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630丈夫杀妻案 程晓静疑遭灭口 背后隐藏一起山西高层贩毒案

发表:2004-11-18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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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山西的630丈夫杀妻案,被害者程晓静的家属冤情尚未平息,指称的疑点尚未厘清。不过,被害者的尸体即将遭到火化。据死者生前透露的资料研判,这桩杀妻案背后隐藏了一起山西高层的贩毒案。死者疑因知悉郭家兄弟的贩毒详情,遭到郭家兄弟联手杀人灭口。

郭家大哥时为当地公安头头,负责出面制造三弟杀妻的“无罪证据”。他推翻了晋中市第一休干所的联名证明,指称杀人者是因为“抑郁症”。随后,在二份受家属质疑的鉴定书上,做出杀人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论断。据家属描述,处理案发现场的过程中,郭家二哥出面将死者与杀人嫌犯一起拉到医院,其过程显为早有预谋。这起杀人案并不单纯。

以下是该案之始末:

中国银行晋中分行顺城街支行工作人员。2003年6月30日午夜,程晓静在家中毙命。案发后,原晋中市公安局副局长榆次区公安局局长郭齐鸣称死者是被其三弟郭齐宏所杀。

郭齐宏正是程晓静的丈夫。

郭齐宏为90年兰州大学毕业的大学生,36岁便被提拔为中行晋中分行顺城街支行副行长。程晓静是10年前认识了郭齐宏,并结为连理。

郭家这三兄弟,在当地赫赫有名。郭家老大郭齐鸣,就是曾经破获山西10-26特大杀人案的榆次区公安局局长;他指称的杀人凶手是其三弟。公安局局长郭齐鸣称三弟郭齐宏罹患精神病,所以杀妻。不过,知情者透露:郭家没有精神病记录与家族遗传史。

**哥哥给弟弟办案不回避

郭齐鸣于案发当天亲自指挥办案。7月7日,山西省政法委书记批准由山西省公安厅督办6.30大案。

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厅长扬安和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陈大豪检察长提出:此案由异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意见。(摘录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晋检督字[2003]18号)但直到7月30日,此案却仍是由郭齐鸣局长助理郝志宏为办案组长侦查终结。

**郭齐宏到底有没有精神病

记者找到被害人家属得知:这对夫妻结婚十年,平时夫妻关系很好,还有个孩子。

程晓静也是个典型的贤妻良母。郭齐宏每天驾驶桑塔纳小骄车接送妻、子上班[学]、下班[学],从来没有异常表现。郭齐宏从没有过精神病记录家族没有遗传史,很正常,没有任何异常举动。

中国银行晋中分行的领导说:“如果他有精神病,我们还提他为支行副行长吗?”

然而医院对郭齐宏所做的两次精神病鉴定却同样说明,郭齐宏罹患抑郁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注一)

家属认为:既然是精神病,为什么不连自己的儿子一块杀死?而是给自己七岁的儿子穿好衣服,深更半夜转移到父亲郭继涛家里?

郭继涛给孙子穿好衣服后,送回郭齐宏住所楼下玩耍。他等待与郭齐平(郭齐宏二哥)见面,然后给郭齐平找理由进入凶杀现场!

令人质疑的是:见到现场为何不报案?而是将已死亡六个多小时的程晓静的尸体和处于嗜睡状态的郭齐宏送往医院。再由郭齐鸣指使医院对尸体输液、输氧、心电监护、包扎伤口,并宣告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有医院书证、照片、光碟为证)!

一切安排妥当后,由郭齐鸣出面通知被害人亲属前往医院……

这时,杀人者郭齐宏早已写好“假”遗书,服了适量的药物,等待其二哥郭齐平把自己夫妻俩送往医院。

**假精神病的鉴定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据被害人家属讲:“两个鉴定书内容、鉴定过程、文书格式至今对我们被害人一方封锁一切资讯,不让我们知道。只能口头答覆,任何书面资料不让我们看。”

被害人家属认为:用了100多天做精神病鉴定!如果是真是精神病那么案发后一个月公安机关就应该出示鉴定结果,还用100的多天吗?

