在外面呆一整夜?如果睡著,又是誰在外面接應,安排在何處,安置和陪同孩子的人是誰?又是誰安排孩子在6月30日早上7:20與郭齊平相見,使其找理由將處於嗜睡狀態的郭齊巨集和已死亡的程曉靜的屍體送往醫院?

三、1:30左右到7:20時,殺人凶手究竟干了什麼?

從屍檢報告分析受害人程曉靜死於凌晨1:30左右,案卷記載第二天的7:20被發現,這段時間裏殺人凶手究竟干了什麼?犯罪嫌疑人是否和誰聯繫過?是否離開過現場?如何離開過?又去了哪裡?拿走了什麼東西?誰背後指使安排的如此妥當?公安機關是否進行了調查?

四、是誰指使製造搶救假象?

法醫鑑定被害人程曉靜是因銳器刺穿心臟致失血性休剋死亡的。也就是說是在午夜1:30左右死亡的。晉中一院在6月30日早上8:05接到被害人的,此時距案發已六、七個小時,醫院卻對死者切開血管進行輸液、心電監護、輸氧、包紮傷口,偽造搶救治療的假象,且出具8:15經搶救無效,臨床死亡的證明。顯而易見,行為人的這番動作目的明確--製造假象。這是受誰的指使?又為何將死亡時間改為8:15分?醫院難道無法對「已死亡」和 「搶救無效臨床死亡」作出正確的判斷?公安機關又是如何確定的?死者身上的血跡是醫務人員擦試還是送往醫院前擦拭,是誰毀了證據?若是醫務人員,受何人指使,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五、案發現場多次受到人為破壞,公安機關為何不予追究?

在榆次公安局對殺人現場封閉期間,陽泉市公安局接受案卷之前是誰在什麼時間,怎樣進入的房間,將兩張床從封閉的現場轉移出去,轉移到什麼地方?床上到底留有什麼重要的證據以致冒此風險再次對現場進行破壞?還轉移出什麼物證?是不是榆次辦案人員所為(封閉期間鑰匙在榆次公安人員手中),是受何人指使?在6月30日凌晨1:30左右到8:05分,又有哪些人進入過案發現場,幹了些什麼。現場封閉期間何人將偉偉(被害人之子)的衣物(校服等)拿出來?

六、為何在案發4天後,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

6月30日8:05分郭齊宏被送往醫院是嗜睡狀態,沒有大小便失禁,口吐白沫,身體抽搐現象,身上也無任何傷口,並於當日11時左右轉到普通病房,如何直到7月3日在程德勝同志(被害人之父)向晉中市委、市人大多次要求下,郭齊宏才被刑事拘留。請榆次公安局解釋: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為何不當即拘捕嫌疑人?這3天郭齊宏和什麼人接觸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又是如何展開的?如此明顯的漏洞是故意拖延還是為犯罪嫌疑人串供提供方便?主要負責人是誰?

七、辦案過程中,為何辦案人員對被害人親屬提供的情況閃爍其詞、前後矛盾?

偵破此案的核心是:凶器是什麼?凶手是誰?既然被作為凶器的水果刀上沒有郭的手紋、指紋,而郭承認自己殺了妻子,榆次、陽泉公安為何不追真正的凶器哪裡去了?對被害人親屬提出的疑問:刀與創傷傷口是否吻合、凶器的用法、哪些是生前傷、哪些是死後傷、胃殘留物是否有麻醉藥品 關於死亡鑑定的九項指標除死亡性質和死亡原因,其他的七項內容為何均不告知被害人親屬?被害人親屬對這七項內容有無知情權?

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鑑定的真正意圖何在?

犯罪嫌疑人郭齊宏案發前是中國銀行晉中分行順城街支行副行長,顯而易見,他是生活中的佼佼者,而案發後2003年10月27日,郭齊宏被山西省精神病司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情感性精神障礙(抑鬱型),無刑事責任能力」。通俗地講:郭齊宏是個精神病人。這個結果出乎人們的意料,讓郭的親朋好友及被害人家屬都無法相信、更不能接受。我國法律對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啟動程式是否有規定,如何規定的,本案中的郭齊宏為什麼要作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其事實、法律依據各是什麼?眾所周知,目前我國的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缺乏客觀的技術性標準,人為認定的因素較多。此案事關重大,郭齊宏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更關係到案件的下一步進展和最終責任的承擔,我認為有必要將對郭作出鑑定結論的相關依據向人大遞交,讓代表們對這一關鍵程式作出監督。

此外,此案在案情和刑偵過程中的疑點、破綻諸多,如:

1、報告中稱「犯罪嫌疑人郭齊宏因近一段時期以來,常感覺夜間睡覺時被氣短胸悶憋醒,而看過醫生。」那麼,郭齊宏將他的這一身體狀況告訴過他的親朋沒有,什麼時間說過此事?郭齊宏是什麼時間去哪家或哪幾家醫院看的醫生,前後共去過幾次,主治醫生分別是誰,當時醫生是如何診斷的,醫院的病例檔案中是如何記載的?郭齊宏自己持有的病例本上又是怎麼寫的?家中是否有與氣短胸悶相關的藥品?這個問題涉及到本案的起因,我認為偵查機關必須核實清楚。

2、偵查機關查明郭齊宏「捅了程的腹部一刀」榆次公安分局刑事學技術檢驗定書(2003)揄公刑技術檢屍第31號《程曉靜屍體的法醫檢驗報告》第6頁寫道「根據檢驗,上述21處創傷的分布狀況:左面部3處,右面部1處,左頸部1處,左胸部7處,左上臂2處,左腕背側面3處,右手中指,環指掌側面各1處,左小指背側面1處,」依據檢驗報告,程曉靜腹部並沒有創傷,而偵察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卻與客觀事實明顯不符,這究竟是怎麼回事?作何解釋?