山西省公安厅大案要案权总队长、科技处背地里联系并实施了对郭齐宏所作精神病的鉴定。被害人家属质疑:“鉴定的程式、内容、方法是否合法、真实?假精神病鉴定结论是怎样取得的?我们一概不知,我们知道郭齐宏没有精神病。”

被害者家属说:“晋中市第一休干所的老红军、老八路、工作人员数十人联合签名,再次证明郭齐宏没有患精神病。”

被害者家属指控:省公安厅异地办案是假,实质上是掩护榆次公安局的假证据、假材料、假情节、假口供、通过各种手段完成假精神病鉴定的目的。

在山西省公安厅的操作下,故意杀人犯郭齐宏于今年三月十六日被无罪释放,释放的证据是案发后“172”天所作的所谓精神病鉴定结论。晋中6.30案不仅在晋中乃至山西影响很大,人们议论纷纷、愤愤不平。

**稳准狠程晓静成刀下冤魂 疑雇职业杀手灭口

经尸检表明:程晓静致死的是刺穿心脏的一刀。这一刀极准确,而且惟恐被害人不能立刻死亡,将刀尖作了旋转,心脏创伤是呈2.4×1.3cm的三角形,被害人来不及反抗心脏就停止了跳动。凶手惟恐被害人发出声音,刺向左耳垂下2.5cm处一刀,边缘整齐,外表伤口4.2×0.9cm,剖开后发现其气管、喉结软组织均被切断。

刀法使用极其熟练、专业,刀落点准确,方向由上向下,可看出凶器断面小却极其锋利,刀法的使用表明凶手杀人目的十分明确--不能留活口,而且是经过周密计划,有准备而实施的,与无杀人动机的精神病人杀人刀法使用有本质的区别。

家属认为这一事实所有参加解剖的省市区办案人员心里很清楚,再一次证明了绝非精神病人所为!作案后破坏现场,擦掉地面血迹、足迹痕迹,销毁或藏匿了凶器、血衣。将一把菜刀、一把水果刀部署于现场。

**死者生前说:“郭齐宏他们贩毒,我很害怕”

记者问家属:为什么控告信上说“ 程晓静利用洗澡的机会告我母亲:‘郭齐宏他们贩毒,我很害怕’。为什么要‘利用洗澡的机会’难道她不自由吗? 还是被控制了?”

家属说:程晓静多年来每逢周六、日都会回娘家来住。有一段时间,他的先生也跟着回来,而且处处跟着程晓静,包括洗澡都要一起洗。当时这个反常现象我们没有在意。案发前一个月,程晓静利用洗澡的机会告我母亲“郭齐宏他们贩毒,我很害怕”。并告诉我们一些贩毒证据。之后一个月的时间内,她没有再按习惯回娘家过周末,出事前一个月她已经失去自由。

**重新验尸,遭拒绝

受害人家属要求重新进行尸体鉴定,提取犯罪证据,要求查明凶器、血衣的下落,要侦察杀人动机、作案时间、几人作案、破坏杀人第一现场的情况,查明杀人犯写遗书的动机,什么时间服了多少安定,安定从何而来……?这些疑问却一一被郭齐鸣的助理郝志宏以书面驳回。

郭齐鸣制造了大量的假精神病证据材料,为郭齐宏开脱。对认定犯罪的证据一盖不调查、不取证。

山西省公安厅于七月三十日指定由阳泉市公安局对此案继续进行侦查。去年八月一日,阳泉公安局接管此案,直到今年三月十七日,无罪释放故意杀人犯郭齐宏,阳泉公安局仅派出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冯静结一个人办案。同榆次公安局一样,对犯罪的证据一概不调查、不取证。

去年七月一日尸体解剖所提取被害人胃容物、血液、胃、肺、肝等组织,却拖延至十月十四日,才在家属多次要求下才作技术检验。

至今检验鉴定结果也不告诉家属。而且,警方对被害人一方没有做过任何调查取证工作,一次也没有。他们就连刀伤的位置都搞不清楚。

据了解,公安违反了心脏毙命的鉴定,编造了腹部刀伤的假事实、刺杀的假情节、提取假凶器(见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晋检督字[2003]18号(有遗体、照片、光碟等为证))。

**八位人大常委和山西省检察院

由于该案件疑点重重,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八位人大常委和山西省检察院,要求对郭齐鸣、郭齐宏立案侦察。今年四月五日,山西省人大内司委再次召集八位人大常委和山西省检察院有关领导,专门为6.30案召开研讨会,大家一致再次要求山西省检察院对郭齐鸣、郭齐宏立案侦察,对案件存在的大量严重问题要一一侦察清楚。