3、郭齊宏從「拖掉地上的血跡」到「安排兒子出門」到「寫好遺書」再到「服食安眠藥」行動有條不紊,郭此時的行為說明他具有對自己行為的辯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如果郭齊宏確實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礙,那麼拖擦血跡的行為不合常理,讓人費解。如若「無刑事能力」,難道是有外人指使這麼做?那此人又是誰?

4、郭齊宏「想用菜刀自殺未果」,即然郭「一直害怕被憋死」此時為什麼又要自殺?其二即然用菜刀自殺,若無旁人在場阻攔,為什麼會「未果」,郭齊宏的身上為何沒有菜刀自殺的傷痕。

5、郭齊宏「吞服瓶裝『安定』導致昏迷」,郭此時為什麼要吞服安定藥片,是「想和老婆一塊走」,還是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恨,或是懼怕自己受懲?2003年6月30日在醫院大夫問他,你吃了什麼,郭答:吃了一大把安眠藥。同是上午郭齊鳴在程德勝同志家裡說:齊宏也吃了很多的安眠藥。調查組說:「郭齊宏吞服瓶裝『安定』導致昏迷」。究竟吞服了沒有,是自己服,還是他人指使,什麼時間服的,服了多少,藥品的規格,每片的含量,藥品的來源,都必須有個正確的答案。實際情況是郭送到醫院,除有些嗜睡外,一切正常,並能與大夫配合說吃了一大把安眠藥,且在醫院的近四天時間內,常是清醒的。是昏迷而是清醒,一查醫院的檔案就清楚了。

6、榆次區公安局辦案人員不是以勘察現場、提取人證、物證、拘留犯罪嫌疑人為主,而是為犯罪嫌疑人收集精神病假材料,公然為犯罪嫌疑人開脫罪責,陽泉公安局辦案人員馮靜結接手案件時就有二十多封精神病材料,試問是誰安排辦案人員收集這些材料,這二十多封材料是否真實?

7、為什麼要在精神病造假上大做文章?

在案發的當天,郭齊鳴就為包庇其胞弟開脫罪責,說什麼他一早就和區公安局的付政委去太原請醫生為郭齊宏看病,在半路上才得知出了事。30日上午和晚上兩次給程德勝同志說:齊宏是否精神有問題,要論證。6月28日、29日是雙休日,6月30日是星期一,區公安局的兩個主要領導放下工作不管,竟為其弟請醫生,就那樣的巧合嗎?從開始請醫生到陽泉市檢察院研究決定「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將辯護人提出精神病的問題一併考慮到2003年10月27日的鑑定結論」情感性精神障礙(抑鬱型)無刑事責任能力,為犯罪嫌疑人故意殺死妻子程曉靜逃避懲罰提供了依據。試問是誰在隱瞞案件的真相?又是誰在幫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法律的公正再次被踐踏。

8、依據我國司法實踐,只有被鑑定人在個人生活史,既往病史,或者家庭史中有精神病歷記載,才引起精神病鑑定程式。本案中的郭齊宏是哪個條件引起,程式不知,其事實、法律依據各是什麼?是否是人際關係在本案中的作用又一次高於法律?

9、郭齊鳴於案發當中罔顧《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迴避原則,帶領包括刑偵科長,技術科長在內的五、六個人帶著錄音設備來到受害人家屬家中,此地並非案發現場,公安人員不顧主人阻攔硬闖入兩臥室,而對被害人的相關情況隻字不提,其目的何在?

10、2003年6月30日9時左右,郭齊鳴在醫院當著多人的面說其弟精神有些不正常,一夜之間,榆次市傳遍了郭齊宏有精神病將妻子殺死。社會上傳說:殺人後,郭家哥仨在一塊密謀,千方百計在為其弟開脫罪責。這做何解釋,公安機關又是如何反應的?

11、為什麼6月30日其胞兄和師專保衛科長進入案發現場不先報案而是將屍體送往醫院?有意破壞現場,應追究法律責任。

12、8月6日到8日,被害人親屬向陽泉市公安局書面、電話提供了郭齊巨集行動電話號碼5個。10月22省政法委段副書記親自批示要求查郭齊巨集行動電話通話記錄。9月中旬,陽泉檢查委員會決定退案補充偵察。不知陽泉公安局是否偵查,是否發現破案線索和異常情況?

13、郭齊鳴,郭齊宏的親生哥哥,是晉中市公安局副局長、榆次區公安局局長,他有很大的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行為的嫌疑。而《報告》稱郭齊宏殺人案是普通刑事案件,是迴避郭齊鳴的問題。一起看似簡單的殺人案,在多方力量的關注下,偵查工作仍進展緩慢,而且漏洞百出,所有這些不正常的現象都並非偶然,這些與郭齊鳴有著必然的聯繫。建議由檢查機關對郭齊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直接進行立案偵查。

被害人程曉靜姐姐 程鍈
聯繫電話號碼:0354-3969655
0354-3026161
2004-7-18


(大紀元記者馮長樂、簡方綜合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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