注一:2003年10月22日,在太原市精神病院对郭齐宏作了第一次精神病鉴定,鉴定单位山西省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型)无刑事责任能力。”

2003年12月17日,案发后的172天,在上海市对郭齐宏作了第二次精神病鉴定,由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

1 被鉴定人郭齐宏患有心境障碍(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
2 被鉴定人郭齐宏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附件材料:(受害人家属的证词与案件疑点)

一、被害人的死亡时间、血衣、凶器是否有定论

1、被害人的死亡时间:
榆次公安局通知:被害人为午夜两点钟被害,而阳泉市公安局的结论为凌晨,且没有提出具体的时间范围。依据尸检结论:死亡时间确定为晚餐后6小时(郭的大嫂、二嫂证实6月29日晚餐是7:30吃完的)即6月30日凌晨1:30左右,对此两个公安机关是如何确定的,还是另有隐情:

2、杀人凶器到底是什么?

在公安机关的侦破中,先告知被害人家属凶器为“水果刀”,当提出疑问时,又改为“单刃锐器”。现单刃锐器(即水果刀)就是被当作凶器提取的。在案发现场的卧室、卫生间门上及拖把上到处留有杀人疑犯的血手印,而所谓的凶器上却没有任何手印、指印,试问“水果刀”是真正的凶器吗?为什么办案人员前后说法不一样。8月27日冯静结(阳泉公安局)告知被害人亲属在水果刀上提取到郭齐宏的手纹、指纹……而当11月12日被害亲属去阳泉公安局再次询问时,冯不得不如实回答,水果刀上没有。既然水果刀上没有手印、指印,两地的公安机关为何就认定“水果刀”就是凶器?依据何在,真正的凶器是什么?又到哪里去了?从证据上讲,不能排除第二人拿过此刀,否则刀把上应该有郭齐宏的指纹。如果没有指纹,是否有人有意毁灭证据?侦察机关应该查清。

3、血衣现在何处?

根据被害人身上的主要伤口来看,死者身上的衣服应该留有被刺破的洞,可实际上死者身上穿的吊带裙却无任何被刺破的痕迹,试问这是真正的血衣吗?如果不是,真正的血衣哪里去了?是何时何地被销毁或转移出房间的?在整个案件侦破中,公安机关追查了没有?
被害人6月30日午夜是处于嗜睡状态?睡眠状态?还是清醒状态?

二、孩子是如何离开案发现场的?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证“其安排儿子出门”是在杀了人之后,那么请问:孩子此时是醒还是睡。侦查机关应当能够调查的清楚。如果孩子醒着,看到妈妈受伤,地上、床上满是血迹,他会如何反应?凌晨一、二点钟,一个七、八岁的孩子能在外面呆一整夜?如果睡着,又是谁在外面接应,安排在何处,安置和陪同孩子的人是谁?又是谁安排孩子在6月30日早上7:20与郭齐平相见,使其找理由将处于嗜睡状态的郭齐巨集和已死亡的程晓静的尸体送往医院?

三、1:30左右到7:20时,杀人凶手究竟干了什么?

从尸检报告分析受害人程晓静死于凌晨1:30左右,案卷记载第二天的7:20被发现,这段时间里杀人凶手究竟干了什么?犯罪嫌疑人是否和谁联系过?是否离开过现场?如何离开过?又去了哪里?拿走了什么东西?谁背后指使安排的如此妥当?公安机关是否进行了调查?

四、是谁指使制造抢救假像?

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晓静是因锐器刺穿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也就是说是在午夜1:30左右死亡的。晋中一院在6月30日早上8:05接到被害人的,此时距案发已六、七个小时,医院却对死者切开血管进行输液、心电监护、输氧、包扎伤口,伪造抢救治疗的假像,且出具8:15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的证明。显而易见,行为人的这番动作目的明确--制造假像。这是受谁的指使?又为何将死亡时间改为8:15分?医院难道无法对“已死亡”和 “抢救无效临床死亡”作出正确的判断?公安机关又是如何确定的?死者身上的血迹是医务人员擦试还是送往医院前擦拭,是谁毁了证据?若是医务人员,受何人指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发现场多次受到人为破坏,公安机关为何不予追究?

在榆次公安局对杀人现场封闭期间,阳泉市公安局接受案卷之前是谁在什么时间,怎样进入的房间,将两张床从封闭的现场转移出去,转移到什么地方?床上到底留有什么重要的证据以致冒此风险再次对现场进行破坏?还转移出什么物证?是不是榆次办案人员所为(封闭期间钥匙在榆次公安人员手中),是受何人指使?在6月30日凌晨1:30左右到8:05分,又有哪些人进入过案发现场,干了些什么。现场封闭期间何人将伟伟(被害人之子)的衣物(校服等)拿出来?

六、为何在案发4天后,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6月30日8:05分郭齐宏被送往医院是嗜睡状态,没有大小便失禁,口吐白沫,身体抽搐现象,身上也无任何伤口,并于当日11时左右转到普通病房,如何直到7月3日在程德胜同志(被害人之父)向晋中市委、市人大多次要求下,郭齐宏才被刑事拘留。请榆次公安局解释: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为何不当即拘捕嫌疑人?这3天郭齐宏和什么人接触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又是如何展开的?如此明显的漏洞是故意拖延还是为犯罪嫌疑人串供提供方便?主要负责人是谁?

七、办案过程中,为何办案人员对被害人亲属提供的情况闪烁其词、前后矛盾?

侦破此案的核心是:凶器是什么?凶手是谁?既然被作为凶器的水果刀上没有郭的手纹、指纹,而郭承认自己杀了妻子,榆次、阳泉公安为何不追真正的凶器哪里去了?对被害人亲属提出的疑问:刀与创伤伤口是否吻合、凶器的用法、哪些是生前伤、哪些是死后伤、胃残留物是否有麻醉药品 关于死亡鉴定的九项指标除死亡性质和死亡原因,其他的七项内容为何均不告知被害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对这七项内容有无知情权?

八、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真正意图何在?

犯罪嫌疑人郭齐宏案发前是中国银行晋中分行顺城街支行副行长,显而易见,他是生活中的佼佼者,而案发后2003年10月27日,郭齐宏被山西省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型),无刑事责任能力”。通俗地讲:郭齐宏是个精神病人。这个结果出乎人们的意料,让郭的亲朋好友及被害人家属都无法相信、更不能接受。我国法律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启动程式是否有规定,如何规定的,本案中的郭齐宏为什么要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其事实、法律依据各是什么?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缺乏客观的技术性标准,人为认定的因素较多。此案事关重大,郭齐宏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更关系到案件的下一步进展和最终责任的承担,我认为有必要将对郭作出鉴定结论的相关依据向人大递交,让代表们对这一关键程式作出监督。

此外,此案在案情和刑侦过程中的疑点、破绽诸多,如:

1、报告中称“犯罪嫌疑人郭齐宏因近一段时期以来,常感觉夜间睡觉时被气短胸闷憋醒,而看过医生。”那么,郭齐宏将他的这一身体状况告诉过他的亲朋没有,什么时间说过此事?郭齐宏是什么时间去哪家或哪几家医院看的医生,前后共去过几次,主治医生分别是谁,当时医生是如何诊断的,医院的病例档案中是如何记载的?郭齐宏自己持有的病例本上又是怎么写的?家中是否有与气短胸闷相关的药品?这个问题涉及到本案的起因,我认为侦查机关必须核实清楚。

2、侦查机关查明郭齐宏“捅了程的腹部一刀”榆次公安分局刑事学技术检验定书(2003)揄公刑技术检尸第31号《程晓静尸体的法医检验报告》第6页写道“根据检验,上述21处创伤的分布状况:左面部3处,右面部1处,左颈部1处,左胸部7处,左上臂2处,左腕背侧面3处,右手中指,环指掌侧面各1处,左小指背侧面1处,”依据检验报告,程晓静腹部并没有创伤,而侦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却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作何解释?

3、郭齐宏从“拖掉地上的血迹”到“安排儿子出门”到“写好遗书”再到“服食安眠药”行动有条不紊,郭此时的行为说明他具有对自己行为的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如果郭齐宏确实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那么拖擦血迹的行为不合常理,让人费解。如若“无刑事能力”,难道是有外人指使这么做?那此人又是谁?

4、郭齐宏“想用菜刀自杀未果”,即然郭“一直害怕被憋死”此时为什么又要自杀?其二即然用菜刀自杀,若无旁人在场阻拦,为什么会“未果”,郭齐宏的身上为何没有菜刀自杀的伤痕。

5、郭齐宏“吞服瓶装‘安定’导致昏迷”,郭此时为什么要吞服安定药片,是“想和老婆一块走”,还是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或是惧怕自己受惩?2003年6月30日在医院大夫问他,你吃了什么,郭答:吃了一大把安眠药。同是上午郭齐鸣在程德胜同志家里说:齐宏也吃了很多的安眠药。调查组说:“郭齐宏吞服瓶装‘安定’导致昏迷”。究竟吞服了没有,是自己服,还是他人指使,什么时间服的,服了多少,药品的规格,每片的含量,药品的来源,都必须有个正确的答案。实际情况是郭送到医院,除有些嗜睡外,一切正常,并能与大夫配合说吃了一大把安眠药,且在医院的近四天时间内,常是清醒的。是昏迷而是清醒,一查医院的档案就清楚了。

6、榆次区公安局办案人员不是以勘察现场、提取人证、物证、拘留犯罪嫌疑人为主,而是为犯罪嫌疑人收集精神病假材料,公然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阳泉公安局办案人员冯静结接手案件时就有二十多封精神病材料,试问是谁安排办案人员收集这些材料,这二十多封材料是否真实?

7、为什么要在精神病造假上大做文章?

在案发的当天,郭齐鸣就为包庇其胞弟开脱罪责,说什么他一早就和区公安局的付政委去太原请医生为郭齐宏看病,在半路上才得知出了事。30日上午和晚上两次给程德胜同志说:齐宏是否精神有问题,要论证。6月28日、29日是双休日,6月30日是星期一,区公安局的两个主要领导放下工作不管,竟为其弟请医生,就那样的巧合吗?从开始请医生到阳泉市检察院研究决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将辩护人提出精神病的问题一并考虑到2003年10月27日的鉴定结论”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型)无刑事责任能力,为犯罪嫌疑人故意杀死妻子程晓静逃避惩罚提供了依据。试问是谁在隐瞒案件的真相?又是谁在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法律的公正再次被践踏。

8、依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被鉴定人在个人生活史,既往病史,或者家庭史中有精神病历记载,才引起精神病鉴定程式。本案中的郭齐宏是哪个条件引起,程式不知,其事实、法律依据各是什么?是否是人际关系在本案中的作用又一次高于法律?

9、郭齐鸣于案发当中罔顾《刑事诉讼法》当中的回避原则,带领包括刑侦科长,技术科长在内的五、六个人带著录音设备来到受害人家属家中,此地并非案发现场,公安人员不顾主人阻拦硬闯入两卧室,而对被害人的相关情况只字不提,其目的何在?

10、2003年6月30日9时左右,郭齐鸣在医院当着多人的面说其弟精神有些不正常,一夜之间,榆次市传遍了郭齐宏有精神病将妻子杀死。社会上传说:杀人后,郭家哥仨在一块密谋,千方百计在为其弟开脱罪责。这做何解释,公安机关又是如何反应的?

11、为什么6月30日其胞兄和师专保卫科长进入案发现场不先报案而是将尸体送往医院?有意破坏现场,应追究法律责任。

12、8月6日到8日,被害人亲属向阳泉市公安局书面、电话提供了郭齐巨集移动电话号码5个。10月22省政法委段副书记亲自批示要求查郭齐巨集移动电话通话记录。9月中旬,阳泉检查委员会决定退案补充侦察。不知阳泉公安局是否侦查,是否发现破案线索和异常情况?

13、郭齐鸣,郭齐宏的亲生哥哥,是晋中市公安局副局长、榆次区公安局局长,他有很大的利用职权进行违法行为的嫌疑。而《报告》称郭齐宏杀人案是普通刑事案件,是回避郭齐鸣的问题。一起看似简单的杀人案,在多方力量的关注下,侦查工作仍进展缓慢,而且漏洞百出,所有这些不正常的现象都并非偶然,这些与郭齐鸣有着必然的联系。建议由检查机关对郭齐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直接进行立案侦查。

被害人程晓静姐姐 程锳
联系电话号码:0354-3969655
0354-3026161
2004-7-18


(大纪元记者冯长乐、简方综合采访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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